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郝旭光[微博]
一旦公示制度施行以后兩個極大的潛在問題有可能浮出水面:如果被公示的官員財產多了,如果財產多的官員多了,官員肯定會通過各種方式反對;公示財產少了老百姓不信,民意如何協調?
“十八大”以后,官員財產公示問題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
現在的問題是,公示是必須的,但公示的操作又非常困難和復雜。表現在:面對中國老百姓必須做。現在是,不公示行不?公示行不?怎樣做才行,怎么辦?這真是個兩難的選擇。
一、政策的前瞻性
官員財產公示的復雜性,要求公示政策要有前瞻性。前瞻性是指政策的制定,要考慮長遠目標和影響,考慮政策的實施產生的影響和反應。
公示政策為什么一定要有前瞻性?“因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政策出來之后一定要針對下面的對策有“反對策”。要避免政策制定和執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問題,提高政策的執行效果,需要重視前瞻性。
一是制定政策解決某個問題時,要考慮長遠影響,適應發展趨勢,預留未來發展的空間。
二是政策制定者要關注政策的實施,研究建立反映政策運行的先行指標體系,超前研究可供選擇的“反對策”方案。
三是政策制定者應當具有專業性的信息搜集能力,有足夠的預見性。
首先要進行“潛在問題分析”,探討政策執行過程中會出現哪些不利因素干擾政策的實施,可能的副作用是什么,將引起政策方案涉及到人的可能的反應和阻力,尤其是要預計到一旦影響到他們的利益,他們會采取什么“對策”。
其次要探討產生干擾因素和“對策”的原因。在此基礎上事先制定應變對策,從而有效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問題。四是深入思考政策的副作用及其可能產生的新問題,預判實施后政策反應是否符合預期目標,據此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并制定配套措施,把可能的副作用降至最低程度。
一旦公示制度施行以后兩個極大的潛在問題有可能浮出水面:如果被公示的官員財產多了,如果財產多的官員多了,官員肯定會通過各種方式反對;公示財產少了老百姓不信,民意如何協調?而且,被公示者手里有權,有兩三套房子的并不在少數,他們會用什么方式對待被公示,他們在面臨暴露秘密的情況時會被激起什么樣的雄心壯志與此對抗?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借鑒
對官員財產公示問題不能想當然,以為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官員財產要全面公示,實際上不是這樣。據了解,韓國有1800名官員是公開財產,法國只有總理和總統的財產要公示,美國也不是很多官員全部公示財產。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的是公職人員的利益和投資申報,而不是財產申報。香港特別行政區財產申報的公職人員分為五類:第一,基層公務員;第二,政治委任制的官員;第三,行政會議制的成員;第四,行政長官;第五,議會的議員。每個層級的申報要求都不一樣。
三、具體設想
根據政策制定的前瞻性要求和發達國家、地區的經驗,可以考慮如下幾項內容:
第一,精兵簡政。據不完全統計,唐朝3萬人的公務員管了9000萬人;清朝40萬人的公務員管4000萬人,現在財政供養人員包括行政機關、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數量為4000多萬人,管了13億人。公務員與人口比,唐朝是1:3000,清朝是1:100,現在是1:32.5。
由此可見,公務員可以大大精簡。但現在公務員到底可以精簡多少,需要經過詳細的分析和研究。精簡之后官員要申報財產,因為這個位子很寶貴。財產申報是官員頭上懸掛的寶劍,如果官員不好好干可能隨時被替換,剩下的人會更加珍惜這個機會。精簡后再做財產公示,人數不太多,操作也相對容易。同時,簡政放權,減少官員利用權力尋租的可能性。
第二,劃分時段。可以從管理角度來劃時段,這個時段前的財產可以既往不咎,一是可能因為糾不過來;二是為了穩定公務員隊伍,不“溯及以往”的政策原則需要考慮。但時段后出現的問題則嚴肅對待。當年香港反腐敗時,發現問題太多,沒有好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太多的“問題”,就采取了既往不咎、規定的時段以后出現的腐敗就嚴加處治的辦法。
第三,分類管理。公務員部級、局級、處級哪個級別、哪個部門是腐敗高發的類別要做了解。掌握大量資源的部委和沒有什么資源的部委要分類,部長、局長、處長要分類,省長、市長、縣長、鎮長要分類,分類是為了更好地管理。需要公示的是掌握了大量行政資源例如審批權等的官員的財產。
第四,分階段進行。可以考慮先內部公示。開始階段不一定非得對全社會公示,逐漸積累經驗后再展開。另外,可以考慮制定時間表,什么時間,哪些部門哪些級別的官員需要公示。讓公眾有穩定的預期。
第五,先進行房產公示。一項政策的制定和頒布應該先易后難。目前容易操作的是“房產公示”,因為現在大城市的房產信息很多都已經聯網,執行起來相對容易。
第六,新任官員需要財產公示。存量問題不好解決處理,可以重點考慮增量問題的處理,新提拔的官員,任前要財產公示,升職或調動也要進行財產公示。
第七,靜默期制度。國外規定從事宏觀管理權力很大的官員,任職期滿后五年內不能從事管理領域相關的工作,這叫有靜默期,現在這個制度我們也可以借鑒。
第八,財產公示的制度宜簡不宜繁。制度要嚴密,但矯枉過正就有太多的負面作用——無法執行。所以,制度不能太繁瑣,需要公示的內容不宜太細。
借鑒國外經驗,越是不發達國家,公開申報越是詳細的,腐敗就越多。例如菲律賓、尼日利亞,有關財產公示制度制定得很繁瑣,很詳盡,但腐敗很嚴重。所以,公示的制度對反腐敗有遏制作用,但太繁瑣就不好執行,就難以發揮遏制腐敗的作用。
(本文作者介紹: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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