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從螞蟻金服招股書中刻意淡化金融標簽、強化其科技公司屬性,到螞蟻高管被四部門約談后的上市步伐的噶然停止以及螞蟻未來估值方式的市場揣測,一個貌似很技術、實則很原則的問題赫然呈現在我們面前:究竟該如何鑒別金融科技企業的標簽真偽?
對金融科技企業標簽真偽的鑒定,其意義顯然遠大于其上市估值算法的選擇。這不僅關系到金融科技監管的邊界問題,更關系到金融科技監管的成本與效率問題,關系到金融科技監管的頂層設計問題。因此,建立金融科技企業屬性的識別機制已刻不容緩。
定義:金融科技等于“金融+科技”嗎?
金融科技(Fintech)一詞是FinancialTechnology的縮寫,但并非二者的簡單組合。盡管目前關于金融科技的內涵尚不統一,但理論界總體上傾向于從產業視角來定義金融科技,認為金融科技(FinTech)是一個新的金融產業。
瑞士金融領域專家Patrick Schueffel教授經過對40多年、超過200篇學術文章分析后總結,“Fintech is a new financial industry that applies technology to improve financial activities(用技術來改善金融活動的新興金融行業)。”意大利學者伯納多?尼克萊蒂(Bernardo Nicoletti)也是從產業視角出發,認為金融科技是由一群使用新技術來支持金融服務的企業組成的產業。 國內學者王陽雯在總括各種觀點基礎上,將Fintech定義為:金融科技是通過創新性的商業模式,利用信息技術來改進金融服務的一個新的金融產業。
而FSB(金融穩定理事會)直接把金融科技定義為一種金融創新,認為金融科技主要是指由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興前沿技術帶動的金融創新,它能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應用、流程或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產生重大的影響。
可見,金融科技應該是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的產物而非簡單的 “金融+科技”。金融與科技二者并非簡單的物理融合,而是一種化學反應之后的新物種或一個全新的業態,二者已很難從物理上進行分割。無論是作為一個新的金融產業還是金融創新,金融屬性都是金融科技與生俱來的基因(DNA),金融科技就是為金融而生的。也就是說,金融科技的金融屬性并非在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合作時、科技應用于金融業務時才顯現,而是從金融科技產品的設計、開發階段就已經存在了。如果不用于金融,金融科技本身也就缺乏存在的依據了。
鑒別:是不是金融科技公司,誰說了算?
作為一種新生的業態,金融科技行業雖正風生水起,但在這一業態中也有一種詭異的現象,——明明是從事金融科技行業的,卻往往刻意回避金融,強調自己不做金融業務,而是在運用云計算、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為傳統金融機構進行科技賦能。正如螞蟻金服總裁井賢棟所言,Fintech并非簡單的在互聯網上做金融,而是基于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等技術、實現金融服務和產品的發展創新和效率提升。
何以如此?筆者分析,金融科技公司大抵有兩方面的盤算:
一是盡力撇清與互聯網金融的關系,謀求監管套利。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行業監管明顯加強。特別是歷經P2P網貸行業的清理處置,社會上形成了“互聯網金融=P2P網貸=風險”的認識誤區,金融科技企業對互聯網金融唯恐避之不及。實際上,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是金融科技發展的一種模式或一個階段。無非是我們國家對金融科技的監管尚處于摸索階段,包容審慎的監管給予這一行業較多的空間。但是包容不等于放縱,監管套利的空間終將消失。
二是希望上市時獲得較金融公司更高的估值。由于目前資本市場特別是科創板市場定價機制尚不成熟,金融科技領域的企業估值尚缺乏相對公允的標準。對一家公司屬性的界定,是純科技企業,還是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或意味著上市估值的巨大差別。如果被界定為金融公司,那么估值的依據無非是公司持有或者交易的資產量規模,以及相應的資本溢價,市場給出的估值總體在個位數。但以互聯網公司或技術公司來估值,則估值會遠高于金融類公司的股價。這或許是金融科技公司不斷強化自身的技術屬性、淡化金融屬性的根源所在。正因為如此,螞蟻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自己為科技公司,而避開了金融科技的標簽。
但是,金融科技一定是存在于具體金融場景之中的。金融機構所需要的也并非那些專門為賦能而賦能的新技術,而是那些在實際場景中可以獲得驗證的金融解決方案。在當前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的大背景下,金融科技很難獨立于金融業務存在。人為地將金融科技切割、為我所用的做法顯然是不合理,也難以站得住腳。
實際上,一個企業究竟是什么屬性,標簽并不重要,關鍵看它在做什么,在經營什么,在主要靠什么盈利。明白了這一點,對螞蟻的屬性定位就不言自明了。
監管:技術歸技術,金融歸金融?
