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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鑒新聞
“我們也是實在沒辦法了,希望這場研討能引發更多人對民營企業命運的關注。”9月9日,貴州省天柱縣新昆天然氣有限公司(下稱“天柱縣新昆公司”)董事長張曉陽在北京召開的某專題研討會上表示,希望社會能關注民營企業的命運,也希望自己公司的合法權益最終能夠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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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天柱縣全城停氣。從此以后,天柱縣百姓再未用上天然氣,至今已有一年多時間。
停氣背后,是天柱縣新昆公司10年投資即將“泡湯”的苦澀。
10年前,當時仍是貴州省貧困縣的天柱縣,還未用上天然氣。
2012年7月18日,天柱縣發展和改革局對縣城天然氣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做出批復。
批復文件顯示,“經研究,同意立項”。
2012年7月25日,天柱縣新昆公司和天柱縣人民政府簽訂了《城市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協議書》,并開始了漫長的天然氣供應管道建設。
協議“第三章3—1(2)條”明確:乙方(天柱縣新昆公司)項目通過驗收特許經營且通氣試運行一個月后甲方(天柱縣人民政府)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授權書,并向社會公布。
協議還載明: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30年。
經過5年建設,2017年天柱縣完成天然氣建設并通氣。
多份驗收材料顯示,從2017年至2020年,天柱縣新昆公司陸續通過了一系列的項目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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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柱縣新昆公司遭遇的一系列麻煩,從通氣那一天便開始了。
2018年8月,天柱縣新昆公司開始按照此前的協議約定,向黔東南州住建局申請辦理燃氣特許經營許可證,然而,主管部門卻以未完善特許經營權出讓手續為由,不予辦理。
直到2021年被天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關停總閥門的4年時間里,燃氣經營特許許可證一直都未能辦下來。
難以取得燃氣特許經營許可證的背后,是黔南州州屬國企——黔東南州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及下屬黔東南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與天柱縣新昆公司的“強制”收購談判。
后來的天柱縣新昆公司董事長張曉陽才明白,自己辛辛苦苦投建十年的天然氣供應生意,早被當地國企覬覦已久。
實際上,雙方曾一度達成股權收購框架協議。協議約定,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天柱縣新昆公司進行資產評估作為參考,股權收購價格需雙方協商。
然而2021年11月22日,天柱縣住建局突然對《天柱縣城市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
預感不妙的天柱縣新昆公司立即向天柱縣人民政府、天柱縣紀委監委遞送了要求停止招標活動的緊急溝通函,并隨后對特許經營權重復授予等問題進行了投訴。
盡管多次反映投訴,天柱縣新昆公司依然未能阻止招標的照常進行。
2021年12月13日,天柱縣住建局在黔東南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該項目開標。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天柱縣新昆公司只能被迫參與投標。
2021年12月14日,中標成交公告顯示:黔東南州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中標。
至此,投入十年時間搭建好管道并接入用戶的天柱縣新昆公司成為無證的“非法經營者”,而沒有任何投入,也不具備供氣能力的國企卻拿到了“特許經營許可”。
天柱縣新昆天然氣有限公司還發現,該項目招標前未進行質詢和公開答辯、中標單位認繳資本為0元、公示時間僅為2天等不符合《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
天柱縣新昆公司立即向黔東南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進行了投訴,并通過郵政快遞將投訴內容遞交至黔東南州發改委、黔東南州住建局辦公室簽收。但均未得到正面回應。
不出意外,拿到特許經營許可證后,黔東南州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態度徹底改變。張曉陽說,黔東南州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中標后不再遵守此前達成的收購框架協議,只愿以凈資產價值收購我公司的有用資產。
根據天柱縣新昆公司的審計,這10年里,該公司累計投入(含資金成本)近9000萬元,然而,按照國企給出的凈資產收購價還不到3000萬元。“這樣的收購價格,會讓我們血本無歸。”張曉陽說。
“這就是以極低的價格搶奪民營企業依法投資建設了10年、并且已經建成運營了數年、即將迎來豐厚回報的項目成果。” 張曉陽激憤地談到。
意識到自己被“圈套”張曉陽于2022年4月11日,以天柱縣人民政府招投標程序違法為由向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天柱縣人民政府廢除該中標結果。
2022年7月19日,天柱縣新昆公司收到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認定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了公司要求。
收到“裁定書”后,天柱縣新昆公司收到裁定后表示不服,并向貴州省高院提起上訴。
張曉陽表示,一直到9月2日,該訴訟卷宗尚未移交至貴州省高院。
“作為一家民營企業,我們希望公司投資了10年的項目能夠得到合法合理的對待。我們并不是拒絕收購,而是希望能夠體面地退出。我們希望社會能關注民營企業的命運,也希望相關職能部門能停止破壞當地營商環境,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張曉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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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此案,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高級研究員許浩認為:城鎮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具有排他性。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政府不得就同一區域內的城鎮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經營者。即城鎮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
在此事中,按新昆公司所說,是企業自己籌集資金的。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提到,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新昆公司簽訂協議是在2012年,按照當年的規定,協議是有效的、合法的。
協議中規定,乙方驗收試運行一個月后,甲方向乙方頒發特許經營授權書,這是政府職能范圍內的事情。雖然后來發改委等部門于2015年發布了新的行政法規,審批條件有所變化。但是也不能認為新昆公司與縣政府簽訂的協議無效。
首先,發改委制定的行政法規只是部門規章,《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高于發改委制定的部門規章。
其次,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許可法》重要的原則之一。一旦行政許可生效,行政機關一般不能撤回與改變。這就是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為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是原則,如果出現特殊的情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則可以撤回,但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補償,可以撤回行政許可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一是頒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即使法律修改了,甚至基于環保保護等其他因素考量,甚至是燃氣被淘汰了,但投入時新昆公司是沒有過錯的。行政法有個誠信原則,這個社會中最應該誠實守信的就是政府,因為他掌握著巨大的公共資源和權力。有句法言是“政府一定要成為自己諾言的奴隸”,政府做出的行為、說過的話都是算數的,其依據法律法規蓋章對應生效,現在違約給另一方產生損失,那么最起碼是補償,需要注意的是補償的前提是其沒過錯,比如法律法規改了,或者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燃氣已經不符合現在的節能要求等。
此外按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其中包括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
還有一點,該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有相應的設施、設備;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度研究院研究員、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劉燁律師認為: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稱之為行政協議,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作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屬于典型的行政協議。管道燃氣工程通常建設周期長、前期投入高等,屬于重點民生工程,與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
從合同效力來看,天柱政府通過簽訂合同轉讓協議的方式,在約定范圍中將燃氣特許經營權獨家授予新昆公司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具有法定約束力。
從履約情況來看,新昆公司已經按照約定完成了相關項目建設、驗收等工作,并試通氣。在該協議履行過程中,政府將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重復授予給第三方。
首先,招投標程序存在公示時間不足等程序問題;其次,該行為違反了協議約定,損害了新昆公司的合法權益,新昆公司可通過行政訴訟方式要求確認該行為違法并申請撤銷該行政行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對于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新昆公司提供了相關材料后,近4年的時間中,相關部門一直未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如新昆公司已達到辦證要求,則相關部門存在行政不作為。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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