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假理財”!券商員工聯手農行支行領導騙取1000萬拿去炒股

又有“假理財”!券商員工聯手農行支行領導騙取1000萬拿去炒股
2020年08月30日 14:51 中國基金報

  原標題:又有“假理財”!券商員工聯手農行支行領導,騙了1000萬,拿去炒股了…

  又見千萬級別詐騙大案,所謂的“內部員工理財產品”根本子虛烏有,上千萬元投資款大多被投入了股市。而兩名始作俑者還都是金融從業人員,一個是原長江證券某營業廳客戶經理,一個是原農行某支行副行長。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對胡某兵和姚某合同詐騙罪的二審刑事判決書,這起跨越數年的大案終于塵埃落定。

  合同詐騙上千萬元

  裁判文書顯示,本案被告人之一的胡某兵出生于1981年10月,原系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營業廳客戶經理,2011年10月12日入職,2014年12月31日離職。

  而另一被告姚某,出生于1970年4月,原系中國農業銀行南京堯化支行副行長,2017年11月離職。

  裁判文書顯示,負責本案一審的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定,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間,被告人胡某兵、姚某以購買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員工理財產品為由,以簽訂委托投資理財協議書、個人投資理財協議書,承諾保本保息,每月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羅某甲、羅某乙、周某向被告人胡某兵、姚某的個人賬戶匯款。

  法院認定,兩名被告人使用個人賬戶炒股、支付利息等,最終虧空無力還款。

  具體來看,被害人羅某甲、羅某乙、周某分別先后向被告人胡某兵的個人賬戶匯款共計540萬元、100萬元、400萬元,被害人羅某甲還向被告人姚某的個人賬戶匯款人民幣100萬元。2017年,姚某向被害人羅某甲歸還人民幣100萬元。

  而在支付的利息方面,胡某兵、姚某分別向被害人羅某甲支付利息人民幣160萬元左右、向被害人羅某乙支付利息人民幣24萬元左右、向被害人周某支付利息人民幣111.28萬元左右。被告人胡某兵按照被害人匯至其賬戶的金額每月向被告人姚某支付4‰的費用。

  內部員工理財產品年利率18%?騙局!

  那么,胡某兵和姚某是如何完成這場騙局的呢?從本案受害人羅某甲的故事,就能大致還原案件的輪廓。

  裁判文書顯示,據姚某供述,2013年上半年,胡某兵說有一款面向內部員工的理財產品,年利率18%,問能否找羅某甲出錢買理財,跟羅某甲說是年利率12%。并從中拿出4.8%年利息給姚某做報酬。姚某于是找到客戶羅某甲,介紹了這款產品,并表示“只能把錢給胡某兵,讓他以內部員工身份操作”。

  “當時為了讓羅某甲相信我們,就跟羅某甲說我和姚某一人投了5萬元,其實就是搞個流水給羅某甲看,姚某當著羅某甲的面向我的賬戶轉賬5萬元,過了一段時間我又分批轉回姚某。”胡某兵表示。

  通過投錢打消羅某甲最初的懷疑后,從2013年起,胡某兵、羅某甲和姚某先后共同簽訂了6份委托投資理財協議書,其中姚某是作為胡某兵和羅某甲協議的擔保人。此后,姚某用同樣的方法找到了周某和羅某乙,并和他們簽署了合同。

  胡某兵供述稱,他和羅某甲、周某、羅某乙簽的合同主要內容是:他作為受委托人,羅某甲、周某、羅某乙作為委托人,姚某作為擔保人。合同約定他拿委托人資金代為投資,一年期限內給委托人利息,在協議到期后歸還委托人全部本金。

  胡某兵表示,協議約定投資資金只能由證券公司管理做權益產品抵押融資項目投資,不得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從事違法活動,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由證券公司管理做權益產品抵押融資項目投資就是投資一些風險比較低的項目,比如基金、銀行票據、抵押等。協議上沒有與委托人約定拿資金去炒股。

  裁判文書顯示,收款人為胡某兵的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為“由證券公司管理做權益產品抵押融資項目投資”或“甲方對乙方的投資資金進行投資,不得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從事違法活動”。2015年5月27日收款人為姚某的合同約定為“在操作過程中所進行的操作必須在可控的范圍之內,主要以現金管理為投資方向。如果風險超出甲方所能承受的范圍或資金使用超出約定的范圍(投資股市),操作方必須在24小時內對所投方向進行調整”。

  實際上,正是胡某兵編造了這個所謂高年化的內部理財產品騙局。

  據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理財產品大體分兩類,一類投資于貨幣市場,年化收益率約5%左右;另一類可投資于股票、期貨等市場,無固定收益。長江證券沒有發行銷售過年利率18%的理財產品,也沒有發行過針對內部員工的理財產品。長江證券于2011年9月發行《長江證券超越理財優享紅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無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胡某兵未在長江證券購買過包括上述理財產品在內的理財產品。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營業廳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證實,該公司從未推出任何名為“長江證券超越理財內參集合計劃”的理財產品。

