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華為向傳音巨額索賠的2000萬是怎么算出來的?
新浪法問 王茜
華為與“非洲手機之王” 傳音因手機壁紙侵權問題有了第一次正面交鋒。
傳音公告顯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自稱是“珍珠極光 Pearl 主題壁紙”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所有權人,起訴深圳傳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將華為“珍珠極光 Pearl 主題壁紙”美術作品僅簡單調整色彩純度后持續用在被告開發的 HiOS4.1 和 HiOS5.0 系統預置壁紙中,并在發布會、網頁展示、廣告等宣傳中使用該壁紙的行為,侵犯了華為的署名權、修改權等人身權利。
華為提出了四項訴求,其中包括要求傳音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停止制造、銷售、出口、許諾銷售相關產品,在其官方網站公開致歉以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盡管兩大巨頭的訴戰震動了行業內外,并事發于傳音控股上市的敏感時期,但是索賠金額2000萬對于雙方的營收體量而言,都不過是九牛一毫。傳音控股表示,本次訴訟標的金額占公司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比例較小,且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不會對本公司未來生產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索賠金額是否偏低?華為能否勝訴呢?資深律師表示,華為此次索賠金額部分遠超法定賠償金額上限,是按照實際損失來計算。“著作權關于單張美術作品的賠償目前常見的判賠金額普遍在幾千元不等,華為索賠2000萬元在這一領域已經算是極高的。”
“司法實踐中,多數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損害賠償是適用法定賠償的,原因在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難以舉證證明,華為公司以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作為著作權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將可能對類似案件的舉證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華為索賠金額遠超法定賠償上限?2000萬是這樣計算
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張春霞律師表示,華為公司的訴求為常見的著作權侵權案件訴請事項,不過,其中索賠金額部分遠超法定賠償金額上限。
為何出現這種情況呢?在確認傳音公司侵權基礎上,關于賠償金額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適用順位應當是“實際損失——侵權獲利——法定賠償”。
即如果華為公司能夠提供其遭受實際損失的證據,則優先該種方式計算賠償數額;若華為公司實際損失無法證明,但能證明傳音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即可依照傳音公司侵權獲利予以計算;如果華為公司對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均不能舉證,由法院酌定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數額。
其中,如果用公式表示實際損失,則華為公司實際損失=華為公司因侵權行為的下滑銷量/傳音公司侵權產品銷量*華為公司涉案產品單位利潤。
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潘瑩律師對新浪法問指出,“關于索賠金額部分,目前我國著作權法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主要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若實際損失難以計算,則可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因此,此次華為主張2000萬的賠償數額,只要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傳音使用該壁紙獲利超過2000萬,也具有其合理性,同時涉案的美術作品廣泛使用在華為手機中,某程度上也已經和華為手機產生關聯,具備識別度,這或許也是華為要起訴傳音的理由。”
華為勝訴可能性大嗎?壁紙是否實質性相似是關鍵
那么,華為勝訴可能性大嗎?對此,潘瑩律師表示,“著作權侵權判定的一般規則是:接觸+實質性相似,考慮到搭載了涉案壁紙的華為手機的發行量以及傳音同時也是手機領域的廠商,很難說傳音沒有接觸過相關作品,則若經過比對能夠確定傳音的壁紙與涉案作品近似,華為勝訴可能性極大。
著作權關于單張美術作品的賠償目前常見的判賠金額普遍在幾千元不等,華為索賠2000萬元在一領域已經算是極高的。就定性來說,如果是(涉案作品)實質性相似,華為還是會勝訴,只是判賠額多少的問題了。”
張春霞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目前無法知悉雙方提交的證據,預測案件走向存在較高難度。同時,因著作權不同于商標、專利等權利,不具有公示性,無法通過公開渠道核實涉案作品的權利情況。
華為公司是否確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權利基礎是否穩定;傳音公司是否能夠提供涉案作品相反創作證據或舉證證明使用涉案作品已獲第三方授權等,這些疑問如果沒有一定的支撐印證,案件勝訴可能性將無法作出有效的預判。”
張春霞律師認為此案對于手機行業有參考性, “涉案手機壁紙作為美術作品,是知識產權表現之一,華為公司對其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對行業經營者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
司法實踐中,多數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損害賠償是適用法定賠償的,原因在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難以舉證證明,華為公司以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作為著作權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將可能對類似案件的舉證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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