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非法放貸犯罪活動進行嚴厲打擊,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意見》明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意見》,“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在情節認定上,《意見》特別提到,具有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互金行業觀察人士畢研廣分析認為,從今年年初開始,套路貸、高利貸的新聞屢見不鮮。尤其是非法放貸產生的“暴力催收”等影響惡劣。從這一條中不難看出,沒有經過監管部門批準,超越經營范圍,說到底就是沒有“放貸”牌照、資質,而放貸主體的營業范圍也沒有“對外放款”這一項。再者,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這一點,利用網絡而成的“現金貸”,就是通過網絡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并且,現金貸的利率“畸高”,中間環節利息差額產生了大量的利潤。這一點,會影響到大多數依靠網絡從事借貸業務的“現金貸”公司,因為絕大部分公司,都沒有“放貸許可”。
此外,“砍頭息”也算在還款范圍內,《意見》提到,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這一條是針對‘砍頭息’而設定。”畢研廣舉例稱,例如:很多套路貸平臺,借款人借2000元,到手1500元,放貸平臺以咨詢費、服務費等各種費用為名目收取500元的“砍頭息”。但是,借款人還款本金是按照2000元來還款,利息也按照2000計數標準來計算。那么,現在按照《意見》中的要求,之前的巧立名目的“砍頭息”,統統都算作借款人的還款。也就是說,借2000元到手1500元,那500元應算作“提前還款”。
畢研廣指出,在金融風險整治持續不斷的深化中,未來從事金融活動依舊要持牌經營,依舊要合法合規的運營。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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