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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南京的姚先生向現代快報反映,他2016年買了一份年金型保險,保費要連交10年。但當時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可以在第二年提出申請,免交之后9年的保費。然而,第二年他提出申請,保險公司根本就不同意。姚先生認為,保險公司存在誤導消費的行為。保監部門表示,保險公司的保單不能以“利息”等表述來誘導顧客購買。
事件
保險收益比銀行高?
2015年12月,姚先生參加華夏人壽保險江蘇分公司的產品介紹會。其間,工作人員介紹了一款年金保險產品,并聲稱產品不僅能投保,還可存錢理財,收益比銀行高。
姚先生說的這款產品叫華夏福臨門年金保險(2015至尊版),附加一款叫華夏金管家年金保險的副險,可以當作理財賬戶存入資金賺取收益。繳費期為10年,合同生效后從第一年開始,每年交一次,產品保障至被保險人80周歲,但前提是被保險人無重大疾病或傷殘。保障期結束,可連本帶息取回,收益可觀。“張經理說這款保險存在缺陷,可以只交一年保費,在第二年提出申請,能免交后面9年的保費,理財賬戶照常可以投資理財。”
2016年1月14日,姚先生和華夏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費20萬的合同,繳費期是10年。“我打算把積蓄存入保險的理財賬戶。”截至2018年1月,姚先生在這款保險產品上共投入603萬,包括保費和理財賬戶里的錢。姚先生表示,其中不少是從親戚朋友那借來的。“我現在退休在家,根本沒能力續交,如果不是保險公司的人說第二年可以申請免交保費,這么高的保費我根本承擔不起!”2018年1月,迫于資金壓力,姚先生向華夏保險公司提出退保申請。
經過溝通,保險公司最終同意退還本金603萬,另補償11萬多。姚先生對這個補償方案并不滿意,“603萬存銀行兩年多,利息也有40多萬。”他認為,是保險公司以高額“利息”誘導,讓自己蒙受損失。
焦點
用“利息”來宣傳,合規?
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在華夏保險公司與姚先生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存在“利息”等字樣。那么,用“利息”來宣傳保險產品合規么?記者撥打了12378全國保險消費者投訴熱線,工作人員表示,保險公司宣傳時不得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也不得將年金保險、終身壽險等人身保險產品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應堅持產品的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性質,保險公司不得承諾除保證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
記者從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了解到,保險公司年金保險中,是不能單純用“利息”這種說法來表示保險產生的收益,附帶萬能險賬戶的年金保險,產生收益在合同中應使用“結算利息”“賬戶現金價值”等字樣來表達。
2016年9月6日,中國保監會曾印發《關于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在演示保單利益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保險公司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
推介時是否涉誘導?
采訪中,華夏保險公司的張經理不承認有過免交保險費這樣的承諾。他表示,簽訂的合同中有明確規定,這款保險需要連續交10年保費。“我沒說能免交,只是告訴姚先生可以把副險理財賬戶中的錢轉作保費。”據了解,這款保險產品只有在被保人出現重大傷殘等情況下才可以提出申請免交保費,否則只能按照當前產品的現金價值退款。
“姚先生并不符合全額退保的條件,他已支付的100萬保險費只能退回20萬左右,現金價值只有五分之一,理財資金503萬可以隨時退還。”而保險公司答應將100萬保費全額退還,張經理認為,這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有損失的。
江蘇保監局稽查處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在介紹保險產品時,不能故意混淆保險與存款的概念,不可以夸大收益,隱瞞合同重要內容等。如果銷售人員確實有違規行為,他們會予以處罰。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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