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代宏坤[微博]
國內基金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的周全程度,將是避免違規行為的關鍵。
新基金法第十八條為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放開了口子,社會各界普遍擔心這會讓老鼠倉更加嚴重。在美國,共同基金雇員個人的投資交易活動受到了各種聯邦證券法規的限制。
從實踐的情況來看,這些限制有效地解決了利益沖突問題,違規行為得到了較好的控制。其結果是,基金從業人員要進行個人賬戶交易并不容易。一些基金經理為避免麻煩,最終選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進行個人賬戶交易,而是將其所有資金都投入到自己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中去。
國內基金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的周全程度,將是避免違規行為的關鍵。在這方面,美國基金公司道德準則中的政策和程序,是可資借鑒的。
道德準則的行為標準
根據美國《投資顧問法案》204A-1的要求,注冊的投資顧問(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建立、維護和執行道德準則。這一道德準則不僅是合規手冊,而應是預先按公開、誠信等原則設定的行為規范。
好的道德準則應該向員工有效地傳達公司關于信托責任的價值觀,最基本的要求是所有員工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范,但許多基金公司的行為準則標準都遠高于此,這些道德準則至少要包括下面的一些方面:
(1)要求基金公司制定行為標準。法規并不要求基金公司采納某些特定的標準,但是基金公司選擇的這些標準必須反映公司及其員工的信托責任;
(2)要求基金公司員工遵守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3)要求所有公司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就其個人證券交易行為及持有股份進行定期報告,基金公司要定期查核;
(4)要求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及時向公司首席監察官報告違反道德準則的行為;
(5)要求基金公司向每一個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提供道德準則的書面文本,并要進行書面確認。
個人證券交易要求
對于防范個人證券交易的政策和程序,《投資顧問法案》規則204A-1并不要求基金公司采納某些特定的預防措施,而是可以根據基金公司自身的情況來進行制定。
在實踐中,大多數基金公司的道德準則通常會包括下面的要點,或者強調了這些要點,這些要點確實是所有的基金公司在制定個人證券交易政策與程序時應該考慮的。
(1)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進行個人證券交易前,要事先得到書面許可,通常稱為事先批準,這遠不止是一個蓋章的程序;
(2)禁止個人交易基金公司正在研究和買賣的證券;
(3)對于基金公司具有內幕消息的證券,禁止基金或個人進行交易;
(4)設定“禁止期”。在基金有一個待定的買賣指令時,內幕信息知情人員不能交易證券,不能在基金交易某個證券前后7日內交易該證券。任何上述期間內的交易產生的利潤應當上繳;
(5)禁止或限制短期交易。內幕消息知情人一般不得從事短線交易、在短期時間段內(60天)進行證券的買賣,任何從短期交易中獲得的利潤必須上繳;
(6)要求個人交易只能通過指定的經紀商進行;
(7)要求個人向基金公司提供復制的交易清單和賬戶清單。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交易下面幾類證券時,可以免受事先批準條款的約束。這些例外的證券包括:
(1)美國政府債券;
(2)貨幣市場工具——銀行承兌匯票、銀行存單、商票、回購協議和其他高質量短期債券工具;
(3)貨幣市場基金份額;
(4)交易和持有其他基金的份額。
此外,首次公開發行(IPO)和私人配售往往也必須得到事先批準。私人配售的投資收益相當可觀,因為私人配售的機會非常有限,所以證券交易委員會希望確保基金并未以私人配售方式賄賂內幕消息知情人。首次公開發行也可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所以許多投資顧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進行個人賬戶交易。
除了個人證券交易程序,規則204A-1還建議基金公司在其道德準則中包括如下的條款:
(1)限制接受禮物。通常規定,員工不得收受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客戶或送給客戶價值超過100美元的禮物或現金;
(2)限制內幕消息知情人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3)公司及合規人員定期查核公司道德準則及個人證券交易報告的程序。
持股與交易報告
內部消息知情人員必須放棄與其財務狀況相關的大部分的隱私。為了確保他們嚴格遵守了相應的道德準則,他們必須定期披露其證券持有和交易的情況。
