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皮海洲[微博]
就介紹的部分重點改革措施來看,新一輪的發行體制改革又在避重就輕,在一些技術環節以及一些細小的問題上兜圈子,對于新股發行制度所涉及到的一些實質性問題根本就沒有涉足。因此,如果不對征求意見稿作出大的修改,新一輪的發行體制改革只是又一次對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機遇的耽誤。
證監會[微博]7日宣布,將公布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并公開征求意見。部分重點改革措施包括:申報即預披露、發行前可發債、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發審會前啟動對相關中介機構底稿的抽查工作。
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新一輪改革,這是投資者意料之中的事情。畢竟目前IPO專項財務檢查已接近尾聲,IPO需要開閘重啟,但要重啟IPO就涉及到發行制度改革的問題。正如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在今年4月9日出席上海國家會計學院財務專項檢查培訓會時所表示的那樣,IPO重新啟動,不按老辦法,要改革,市場化的改革,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審核理念。所以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新一輪的改革,這是沒有任何懸念的。
不僅如此,不論是投資者還是專家學者等業界人士,都對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寄予了希望,希望新一輪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能夠切實解決一些實質性的問題。不過,從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7日的情況介紹來看,投資者以及業界人士難免又要失望了。就介紹的部分重點改革措施來看,新一輪的發行體制改革又在避重就輕,在一些技術環節以及一些細小的問題上兜圈子,對于新股發行制度所涉及到的一些實質性問題根本就沒有涉足。因此,如果不對征求意見稿作出大的修改,新一輪的發行體制改革只是又一次對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機遇的耽誤。
從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的介紹來看,這一次似乎并沒有老調重彈地談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淡化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等。一些措施的提法還有些新意。如申報即預披露、發行前可發債、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發審會前啟動對相關中介機構底稿的抽查工作之類,并且新股發行網下配售將優先滿足社保、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要求。就這些措施來說,有些當然是值得肯定的,如申報即預披露、發審會前啟動對相關中介機構底稿的抽查工作;有的似乎與IPO改革無關,如發行前可發債;至于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此舉見仁見智,市場存在分歧也很正常。而“新股發行網下配售將優先滿足社保、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要求”則有利益輸送嫌疑,同時也是為了確保IPO的順利發行,是管理層為融資者服務所采取的重要舉措。但總體說來,這些所謂的改革還只是停留在技術層面上,絲毫沒有觸及到對新股發行制度所存在的實質性問題。
比如,征求意見稿強調“擬進一步提高新股發行定價市場化程度”,也即再一次提到了市場化的問題。但從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本設置來看,這種市場化明顯是“偽市場化”。因為在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中,首發流通股所占的比例很小。而限售股所占的比例很大很大,包括控股股東大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這種首發流通股占比很低很低的情況下,何來的市場化定價,所謂的市場化定價不過只是一種人為操縱而已。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這就涉及到新股發行制度所存在的實質性問題。也即完善上市公司股本結構問題。這個問題對于中國股市的健康發展來說至關重要。雖然目前A股市場名義上是全流通,但在IPO之初,上市公司首發流通股的比例卻很低,還是股權割裂時期的股本結構設置。即首發流通股基本上保持在25%附近,其中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首發流通股占比甚至只有10%左右。首發流通股比例嚴重偏低,由此不僅帶來到新股高價發行的問題,更帶來了源源不斷的大小非問題,讓股市失血不止。而要解決這個問題,可規定上市公司首發流通股份不低于總股本的50%(國家必須絕對控股公司除外);實際控制人持股超過30%的股份全部轉為優先股。
應該說,這個問題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基礎,這個基礎性的問題都不能解決,那么其他的所謂改革都是枉然。而在解決了這個基礎性問題的基礎上,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還必須明確對欺詐上市公司的查處,讓欺詐上市公司直接退市。與此同時,還要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為此有必要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如果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總是回避對實質性問題的解決,那么這樣的改革是沒有多少實際意義的,它只能是對改革時機的一次次耽誤,讓中國股市的發展始終都是在走彎路,走錯路,就是走不上健康發展之路。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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