  試圖用炒股“錢生錢”卻巨虧

  實際上,胡某兵和姚某騙來的這些錢最后大部分都進入了股市。“一開始協議上有關于股票投資的內容,但姚某看了后認為客戶看到不太好,就讓我把關于股票的內容刪掉,因為我們兩人私下講是拿這些客戶的錢去炒股,但跟客戶說是去買理財產品,所以給客戶看到后他們肯定不會把錢給我們了。”胡某兵表示。

  “我們拿的錢大部分用于投資股票”。胡某兵供述,其股票買賣操作主要在董某、黃某和吳某證券賬戶中進行,其中黃某和吳某是在長江證券開的戶。

  胡某兵炒股的戰績可謂慘淡。從2013年至2017年期間,胡某兵在董某賬戶總共損失60萬元,吳某賬戶則是前后在里面投了80萬元-100萬元左右,胡某兵獨自控制的黃某賬戶,從2013年到2017年3月份,總共注入六七百萬元,“最后剩下十五萬元左右”。

  胡某兵表示:“2012年至2014年我年收入8萬元-10萬元左右。騙取羅某甲第一筆錢款時,我和姚某考慮過股票市場會存在虧損,我們認為到時就算虧,虧到90萬元我們就不操作了,大不了我們一人虧5萬元。但后來騙到的錢越來越多時,我們就沒考慮到這個問題了。還有當時行情很好,也被沖昏了頭腦,覺得肯定沒有問題。”

  裁判文書顯示,胡某兵供述,姚某是從2015年開始知道股票虧損的,直到2017年5月自己的資金已跟不上,實在瞞不住了,才攤開和姚某說“虧了很多”。

  私刻公章偽造材料被識破

  胡某兵和姚某布下的這個局,剛開始還能運行。

  受害人羅某甲表示,投資協議約定是按月付息,從2013年9月到2015年6月每月都按時付利息。2015年6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姚某也都是按照每個月1萬元打錢給自己,共打了24萬元。

  但隨著在股市的巨虧,胡某兵和姚某的這個“龐氏騙局”逐漸無法維持。

  “按照慣例,每個月10號和20號要付給我利息,2017年5月沒有給我,我問姚某怎么回事,姚某讓我向胡某兵要。”羅某甲表示,經過聯絡,姚某和胡某兵把所謂“長江證券理財贖回表”和“長江證券公司對賬單”給自己看,以表明錢是安全的。之后還是無法付息,兩名被告人又給羅某甲看了一個“長江證券超越理財內參集合計劃到期通知”,以理財產品的錢“暫時封閉”的理由繼續拖延時間。

  2017年11月,羅某甲帶著手頭的材料去長江證券核實,發現是偽造的。

  胡某兵表示,羅某甲手里的長江證券公司的材料是偽造的,上面的“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證券營業部”章和“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證券營業部專用章”是胡某兵自己私刻的。

  “因為我拿這些錢去炒股都虧了,又不敢跟他講,就偽造這些材料給他看,讓他相信我是拿他的錢去投資的,而且賬戶上還有錢。”胡某兵說。

  具體來看,胡某兵偽造的材料中有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長江證券超越理財內參集合計劃到期”的通知、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財贖回申請表”、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路營業部的對賬單。

  “2016年的時候我給羅某甲、周某、羅某乙看過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路營業部的對賬單,2017年的時候給他們看過“理財贖回申請表”和長江證券關于“長江證券超越理財內參集合計劃到期”的通知。第一次給他們看的目的是擔心有人拿回本金,因為當時有人資金到期,怕他們拿回本金。第二次是因為我手上的錢全部虧光了,騙他們說這些錢因為長江證券的原因暫時拿不出來。”胡某兵表示。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營業廳也證實,關于長江證券超越理財內參集合計劃到期的通知、理財贖回申請表、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證券營業部對賬單及以上材料所蓋公司公章均不是由該公司提供。

  2017年12月,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胡某兵、姚某先后被刑事拘留。

  兩人均獲刑十年以上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胡某兵、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兵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兵有期徒刑11年,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30萬元,并責令被告人胡某兵、姚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胡某兵和姚某不服一審判決,均提出上訴。

  胡某兵及其辯護人提出,胡某兵虛構購買理財產品,實為用于股票投資,屬于民事欺詐行為。

  姚某的辯護人提出,姚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姚某介紹被害人投資理財的項目不是風險較大的股票投資,胡某兵擅自將被害人的投資款用于炒股,姚某對此完全不知情,所以姚某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無犯罪故意。

  關于上訴人胡某兵、姚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問題,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經查,在案證據證實,胡某兵、姚某虛構理財產品項目,與各被害人簽訂理財協議,騙取被害人的資金后,實際用于高風險的炒股并造成巨額虧損,無力歸還被害人的資金,故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明顯,不屬于民事糾紛,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至于姚某是否明知胡某兵偽造長江證券有限公司印章及對賬單、理財產品等材料,不影響對姚某犯罪行為性質的認定。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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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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