根據《投資顧問法案》規則204A-1的要求,基金公司的道德準則必須要求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定期地向公司的首席監察官或其他指定人員報告其個人證券交易及所持股份的情況。報告主要按照《投資公司法案》條款17j-1要求的模式來制定。報告的類型分為初始持股報告、年度持股報告和交易報告。
基金公司的道德準則必須要求員工在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后,以后每一年度均要向首席監察官或者道德準則中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員提交個人持有證券的報告。持有股份報告的內容包括:
(1)股票的名稱和類型、交易代碼、持股的數量等;
(2)開立賬戶的經紀商的名稱;
(3)提交報告的日期。
按照《投資公司法案》規則17j-1,如果內幕信息知情人個人證券賬戶清單提供了法規及道德準則要求的所有報告信息,也能夠達到初始或年度持股報告的要求。
然而,法規不允許內幕信息知情人僅因為所有這些信息已在不同季度的交易報告中提供,就回避填寫初始或者年度持股報告。因為,持股報告可以提供信息的快照,基金公司的合規人員和SEC查核人員不需要再從交易報告中來拼湊這些信息。
基金公司道德準則必須要求“受限人員”每個季度向首席監察官或者道德準則中公司指定的特定人員提交證券交易報告。季度交易報告必須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30天之內提交,報告必須包括上一季度內涉及的所有交易。
每份季度交易報告必須至少包含下面的信息:
(1)交易的日期、證券名稱和代碼、股份數量等;
(2)交易的性質(例如,買入、賣出,或者其他類型的獲取、處置);
(3)證券的交易價格;
(4)進行交易的經紀人的名稱;
(5)提交報告的日期。
如果內幕信息知情人能夠復制包含在交易確認或者賬戶清單中的信息,并且基金公司在季度結束后不超過30天內接受到這些證明或清單,道德準則也可以不需要內幕信息知情人提交交易報告。對于在季度間沒有個人證券交易的受限人員,不需要提交季度報告來說明情況。因為這是不必要的,也造成了負擔。
規則204A-1允許個人證券交易報告的例外情況,在如下情況下不需要提交季度交易報告:
(1)依照自動投資計劃進行的交易;
(2)對于內幕信息知情人不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或控制的賬戶持有的證券。
執行與查核
此外,基金公司的道德準則也應該對違規及處罰、員工的道德準則教育、公司對道德準則的執行等做出具體的安排。
在違規報告及處罰方面的規定,按照204A-1的規定,基金公司的道德準則必須要求對任何違規行為進行及時的內部報告。基金公司要確定這些違規行為是向首席監察官報告,還是向道德準則中指定的其他人員報告。在后一種情況中,基金公司必須具有首席監察官也能定期地接受到各種違規行為的報告的程序。
對于基金公司來說,要創造一個鼓勵和保護報告的環境,應該考慮如何防止對檢舉人員的報復。很多基金公司允許匿名檢舉,還有的可能把報復行為視為對道德準則的進一步違反,還有的公司尋找其他的方法來確保雇員感覺到進行報告是安全的。
在有的基金公司的道德準則中,并不包含違反了道德準則后的罰款或其他的懲罰體系。然而,很多基金公司在道德準則中也包括了懲罰規則,確保雇員對于道德準則的重要性,以及違反后的結果會有深刻的理解。
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的非法行為,違反了聯邦證券法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即使個人沒有從違規中獲利,也要受到處罰。對于違規行為,處罰可能包括行業禁入、追繳非法所得,判刑、罰款等。
在對雇員進行道德準則教育方面,基金公司應讓員工知曉道德準則的程序、避免無意中違反準則。
根據規則204A-1,基金公司的道德準則必須要求公司為每一個“受限人員”提供道德準則的文本。要求每一個“受限人員”書面確認接收到了這些文本。
盡管進行雇員教育不是作為道德準則的一個要素所必須的,但是希望基金公司要確保其雇員在道德準則的原則和程序上受到足夠的訓練。
在實踐中,有很多基金公司在教育方面開展了很多好的實踐活動。例如,很多公司對新人和老員工舉行定期的訓練,提醒他們與道德準則相關的義務;有的公司可能需要員工證明他們已經閱讀并且理解了道德準則,并要求進行年度檢查。
在公司查核和執行方面,規則204A-1要求基金公司維持和執行其道德準則。基金公司的首席監察官,或者公司授權人員具有執行公司道德準則的首要責任。執行道德準則必須包括查核“受限人員”的證券報告。
規定的其他的檢查程序還包括:
(1)在審查個人的持股和交易報告時,不僅應評估“受限人員”是否遵循了特定程序,還應該比較個人交易證券和受限的證券清單;
(2)評估“受限人員”是否為自己的個人賬戶交易了與基金相同的證券;
(3)周期性地分析“受限人員”的交易模式,以發行是否有違規行為;
(4)調查“受限人員”自己賬戶的業績與基金業績之間的任何實質性差異;
(5)調查“受限人員”為自己交易獲利的百分比與為基金獲利的百分比之間的任何實質性差異。
(本文作者介紹:上海證券基金評價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復旦大學博士后、四川大學管理學博士。)
本文為作者獨家授權新浪財經使用,請勿轉載。所發表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