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決定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

央行:決定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
2020年06月29日 17:03 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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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居民個人跨境投資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決定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以下簡稱“跨境理財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理財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居民個人跨境投資粵港澳大灣區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按照購買主體身份可分為“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在港澳銀行開立投資專戶,購買港澳地區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北向通”指港澳地區居民通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以下簡稱內地銀行)開立投資專戶,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合資格理財產品。

  二、“跨境理財通”是國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推進內地與香港澳門金融合作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打造粵港澳優質生活圈,有利于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居民個人跨境投資便利化,有利于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促進內地與港澳社會經濟共同發展。

  三、“跨境理財通”遵循三地個人理財產品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尊重國際慣例做法。“北向通”和“南向通”投資者資格條件、投資方式、投資產品范圍、投資者權益保護和糾紛處理等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香港金管局、香港證監會、澳門金管局商議確定。“北向通”和“南向通”業務資金通過賬戶一一綁定實現閉環匯劃和封閉管理,使用范圍僅限于購買合資格的投資產品。資金匯劃使用人民幣跨境結算,資金兌換在離岸市場完成。對“北向通”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流動實行總額度和單個投資者額度管理,總額度通過宏觀審慎系數動態調節。

  四、港澳與內地相關監管機構將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雙方以保障投資者利益為目的,在“跨境理財通”下建立有效機制,按屬地管理原則及時應對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港澳與內地相關監管機構將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建立健全監管合作安排和聯絡協商機制,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建立公平交易秩序。

  五、內地基礎設施機構應當按照穩妥有序、風險可控的原則,積極推進“跨境理財通”的各項準備工作,在完成相關規則和系統建設后,正式啟動“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

  “跨境理財通”正式啟動時間和實施細則將另行規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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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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