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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駁回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日壇支行個貸團隊經理蔣成佳的上訴,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蔣成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其退繳在案之人民幣44.6萬元被依法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間,蔣成佳在為鄭某等人辦理北京南某某茶葉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興茶城)商戶申請的“聯保易”貸款審批過程中,利用身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日壇支行個貸團隊經理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好處費人民幣44.6萬元,為大興茶城商戶違規辦理“聯保易”貸款共計人民幣3800余萬元。蔣成佳于2018年5月28日向上海鐵路公安局南京鐵路公安處淮安站派出所投案。在審理期間,蔣成佳家屬退繳其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44.6萬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蔣成佳利用本人作為公司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蔣成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罪名成立。蔣成佳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同時蔣成佳能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蔣成佳辯護人認為,蔣成佳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沒有前科記錄,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一審法院認為沒有事實依據,故不予采納。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蔣成佳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蔣成佳犯罪的事實,以及具有的量刑情節,對其在法定幅度之內的量刑并無不當,故蔣成佳所提上訴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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