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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不能就稅收談稅收
文|張曙光 張弛
我們期盼,真正以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為目的,制定一個開征房地產稅的可操作的有效方案,交納稅人自由討論,最后由人大批準通過,一步一步不走樣地實施。
不久前,財政部部長肖捷在《人民日報》發表了《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文章,明確提出,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他同時表示,要力爭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文章一發表,開征房地產(持有)稅一下子成為人們關注的中心。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意見分歧很大。反對者有之,主張開征者亦有之。從我國目前的決策機制和治理方式來看,凡政府決定要做的事情,都會全力推進,落地實施。政府決定要在2020年落實完成稅改任務,那么,房地產稅的出臺實施也就是沒有任何疑義的。既然如此,討論一下開征房地產稅的目的和作用是必要的,特別是應當以什么為目的,實際以什么為目的?應當會有什么作用,實際會起到什么作用?
從肖部長的文章和現有的討論來看,開征房地產稅的目的有三:一是完善稅收制度,建設現代財政制度,實現稅權法定,預算公開;二是確立地方主體稅種,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三是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建立房地產發展長效機制。三者雖然都是開征房地產稅的題中應有之義,但究竟以何者為主,或者說實際以什么為主,卻大有講究。
能否抑制房價有待觀察
房價始終是備受關注的熱點話題。最初提出開征房地產稅是在房價迅速上漲的年代,很明顯,當時人們把它作為約束炒房、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手段。前些年,上海和重慶雙雙試點開征房產稅,也是出于這個目的。直到現在,人們對此仍然寄予厚望。
財富證券對北京開征房地稅進行了模擬測算,如果人均住房40、45和50平方米免稅,考慮到其對新增住房供求的影響,北京市房價下跌的范圍在11%~38%、10%~25%和5%~12%。這種模擬是有意義的,但實際情況會怎么樣,恐怕是模擬不了的。
從理論上來看,開征房地產稅會增加房子的持有成本,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自然會抑制需求、增加供給,導致房價下跌。模擬測算也是據此而做的。但是影響房價的因素很多,且不同的市場條件會出現不同的情況。例如,在需求大于供給的地區,開征房地產稅,賣方有可能把稅收負擔轉嫁給買方,同時在增加出租房源的同時,也可能提高房租,因此,開征房地產稅能否使房價下跌,能否下跌到上述比例,恐怕還值得進一步觀察。與此同時,隨著房地產稅的征收,其他因素會怎樣變化,是抑制還是刺激房價,還說不定。討論這樣的問題,不能以其他條件不變為前提。那是沙盤推演,不是現實生活。
關于房地產業平穩發展的長效機制更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綜合,其主體是住房制度本身。此外,還有住房金融制度、住房土地制度和房地產稅收制度。我們的住房制度本身就相當復雜,城鄉有別,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以及共有產權房、大產權房和小產權房也不一樣,政府的“五限”(限購、限貸、限價、限售、限商)雖然抑制了房價的過快上漲,卻直接干預和扭曲了房地產市場,而住房金融和土地制度則成為房價上漲的重要推手,不解決這些問題,僅僅靠開征房地產稅能建立長效機制嗎?房地產稅制的設計和實施能適當嗎?退一步講,即使適當,又能解決多少問題?這是一種僅就房地產談房地產稅的思路。
不應單純用于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設立地方主體稅種,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確是房地產稅能夠實現的一個目標,也是加快推進開征房地產稅的現實考慮。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自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中央和地方財政收支增長態勢明顯不同,地方是支出增長快于收入,而中央是收入增長大大快于支出,因而,到2016年,轉移支付分別占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60%和50%以上。這種安排的好處是便于中央對地方的控制,維護全國統一,而弊端是形成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博弈,地方財政不可能獨立,不可能自我約束、自我負責、自求平衡。
