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傷猥褻妻子者,巨額賠償有違法律初衷

丈夫打傷猥褻妻子者,巨額賠償有違法律初衷
2020年08月31日 00:00 新京報

  原標題:丈夫打傷猥褻妻子者,巨額賠償有違法律初衷

  基于“熟人作案”性質,司法機關對案件從寬從輕的處理思路無疑是正確的,但因索賠方有錯在先,不可把滿足其要求作為不起訴的標準。

  近日,與湖南永州“男學生踹傷猥褻男反被刑拘”事件相似,山東博興一起“丈夫打傷猥褻妻子者反而要以巨額賠償求諒解”案再引關注。

  據新京報報道,2019年6月30日,鄭某與邵某、劉某、妻子魏某在博興縣新城某酒店吃飯。酒后,魏某開車帶上述三人離開,其中劉某坐副駕駛座,邵某、鄭某坐在后排,邵某在車內對魏某實施猥褻,鄭某見狀扇了邵某兩巴掌,又腳踹其右腿。魏某停車后,鄭某將邵某從車上拽下,再踢其左腿。后經法醫鑒定邵某為輕傷一級。2019年8月30日,鄭某被以故意傷害罪刑拘。9月9日,因賠償邵某各類損失19.5萬元,鄭某獲得邵某諒解,變更為取保候審。10月31日,檢察機關決定對鄭某不起訴。

  而當地近日最新通報稱,案件辦理過程中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和解,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經調查組與雙方當事人核實,雙方對和解事項無異議。但據鄭某女兒介紹,其父母之所以要拿巨額賠償取得原諒,是怕留下案底影響她的前程。也就是說,如鄭某不以賠償換取邵某的諒解,就很有可能會被起訴,并定罪判刑。如此說來,鄭某被不起訴,好像是用賠償換來的,這恐怕不是法律的本意。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的不起訴制度包含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種。

  法定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而酌定不起訴,是檢察機關考慮到案件實際危害不大,對其訴權的一種放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不起訴。

  博興縣檢方決定對鄭某適用的是酌定不起訴。

  雖有規定,因親友、鄰里及同學同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檢方決定酌定不起訴的,須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或雙方達成和解并切實履行,但這并非前提條件。適用酌定不起訴,還包括“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等情形。因此,是否決定不起訴,歸根到底還是檢察機關依法擁有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本案中,在妻子被邵某公然猥褻后,丈夫鄭某激憤之余,又將邵某拖出車外毆打確屬違法,邵某要求賠償必要的治療費于法有據,卻不能成為其索要巨額賠償的理由。因為,“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要求賠償的是被害人遭受的損失。若受害人以巨額賠償為要挾,檢察機關顯然不應予以遷就,更何況邵某是有錯在先。

  實際上,在鄭某認罪悔過、積極賠償邵某醫療費等損失后,如果邵某依然不予諒解,檢察機關可以依法認定鄭某的行為屬于“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情形,同樣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這并沒有法律障礙。

  基于這是一起“熟人作案”案件,當地司法機關從寬從輕的處理思路無疑是正確的,但對這種索要賠償方本就有錯在前的案件,賠償只是案件考量的一個因素而已,不可把滿足賠償者的要求作為不起訴的標準。

  賠付傷者的必要損失可以理解,但索要巨額賠償,還以法律撐腰,那就背離了法律的正義精神。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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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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