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7月25日訊(記者 彭科峰)代客理財和民間借貸,兩起看似毫不相干的事,其現實界限卻只有一紙借條。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理財糾紛案例,將其中法律邊界和利害關系清晰地呈現在我們面前。
一名60后男子張寶齊投入1000萬人民幣委托“大神”吳某炒股,千萬資金最終虧損777萬。張寶齊此后將操盤手告上法庭索要賠償。按一般常識,如果只是代客理財,張寶齊索要賠償的舉措應該無法得到法院支持。但此案特殊在于,涉案的1000元原始資金中盡管全部系張寶齊轉入證券賬戶,但其中500萬雙方卻約定為張寶齊對吳某的出借款,并有借條和合同留存。
在借條的支持下,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吳某與張寶齊的借貸關系成立。500萬元屬于民間借貸。判令吳某向張寶齊還本付息。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投資股票市場不可能穩賺不賠,如果沒有其他約定,一般來說代客理財一方不存在欺騙行為的,虧損后委托人需自擔損失。不過本案中,雙方有合同約定其中500萬是借款,所以法院判決操盤手還錢并無不當。
大神在民間? 千萬資金投入股市約定利潤均分
文書內容顯示,2017年8月1日,張寶齊和吳某簽訂《合作協議》(見證人萬某),約定雙方共同出資1000萬元,張寶齊和吳某各出500萬元。雙方約定,這筆錢以張寶齊名義在中信建投證券開設股票賬戶期限2年零2個月,即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不過,這份看似平常的代客理財合約卻另有隱情,因為其中一方并未實際出資。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500萬元,其中吳某的500萬元資金向張寶奇借貸,前14個月免息,自2018年10月15日開始,吳某給予張寶奇支付利息每月1.5%,而張寶奇給吳某辦理借貸手續并提供擔保。
雙方預定,1000萬元全部到位之日起為協議生效日,由吳某負責進行獨立操作,并承諾盈利雙方各占50%,虧損由吳某全部承擔。2017年8月1日15時30分,張寶齊將1000萬元從銀行轉入中信建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雙方期待的“炒股發家”之路正式開啟。
不過,民間大神的炒股事業并不順利,千萬炒股資金很快出現大面積虧損。據裁判文書顯示,因為截至2018年8月7日該賬戶虧損777萬元,吳某及萬某向張寶齊出具《承諾書》,其核心內容為:截止到虧損的資金由萬某、吳某負責承擔,并承諾在2018年9月10日前往該賬戶注入500萬元資金,在回到本金1000萬元后,再按原協議進行利潤分成。承諾書尾部由萬某、吳某簽字。但這份《承諾書》的簽署,依然沒有阻擋最終虧損并清盤的命運。
此后,張寶齊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吳某賠償借款及相應利息。
法院認為民間借貸成立,判令操盤手吳某還錢
在法院審理環節,吳某否認自己向張寶齊借款500萬元。他表示,張寶齊委托自己使用涉案資金用于股票交易,而不是將資金獨立交與自己支配使用,實際控制權即所有權仍由張寶齊單獨享有。所謂500萬元借款不符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吳某未取得所管理的500萬元資金的所有權的前提下,雙方之間無法形成50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實質是1000萬元資金均為張寶齊投入炒股的資金。總之,雙方是委托理財關系,不存在民間借貸。
另外,吳某還認為,本次的炒股給張寶齊造成的損失并不是777萬。因為張寶齊于2017年9月25日由證券轉銀行195萬元,2019年1月10日由證券轉銀行1,251,603.57元,張寶齊共轉出3,201,603.57元,截至張寶齊主動清盤炒股實際虧損的本金為6,798,369.43元。
在法院審理環節,張寶齊出具了有利證據——借條。 這份借條的內容為:今借張寶齊現金伍佰萬元用于合作股票投資,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應當為10月15日)前14個月免息,自2018年10月15日開始按每月1.5%付息。張寶齊強調,案涉1000萬元由兩部分組成,即張寶齊出資的500萬元、吳某向張寶齊借款500萬元形成的出資,兩筆500萬元系獨立出資。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基于與張寶齊合作投資股票盈利的目的,向張寶齊借款500萬元作為自己的出資,雙方對此有清晰明確的約定,吳某應當知悉該約定及其出具借條、欠條的法律后果。張寶齊雖未將該款項直接轉入吳某個人賬戶,但轉入案涉證券賬戶系基于雙方的約定,且吳某基于雙方約定對該證券賬戶具有獨立操作權,應視為張寶齊完成出借行為,因此,吳某應當向張寶齊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支付利息。一審后,吳某不服判決發起上述,但有關法院于今年7月20日作出正式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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