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深夜,證監會連發四份證監會令,宣告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制度規則正式出臺。
本次發布的規則包括,《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
據了解,試點規則將于本次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善后的《創業板首發辦法》共七章、七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
1.精簡優化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將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強調按照重大性原則把握企業的法律合規性和財務規范性問題。
2.對注冊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實現受理和審核全流程電子化和全流程公開,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審核透明度。
3.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制定針對創業板企業特點的差異化信息披露規則。
4.明確市場化發行承銷的基本規則,并規定定價方式、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等事項應同時遵守深交所相關規定。
5.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完善后的《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共七章、九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適用范圍,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托憑證等證券品種的,適用《創業板再融資辦法》。
2.精簡優化發行條件,區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和向特定對象發行,差異化設置各類證券品種的再融資條件。
3.明確發行上市審核和注冊程序,深交所審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注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同時,針對“小額快速”融資設置簡易程序。
4.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針對性地披露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5.對發行承銷作出特別規定,就發行價格、定價基準日、鎖定期,以及可轉債的轉股期限、轉股價格、交易方式等作出專門安排。
6.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完善后的《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共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適用原則,創業板公司應遵守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但《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明確公司治理相關要求,并針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作出專門安排。
3.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行業定位和風險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信息披露責任。
4.明確股份減持要求,適當延長未盈利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
5.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實行注冊制,并規定重組標的資產要求等。
6.調整股權激勵制度,擴展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范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并進一步簡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完善后的《保薦辦法》主要內容有:
1.與新《證券法》保持協調銜接,調整審核程序相關條款,完善保薦代表人管理。
2.落實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要求,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配合保薦工作的相關要求,細化中介機構執業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各盡其責、合力把關,提高保薦業務質量。
3.強化保薦機構內部控制要求,將保薦業務納入公司整體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范圍,推動行業自發形成合規發展、履職盡責的內生動力和自我約束力。
4.加大問責力度,豐富監管措施類型,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當晚,深交所就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配套業務規則正式發布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此次相關規則的制定,在充分吸收和采納了市場意見后,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調整和完善:
發行上市審核類規則
1.進一步明確創業板定位。制定《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在充分體現包容性的前提下,設置行業負面清單,進一步落實創業板改革要求。
2.完善小額快速再融資機制。在《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設置小額融資適用條件,鼓勵和支持運作規范的優質上市公司靈活、便捷地利用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
3.修改完善審核時限要求。落實新《證券法》相關規定,明確“三個月”的時限要求,保持規則體系協調銜接。
4.調整上市委會議相關時間安排。將上市委會議通知時間由會議召開7個工作日前改為5個自然日前,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
5.明確招股說明書引用財務報表有效期。明確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在審核階段,發行人可以申請適當延長,延長至多不超過3個月。此外,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在受理階段,于2020年7月31日前,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6.發布審核銜接安排的通知。進一步提高在審企業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透明度、規范性,明確在審企業審核順序、保薦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時間等事項。
持續監管類規則
1.完善紅籌企業上市及退市條件。調整紅籌企業股本總額及股權結構上市條件,明確股本總額按股份總數、存托憑證份數計算,明確上市條件關于“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標準;調整紅籌企業交易類退市相關標準。
2.進一步優化退市指標。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于3億元;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后,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
3.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上市條件。明確“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時仍應當符合相應的發行條件”,與目前再融資實際執行情況保持一致。
交易類規則
1.提高單筆最高申報數量。適應創業板股價結構特點和投資者交易需求,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
2.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產品定價效率,將跟蹤指數成份股僅為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數型ETF、LOF或分級基金B類份額,以及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漲跌幅調整為20%,具體名單由深交所公布。
證監會方面表示,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申請。下一步,證監會將組織深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扎實推進審核注冊、市場組織、技術準備等工作,落實好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工作。(陳礦然 發自深圳)
責任編輯:楊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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