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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套路貸團伙三省作案:買客戶信息實行套路,發詛咒性P圖催收
作者:郭鈺
近日,裁判文書網的一則判決書披露了一個套路貸團伙“分工有序”合作行騙的過程。
從深圳到江西、四川,同一模式“復制粘貼”
2018年4月左右,徐某、譚某、曾某在深圳市龍崗區,設置“套路”,以網絡“借貸”之名騙取有網絡借貸需求客戶的款項。
2018年6月在深圳市龍崗區創業園A01室成立深圳市新啟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徐某、譚某、曾某、吳某、陳某為股東。其中徐某負責公司的整體運營,譚某負責公司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渠道的業務,曾某負責公司的催收業務,陳某出資40萬元、吳某出資45萬元保障公司的資金運轉。公司招收劉某、戴某、鄧某等人,通過老員工帶新員工的模式對公司招募的20余名審核員進行欺騙“話術”培訓,并沿用小型網貸工作室的方式實施詐騙。2018年8月成立催收部并由陳某負責。
2018年8月該公司成立江西贛州工作室(以下稱贛州團隊),徐某、譚某、曾某等為股東,招募人員沿用深圳團隊的方式實施詐騙。
2018年10月該公司在四川省鄰水縣,本案被告人張小亮及徐某、譚某為股東,馬文康為總負責人并兼任審核團隊長、風控,招募人員亦沿用深圳團隊的方式實施詐騙。
直到2018年12月,逐步形成以徐某為首要分子,譚某、吳某、陳某及張小亮等為重要成員,劉某、戴某、鄧某、鐘某、賴某、鐘某等及本案被告人馬文康、李鴻順、林慶佳等人為主要骨干,有業務部、審核部、財務部、客服部(催收部)等部門組成的,從事“套路貸”活動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采用電話轟炸、詛咒性P圖等方式催收
那么成立了這么多公司,詐騙的具體操作模式是怎樣的呢?
判決書顯示,徐某等人將從“菠蘿貸”等平臺購得的客戶信息,由審核團隊長分派給審核員,由審核員添加客戶微信后運用編制好的“話術”與客戶商談,并進一步收集有貸款意向的客戶身份證正反面照片、通訊錄及通話記錄、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定位以及客戶支付寶截圖,“米房”、“今借到”、“有憑證”等平臺上的負債截圖等資料以供催收時使用,并以各種“話術”誘騙客戶貸款,并將客戶相關資料提交給復審員(風控),復審員通過后,由審核員通知客戶在“有憑證”、“米房”平臺上寫借條,并讓客戶添加財務微信進行放款(扣除30%的費用)。借款期限為7天。財務放款之后于第6天發信息通知客戶還款,并在客戶還款時還需收取人民幣16-30元不等的撕條費。
若客戶在第6天18時前未能還款,則視為逾期,財務每天會將逾期客戶的相關信息發給催收員,由催收員使用電話等進行催收。如果電話催收不利,則用“轟炸軟件”轟炸客戶通訊錄上相關親友電話、向客戶本人發送詛咒性P圖等“軟暴力”方式威脅逾期的客戶,要求其還款,并收取人民幣100-500元的高額逾期費及人民幣100-500元不等的撕條費,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法院定性:有組織有預謀非法占有他人財產
法院認為,該犯罪集團人數多達數十人,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相對固定,有相對完整的公司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套路貸”的方式實現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對逾期客戶采用威脅、滋擾等“軟暴力”進行催收,對眾多被害人實施侵害,該公司成員的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其中被告人張小亮、馬文康、李鴻順詐騙金額既遂人民幣7.7萬余元,未遂金額人民幣2.9萬余元,屬數額較大;被告人林慶佳參與詐騙既遂金額人民幣30.5萬余元,未遂金額人民幣3.2萬余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分別系共同犯罪,依法應分別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本案屬電信網絡詐騙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被告人李鴻順在原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李鴻順、林慶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慶佳犯罪后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小亮、馬文康、李鴻順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被告人張小亮、馬文康、李鴻順庭審中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小亮、李鴻順、林慶佳退繳部分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小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馬文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李鴻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林慶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張小亮、李鴻順、林慶佳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5500元、7500元均發還各被害人;繼續向各被告人追繳違法所得并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各被告人退賠。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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