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7月30日消息,近期,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福建南安一男子通過編制虛假財務報表、隱瞞公司經營嚴重虧損事實等手段,騙取工行南安支行、華夏銀行泉州分行等6家銀行貸款、票據承兌等合計1.7億余元,至今尚有1.5億余元未歸還。
裁判文書顯示,被告人尤某順,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漢族,初中文化,原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以來,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為騙取福建南安農商行、首都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農商行后渚支行、華夏銀行泉州分行、福建海峽銀行泉州分行、工行南安支行貸款,尤某順授意該公司的財務人員林某烽制作虛假的公司財務報表、公司審計報告書等材料,隱瞞公司經營嚴重虧損事實,騙取上述銀行授信審批。
而后在相應授信期間,尤某順又授意林某烽偽造虛假的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等貸款資料,騙取上述銀行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本金計17589.765064萬元,至今尚欠本金計15888.705064萬元未歸還。值得注意的是,南安農商行被騙貸4910萬元,騙貸金額最大。
根據事實和相關證人證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一審判決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800萬元;尤某順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00萬元;林某烽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一審判決后,尤某順不服,提出上訴。
尤某順訴稱,涉案向泉州農商銀行二筆貸款計2000萬元逾期未還,但該二筆貸款均有房地產抵押,且該銀行已向法院起訴追討,其余貸款被告單位均以政府周轉資金進行轉貸或以借新還舊進行轉貸,且在轉貸過程中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尤某順等人均沒有再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和虛假的高額盈利財務報表及與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不相符的公司審計報告書,即不存在欺騙行為。
不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原判認定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尤某順及林某烽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事實清楚,據以認定該事實的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予以確認。
對于這起數額巨大的騙貸案,最終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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