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0月26日訊(記者 彭科峰)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發文,時任安信信托董事長王少欽因為推介部分信托計劃未充分揭示風險等諸多違規事項,被取消其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
王少欽和他曾任職的安信信托麻煩遠不止于此。10月26日,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近期有多家銀行機構向安信信托、王少欽發起訴訟。裁判文書網最新上傳的案例為,溫州銀行通過招商證券的定向資管計劃,向國之杰(安信信托原控股股東)、安信信托相關的神州某公司放貸5億元,血本無歸后起訴安信信托、國之杰。近期法院一審判決,國之杰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溫州銀行通過招商證券放貸5億后暴雷
相關文書顯示,2016年12月9日,溫州銀行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及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署了《招商資管盈通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由招商證券擔任招商資管盈通1號定向計劃的管理人。
2017年6月6日,渤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與營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微鄰投資貸款指定用途單一資金信托合同》(下稱《資金信托合同》),約定渤海某某股份公司按約將信托資金用于向微鄰投資公司發放信托貸款。
2017年6月7日,招商證券與營口銀行簽署《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約定由招商證券受讓成為《資金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人,享有并承擔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同日,溫州銀行向招商證券支付5億元,招商證券向營口銀行支付5億元作為信托受益權轉讓價款。
根據《資金信托合同》的約定,渤海某某股份公司與微鄰投資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簽訂《信托貸款合同》,約定被告微鄰投資公司向其貸款5億元,貸款期限為3年,貸款利率為年利率7.8%。2017年6月6日,渤海某某股份公司向微鄰投資公司發放了5億元信托貸款。
據悉,渤海某某股份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分別與寶月耀華公司、國之杰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后兩家企業為微鄰投資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顯然,這些擔保并未阻止貸款人違約——微鄰投資公司未能于2019年12月20日及2020年6月5日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渤海某某股份公司催告未果。
近期,溫州銀行向法院起訴微鄰投資、國之杰,并追加安信信托(法人 王少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溫州銀行要求,微鄰投資公司向其支付信托貸款本金5億元和相應利息、復利、罰息等。寶月耀華公司、國之杰公司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安信重整后溫州銀行目前僅獲百萬 法院一審判決國之杰承擔連帶責任
微鄰投資公司表示,自己僅是名義借款人,并非實際用款人。微鄰投資公司的賬戶由安信信托實際控制和管理,在收到案涉信托貸款的同時就被安信信托劃給了國之杰公司,故實際借款人為國之杰公司或安信信托,微鄰投資公司不應當承擔案涉借款的還款義務。微鄰投資公司還提供了相關證據。
國之杰公司辯稱,因公司目前不控制相關材料,無法核實是否實際使用過借款。安信信托則稱,微鄰投資公司在被催款時從未提及安信信托,且國之杰公司雖系安信信托的股東,但兩方系獨立的主體,不能認為安信信托是實際借款人。
法院指出,借款的實際用款人與合同借款人具備不同法律意義。即便案涉借款的實際用款人為安信信托或者國之杰公司,且無論出借人對實際用款人是否明知,微鄰投資公司作為合同借款人的合同責任不會因此免除。
最終,法院裁定,微鄰投資公司應歸還溫州銀行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和相應利息。寶月耀華投資有限公司和國之杰公司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盡管贏得官司,但在安信信托資產重整、國之杰訴訟纏身的背景下,溫州銀行這筆5億元貸款要想收回顯然很難。財聯社記者獲悉,2022年4月20日,溫州銀行收到渤海某某股份公司支付的信托保障基金181萬元。至法院審理期間,微鄰投資公司結欠借款本金5億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若干。
事實上,被安信信托、王少欽“坑害”的銀行絕非溫州一家。依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可知,有鄭州銀行、天津金城銀行、烏魯木齊銀行、廊坊銀行、營口沿海銀行等在內的多家銀行和安信信托存在法律訴訟,至于個人投資者起訴安信信托要債的案例也不在少數。
律師:銀行完全收回欠款恐怕很難
溫州銀行的這筆5億元貸款會成為壞賬嗎?銀行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10月26日,李姓資深律師界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溫州銀行等機構要想完全收回欠債恐怕非常難。目前,安信信托依據重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意味著安信信托的債權人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債務重組的方案。原則上,只要超過一半的債權人同意,重組就可以成功。而重組實際上意味著對過往債務的大額打折,有些甚至會打骨折。
因此,不管溫州銀行等機構是否參加過重組會議、是否同意重組方案,都意味著必須接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相應重組方案,這意味著所有安信信托涉及的過往債務都會打折。重組和直接破產相比,意味著債權人的資產還有拿回一部分的可能,破產就基本等于歸零。目前,溫州銀行收到100多萬的還款,這意味著后續還能收回一些款項。但具體能夠收回多少、多少年才能收回,外界不得而知。
該資深律師界人士還指出,作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有清醒的風險意識和完善的風控體制,放貸本來就是有風險的,如果隨意將海量貸款放給不具備經營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企業,那么后果顯而易見。畢竟,企業是可以宣布破產的,而企業法人也只需要承擔注冊資本金之內的債務。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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