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寶”:和解還是訴訟?
作者:戴安琪
中證網訊(記者 戴安琪)據知情人士透露,中行“原油寶”和解協議由總行定基調,即上限是補償投資本金的20%,各分行根據情況擬定具體內容。目前,投資者態度分化,部分投資者已簽訂協議,順利和解。部分投資者則選擇“硬抗”,并表示將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利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5月8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原油寶”事件法律爭點十分復雜和專業,接下來的案件審理將成為一場“持久戰”,個人投資者需在時間、精力和心理上做好充分準備。而從有效、便捷解決爭議而言,達成和解可能是投資者比較好的一種選擇。
單獨起訴、集體訴訟各有利弊
據郭靂介紹,作為個人投資者,訴訟維權前,首先需要考慮的是選擇單兵奮戰,還是加入“組織”,即提起集體訴訟。
他認為,個人投資者單獨起訴,自主性強,決策靈活度高、效率高。但相對而言,由于個體影響力有限,難以達到戰略上施壓的效果。另外,“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也要承擔成為“前車之鑒”的風險,這可能是大多數個人投資者選擇觀望的重要原因;集體訴訟則在影響的深度和廣度上要大于單獨訴訟,社會關注度更高。不過由于機制更為復雜,參加集體訴訟也面臨投資人之間利益差異,導致團體內部決策靈活度和個人主導性下降,決策和行動效率低,甚至產生內耗等問題。
而對于投資者應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郭靂認為,契約當事方可以約定管轄法院。據投資者提供的“原油寶”產品合同約定為“甲方(即投資者)具體開戶的乙方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是這樣的話,管轄法院約定較為明確,一般只需根據投資者主張爭議金額來確定具體的法院層級。當然,也有必要關注涉及訴訟管轄的一些特殊規定,如級別管轄、集中管轄。”郭靂表示。
需做好多方面充分準備
“‘原油寶’事件涉及諸多事實細節,法律爭點十分復雜和專業。這些將直接導致接下來的案件審理成為一場持久戰。”郭靂稱。
他表示,個人投資者在訴訟過程中需做好多方面準備。就事實層面,個人投資者需要提供證據主要證明如下事實:一是作為投資人的投資意圖和風險承受能力;二是簽訂產品合同的細節,如銀行方面解釋說明產品的過程等;三是2020年4月收到銀行通知之后沒有采取應對措施的原因等。就法律層面而言,則更多涉及對“原油寶”產品設計和交易架構的理解、交易的法律定性、銀行的信息披露責任、風險提示義務、雙方的適當性匹配流程等一系列復雜問題。
郭靂坦言,此類案件的實體審理,不僅需要事實層面的還原真實,還需要金融專家就產品提供詳細說明詮釋,以及法律方面的完整細致分析,對于審理法院而言會是一項挑戰。由于上述任何一個方面均對案件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結合該事件超高的社會關注度和影響力,審理法院肯定會更為審慎,將需要更多時間來完成程序和實體上的推進。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維權,需要在時間、精力和心理上做好充分準備。
和解或是比較好的選擇
事實上,也不少投資者表示了擔憂。訴訟時間可能很長,請律師的金錢成本也高,萬一打不贏,得不償失。因而,除訴訟維權外,是否還有其他途徑可以挽回虧損是目前投資者格外關注的話題。
郭靂告訴記者,從法律程序和法律效力的角度來說,當事方無論是在法院主持的情況下,還是在法院之外通過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只要符合自愿原則,協議的條款不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和解都是有效的。這實際上給了當事各方主動權、靈活度和很大的協商空間。實踐中,和解也的確是解決爭議的快捷、有效途徑。此前已有金融機構選擇采取和解手段來處理與眾多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在較短時間內解決了與上百人的爭議。
郭靂表示,對于這類事實情節復雜、商業規則特殊、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法院也需要考慮利益平衡、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回應公眾呼聲等因素,會傾向于對案件進行各種方式的調解、勸和。因此,從有效便捷解決爭議而言,達成和解可能是對于當事方比較好的一種選擇。
郭靂認為,這一起油市“黑天鵝事件”所引發的爭議,已成為我國衍生品領域乃至整個金融領域的重要一課,從各個方面提出了很多警示:保持敬畏和專業,尊重契約,理清責任,維護投資者合法利益,提高風險管控和金融穩定水平。希望這場風波能夠促使中國金融行業亡羊補牢、汲取經驗教訓,同時推動全民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和對待自己的投資。
責任編輯:陳鑫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