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躍亭破產重組帶來轉機?跨國債權認定存在不確定性
新浪法問 王茜
“下周回國”的賈躍亭近日再度刷屏,其債務處理小組方面發布《有關賈躍亭先生個人破產重組及成立債權人信托的聲明》,顯示賈躍亭于10月13日在美國主動申請個人破產重組(Chapter 11)。
該聲明稱,根據本次重組方案,賈躍亭將把美國法院認可的全部個人資產,即個人持有的全部法拉第未來FF股權及相關收益權正式轉入債權人信托,該信托由債權人委員會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
“直至樂視崩塌以來,截至目前賈躍亭先生已替公司償還債務超 30 億美金,待償還債務總額約為 36 億美金,減去已凍結待處置國內資產以及可轉股的擔保債務,債務凈額約為20億美金”聲明稱。
據媒體報道,賈躍亭提交的破產申請文件中列有20位無擔保債權人,按照金額大小,排名第一的是深圳英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索賠金額為2.797億美元,其他排名靠前的還包括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浙江中泰創展、民生信托、臨汾投資、平安證券等等。
賈躍亭債務處理小組稱,通過前述重組方案,全體債權人在法律上有權利通過債權人信托參與賈躍亭先生資產的處置并獲得相關的收益,相當于在法律層面獲得了強有力的償債保障。那么,對于國內債權人而言,賈躍亭破產重組是否真的帶來轉機?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蔣陽兵律師對新浪法問指出,美國破產法Chapter 11的立法宗旨在于企業重組和重整,而非破產清算。法庭希望債權人與負債公司能繼續其相互間的業務往來,并就債務清償自愿達成協議。負債公司可以就債務的重組問題與債權人進行和解、談判,然后由所有債權人投票表決是否接受債務人提出的重組計劃
他提醒道,面對中美法律體制的差異,美國法院和管理人極有可能對債權真實性、數額、程序等問題存有質疑。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并無中國法院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案例。而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也沒有通過立法方式確定下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國承認美國破產程序尤其是個人破產程序的法律障礙。而對于賈躍亭在國內欠款,仍然適用中國法律,所有國內債權人依然有權處置賈躍亭及其他債務人國內被凍結資產。
賈躍亭須就重組計劃與債權人談判
債權人需向美國法院提交相關債權證明
據證券時報·e公司報道,負責代理此次賈躍亭個人破產重組案的韓麗律師表示,賈躍亭選擇美國破產法中的Chapter 11破產重組,根據相關規定,債務人須制定一項償還債權人的重組計劃,并且需要債權人支持這一計劃。
據該律師透露,賈躍亭及其團隊已陸續向由于擔保或直接貸款,而對賈躍亭提出索賠的相關方發出了投票信。在北京時間2019年11月8日下午5:00之前,債權人需要投票接受或反對該計劃;在債權人提交投票后,破產法院將審查該計劃并確定其是否符合要求;同時,破產法院也將為債權人設定期限,要求其向賈躍亭提供有關債務的債權證明,債權人必須在該期限內提交債權證明。
對于美國破產法Chapter 11,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蔣陽兵律師對新浪法問指出,美國破產法規定,負債公司提出破產重組申請之后,負債公司的最大債權人通常選舉出一個“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委員會與負債公司(債務人)談判,制訂重組方案。如果債務人在120天的期限內未能提交重組與還債方案,則債權人可提交自己的方案。
對于債權人申報債權,他解釋道,和國內企業破產法類似,美國破產法要求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后,須對財務狀況進行報告,整理出債務清單。美國對應的受理法院將會給予債權人一定的申報債權期,為債權人向破產法院提交相關債權證明材料預留時間。
對于中國境內的債權人債權申請,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向美國受案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報債權。二是在中國境內提起民事訴訟,獲得生效判決后再向美國受案法院申請承認中國生效判決后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如選擇直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程序比較簡單,但管理人審核債權時會涉及到實體法律的適用問題。又因美國的管理人對中國的法律不了解,兩國法律的差異和證據等材料的認證等因素,會導致債權的審核認定結果會具有不確定性。
如選擇方式二,程序上會稍復雜,但對于債權的實體審判結果較有確定性。中國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向美國的法院申請承認,美國法院的審查只是從程序和形式上進行審查,并不會涉及到實體審理(除非涉及到美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美國的法院裁定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后,即可依生效裁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一般會徑行予以認定。
美國法律不適用國內欠債
尚無中國法院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案例
蔣陽兵律師建議,債權人可在律師的代理下向管理人主張特定破產財產的優先受償權(除別權),對債務人非法轉移財產的,向法院申請撤銷。債權人所有的財產被債務人占有的,債權人可行使取回權。債權人主債務人互負債務的,債權人可行使抵銷權。債權人可圍繞重整計劃進行談判、和解等的程序。
此外,面對中美法律體制的差異,美國法院和管理人極有可能對債權真實性、數額、程序等問題存有質疑。根據美國相關規定,債權人應該委托有涉外破產經驗的律師整理上述材料,形成英文版本的文件,為外國程序上的承認和救濟提供依據。
他提醒道,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外國破產案件,我國法院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我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但實踐中并無中國法院依據前述規定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案例。而個人破產制度也沒有通過立法方式確定下來,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國承認美國破產程序尤其是個人破產程序的法律障礙。
同時,對于賈躍亭在國內欠款,仍然適用中國法律,所有國內債權人依然有權處置賈躍亭及其他債務人國內被凍結資產,因此所謂的賈躍亭申請個人破產只在針對其美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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