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新地方司法判決!銀行貸款罰息最高不得超過LPR四倍
來源:上海證券報
一起地方最新司法判決案例,讓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再受關注。
今日,上證報記者從律師業內獲得的一份判決文書顯示,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判決,洪某向該行應償還的借款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計算利息和逾期利息,而非是該行主張的月利2%,也即年化24%。
這意味著,就銀行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上述地方法院在實際判決時,參考了新司法解釋中的利率紅線。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4倍LPR(按最新LPR計算為15.4%),相較于過去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規定,有大幅度下降。
上述判決結果,在多個行業中引發討論,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適用這一利率紅線?溫州案例,或許提供了一個參考,但也讓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所顧慮。
最新判決按15.4%計算利息
上述判決文書顯示,2020年7月14日,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復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也就是說,原告主張洪某應償還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年化利率為24%。
而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認為,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本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計52744.27元。關于逾期利息,現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已超過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保護限度,法院酌情調整為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歸納而言,該法院認為,洪某應償還的利息總和以及逾期利息,應按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即當前的15.4%。算下來,洪某至少可以少還30775.58元。
對這一的判決結果,金誠同達上海辦公室高級合伙人彭凱,以及合伙人陳婷婷向記者表示,撇開金融機構適用與否不談,從受理時間點來看,他們傾向于認為這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兩位法律人士解釋,按照新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溫州案例的受理時間是在7月14日,不是8月20日以后,所以不應適用新司法解釋。而且新司法解釋也并不普遍適用于所有的存量民間借貸業務,需要按照一審案件受理時點作為適用與否的區分標準。
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適用存爭議
對于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賀小榮解釋,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過去24%的利率紅線,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取6%的4倍計算而劃定固定上限。如今,人民銀行已調整利率定價機制,司法保護上限調整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記者注意到,有兩點在業界引起較多爭議:
一是,一般來說,金融借貸的利率要低于民間借貸,如果按照15.4%,很多銀行信用卡分期年化利率都超過這一上限,更不用說利率更高的部分消費金融公司。
法院判決時,是根據名義利率(APR)還是內部利率(IRR),各方也有不同解釋。就上述案件,律師之間也有不同的看法。彭凱認為,根據上述法院的計算邏輯,應該是APR。
更深層次的問題在于,金融機構利率定價是根據風險而定,如果按照15.4%的利率上限,以銀行為例,未來個人信貸業務如何定價,如何平衡收益覆蓋風險?
二是,雖然民間借貸新舊司法解釋中都明確金融機構不適用,但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很多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判決,都參考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就是過去“兩線三區”中的24%。
據記者了解,銀行信用卡中心每年都有大批量合同糾紛案件。在判決中,法院一般都會認定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利息收取方式、計算標準,再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判決。
因此不難理解,這一起最新的溫州案例判決,為何會在今日的銀行圈引發熱議。
目前來看,各地法院對于金融機構適用也有不同理解,比如小貸公司。記者獲悉,廣東越秀區法院近期對一則咨詢回復認為,小貸公司不屬于金融機構,適用8月20日發布的民間借貸。
而彭凱表示,最高院民二庭編著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一書中,認為典當、小貸之類的機構也屬于“金融機構”。
記者獲悉,近期廣東大部分小貸公司目前處于觀望狀態,有些出于規避風險的考慮,選擇暫停新增業務,已審批的業務也暫緩放款。
截至發稿,記者尚未能聯系到該法院進行采訪。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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