10月3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明確指出,當前金融科技與金融創新快速發展,必須處理好金融發展、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關系。要求既要鼓勵創新、弘揚企業家精神,也要加強監管,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有效防范風險。這無疑是對當前金融科技發展態勢和面臨問題的一種積極回應;按照審慎包容的原則,強化對金融科技的監管已刻不容緩。
但是,在對金融科技監管的主體、監管的邊界(或起點)及監管的方式方面尚存諸多分歧。有專家認為“金融科技”核心的應該是科技;有專家認為,應該“科技歸科技,金融歸金融” ;也有專家認為,監管不是管科技本身的風險,管的是這個科技應用于金融業務所產生的風險,因此得出“監管金融科技的主體目前就是機構監管的邏輯”的觀點。
個人認為,若依循機構監管的邏輯,金融科技監管出現空白則在所難免;若按照機構監管,僅僅從金融機構端對現有納入監管的持牌機構利用金融科技的行為進行監管,無異于“鋸箭療傷”,——大量的非持牌金融科技公司由誰監管依然是個空白與難題!唯有構建起真正的區別于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的監管框架,才能識別金融科技創新背后林林總總的業態屬性,才能厘清監管的邊界,避免監管的空白。
正因為如此,針對金融科技風險的隱蔽性、滲透性和爆發性特征,各國在監管上更加注重監管端口的前移,更加注重全過程的監管,而不是將監管的視角拘泥于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合作的環節。
從國內外金融科技實踐看,一個越來越明顯的特征,就是金融科技參與主體多元化。運用Fintech進行金融創新的企業,不僅有創業企業,也有許多致力于運用技術改進傳統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僅有持牌機構也有非持牌機構。機構監管顯然難以覆蓋金融科技的風險。而且,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業態,在金融科技領域,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邊界已非常模糊,以業務和機構類型為邊界的、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顯然也已難以適應。
從國際上看,把金融科技作為一個整體、一個行業納入監管,并實施全過程監管,也是一種監管慣例。如美國在2017年1月13日發布的金融科技白皮書中,就明確提出了十項原則,其中包括:要求鑒別并規避技術上可能存在的偏差,以防范底層算法及其作出的決策可能存在系統性、歷史性和文化上的偏見,從而才導致消費者遭遇不公正、不平等地對待。要求應對新型、未經測試的技術的適用以及現有技術在新場景的應用會帶來風險。英國針對金融科技創新,推出了“監管沙箱”,要求初創企業可充分利用沙箱反映的市場、行業和消費者情況,有針對性地完善創新產品和服務,減少創新產品、服務等投放市場的時間,降低監管風險。
10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的《金融科技創新應用測試規范》(JR/T 0198-2020)、《金融科技創新安全通用規范》(JR/T 0199-2020)、《金融科技創新風險監控規范》(JR/T 0120-2020)等三項金融行業標準,實際上體現了對金融科技作整體監管的思維。這三項標準既適用于從事金融服務創新的持牌金融機構和從事相關業務系統、算力存儲、算法模型等科技產品研發的科技公司,也適用于相關安全評估機構、風險監測機構、自律組織等。
因此,金融科技監管應立足于行為監管理念,把金融科技作為一個整體業態來監管。盡管對金融科技監管的重點應側重于其金融屬性而非具體技術的運用,但我們仍需要從技術層面實施適當的前置監管,需要關注金融科技公司運用什么技術生成了怎樣的新業態,需要充分評估金融科技新產品可能帶來的市場破壞性。
這就需要探索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監管沙盒”,對新型、未經測試的技術的適用以及現有技術在新場景的應用會帶來風險性,要經過“監管沙盒”的壓力測試方可投入市場運營。其核心則是強化對金融消費者、投資人的保護。對于在“監管沙盒”內造成的損失,應按照央行頒布的《金融科技創新應用測試規范》,通過風險撥備資金、保險計劃等進行賠償,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不應忘卻的是,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是金融科技監管的靈魂,也是強化金融科技監管最好的抓手。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陳鑫
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和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