二是不論是發達地區,還是不發達地區,土地出讓金都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相當大的部分,近幾年占到40%~50%,因而有了“土地財政”一說。2013年最多,超過了地方財政收入的60%,此后開始減少,2016年正值房地產熱,占比也只有2013年的85%。既然地賣得差不多了,地方財政再靠賣地過日子也就有了問題。不僅如此,土地出讓金雖然讓地方過了幾年的舒服日子,但也許是搞亂財政關系的一大原因。
三是截至目前,遼寧、內蒙和天津等不少地方先后披露財政數據造假,現在入不敷出,發生財政危機,急待增加收入,擺脫困局。中央已經明確,誰的孩子誰來抱,中央不增加轉移支付,剩下的辦法就是增加新的地方稅種和稅收。
四是原來的稅制設計中,營業稅是地方的主體稅種,營改增以后調增了地方增值稅的分成比例,但地方作為一級獨立財政,沒有了獨立的主體稅種。
基于以上考慮,開征房地產稅的目的在于解決地方財政問題。這是可以實現的。因為房子是不動產,不動產的稅收是穩定的,不能流失。據財富證券的測算,如果北京市對超出免征面積40、45和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2017年第3季度房屋實際價值的1%征稅,則現在有房家庭人均交稅額分別為8495.4元、3460.1元和1950.4元。即使按最低標準計算,也是相當可觀的一筆收入。不過,這是一種就稅收談稅收的思路。雖然達到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目標,但卻無法實現建立現代財政體制的目標。
征與用要符合現代稅收體制原則
建立現代稅收體制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改革目標,肖部長文章的題目也畫龍點睛,明白宣示。對此,我們確信不疑。問題的關鍵不在于確立這樣的目標,而在于如何實現這一目標。
首先,設立地方主體稅種,前提是明確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即現行說法叫支出責任)的劃分和安排。國務院已經關注了這個問題,并出臺了相關文件。應當是先確定地方政府的事權,即干什么事,然后按照干事的需要確定地方的財權,有什么收入,負什么支出責任。這也符合以支定收的原則。從我國目前的實際來看,其中最重要的是,地方官員要不要對本地的經濟發展直接負責,其財政支出中是否要包括有關經濟建設的支出。與此相應,考核官員政績的標準是否要看投資和GDP。在不少人看來,政府一手抓公共治理,一手抓生產建設是中國模式和中國經驗,如果政府要抓生產建設,錢從哪里來?恐怕稅收是不能用于生產建設的,這是公共財政最基本的原則。不解決這個問題,政府行為是扭曲的,中央和地方關系是理不順的,也有悖于建設現代財政制度的根本目的。
其次,房地產稅如何征收和支用絕不僅僅是具體做法問題,其背后有著重要的原則考慮。中國地方政府有多個層級,省、地(市)、縣、鄉鎮,由哪一級征收?是哪一級的收入?現行原則是充分授權,由地方(省市自治區一級)決定。按照中國的現實,除個別財政收入充裕的地方有可能主要作為地(市)和縣級收入以外,大部分地方可能主要作為省級收入,小部分由基層分享。這樣房地產稅收也就與其他稅收沒有什么區別。國外的房地產稅一般由基層政府征收和支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學區稅。這樣安排目的明確,收支透明,便于納稅人監督。而我們的房地產稅,從使用上看,沒有明確的目的,因而只剩下了增加地方政府收入的考慮。不明確這一問題,所謂稅權法定,預算公開,也只是走走立法程序而已。
再次,關于增稅和減稅。前已指出,稅收是營商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征房地產稅顯然是在增稅,雖然征收的對象是房屋持有者個人,不像增值稅和所得稅那樣直接影響企業成本和利潤。為了使房地產稅立法盡快通過實施,政府考慮,在征收房地產持有環節稅收的同時,適當調整和調減建設和交易環節的稅收。這是一種正確的設想和考慮。但是,現有建設和交易環節的稅收有10多種,復雜繁瑣、自由裁量權很大,怎么調、怎么減也是個大學問。其實,最好的辦法是合并簡化,去掉大部分稅種,使建設和交易環節的稅收只有一兩項。這是替納稅人著想,是真正的簡政。特別是土地出讓金如何安排,這也許是最混亂、最不透明、最易滋生貪污腐敗的領域,如能借助此次稅改將此規范化,也將是一大進展。
最后,開征房地產稅,推進稅制改革,是國之大事,關系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能否發動全民自由討論,是其成敗的關鍵一著。特別是對是否開征房地產稅分歧很大,更需要納稅人自由討論。所謂自由討論,就是不設禁區、不抓辮子、不打棍子、不秋后算賬,什么人都可以講話,各種意見都可以發表,好話、壞話,甚至罵人的話都可以講。各方充分表達訴求、溝通利弊,將對制定和推進更加合理的房地產稅開征方案起到積極的作用。
房地產持有稅是直接稅,是要每一個有房產的人掏錢的。如果搞得好,有可能倒逼和真正推動中國的民主法治建設和中國社會的進步;如果搞砸了,就失去了一次重要的機會。我們期盼,真正以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為目的,妥善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個開征房地產稅的可操作的有效方案,交納稅人自由討論,最后由人大批準通過,一步一步不走樣地實施。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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