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要來了!為戳破樓市泡沫做準備?

個人破產制度要來了!為戳破樓市泡沫做準備?
2019年07月20日 07:27 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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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破產制度將至!究竟到底保護了誰的利益?

  原標題:個人破產制度要來了!為戳破樓市泡沫做準備?

  文/張林

  我國的破產法此前僅涉及企業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稱為“半部破產法”,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要求。該要求引發了各種版本的解讀:一種觀點認為誠實而不幸的人終于得到了保護;一種觀點卻認為此舉會鼓勵合法逃債,保護了“老賴”;還有人認為這是在為戳破房地產泡沫做準備,因此保護的是房產負債人。

  追根溯源,破產制度來源于金融市場的發展,特別是信貸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債務處理問題。100多年前,汽車價值不菲,通用公司為通用汽車的消費者提供分期付款業務,甚至為其直接提供信用貸款,不僅幫助消費者提前消費,還靠這個方法打敗了競爭對手福特公司,其代價則是一些買車人由于無法支付后續車款而債務違約,帶來一些欠款無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為例,消費者違約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于失業或家庭變故等客觀原因無力償還,二是不愿償還而拒絕償付債務。個人破產制度為此提供兩條出路:對于前者而言,消費者可以主動發起破產申請,在資產和債務相抵之后免責,獲得重新來過的機會;對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發起破產申請,令后者付出個人信用破產的代價。同時通用公司作為債權人,也能夠盡可能的追回部分損失。可以說,個人破產法可以為善意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帶來好處。

  但古往今來,但凡有制度就會有漏洞。個人破產制度的漏洞在于,無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還是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很難把握債務人的財務變動,更難區分違約時的客觀無意與主觀故意。而惡意債務人,大有可能在資產轉移后選擇主動發起破產申請,從而和善意債務人混淆在一起,最終達到逃避債務的結果,尤其是當負債數額相對收入水平較大時,逃債動機很強。

  在實際法律操作習慣中,也一般是由債務人主動發起破產申請,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資產,在個人消費管控等條件下宣布剩余債務免責,并且認定其在一段時間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從發達國家的法律實踐上來看,破產法基本上秉承了無罪推定的原則,站在最大限度的保護善意違約人的角度來制定法律、執行判決,體現了法律的善意。

  這種善意是必要的,因為對于善意違約人而言,欠債不還本身就帶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聲譽壓力。即便現代社會已經基本禁絕暴力催收等行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債務壓力而做出極端選擇。反而是那些不重視個人信用的惡意違約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為樂。

  但同樣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帶來了過度的個人破產訴訟。美國的金融市場和消費信貸最為興盛,曾經在一年內發生的破產申請就超過了200萬起,法院根本無力承擔如此大量的判決,只好又在2005年通過了《防止濫用破產和消費者保護法》,得以將破產申請數量降低。如今美國每年的破產案件也有將近80萬起,其中超過90%是個人破產申請,而且絕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見,在這些破產訴訟中一定有一些惡意逃債者成了漏網之魚。

  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監管相對美國還沒有那么完備,社會信用水平也尚未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社會信用監管更是剛剛開始起步,人們對出臺個人破產制度有較多擔憂,尤其是擔心欠錢不還有了合法的保護,會進一步侵蝕本就脆弱的社會信用基礎。

  這種擔憂并非沒有道理。最高法統計顯示,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還不到30%。那些能夠履約或部分履約,卻又拒不執行判決的個人被稱為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當前法院累積公布的“老賴”名單上已經多達上千萬人。這些個體既然能夠做到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也很可能通過個人破產保護的渠道進行“洗白”。

  但是,反過來思考這個問題,即便沒有個人破產保護法,惡意債務違約人也不會主動償付債務,甚至會完全拒付債務。而有了個人破產保護法,雖然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債務的途徑,但相應法律條款卻也同時保護了債權人,比如非豁免資產要用于還債、在5~10年之內持續還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賴”據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債務,但相對于市場上或法庭上拒不執行的結果,對于債權人來說已經是相當程度的改進了。

  避免個人破產法被“老賴”所利用,還需要諸多制度建設的支持。比如,個人征信系統要相對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門才可以低成本地獲取自然人的財務信息、準確地評估自然人的資產狀況和還債能力,以判斷其是否符合破產條件。比如,金融機構、放款機構及擔保人需要更為審慎地對待信貸交易,不能為了占有市場等原因忽視債務風險。再比如,律師和法官群體還要提高經濟、財務等方面的知識,在訴訟階段能夠盡量區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惡意欠款人,并予以區分對待。

  隨著我國通過各部門的聯合懲戒等舉措強力推動信用體系建設,以及金融體系監管和征信市場不斷發展完善,個人破產法出臺的條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個人破產制度在保護善意欠款人的同時,也有助于自然人以個人獨資等形式開展市場活動,而不必造成“父債子還、夫債妻還”等倫理困境。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探索個人破產制度被提上了日程。從立法目標到操作實踐再到配套制度,個人破產法都是為了保護善意而不幸的債務人和債權人,為其提供金融風險和債務風險的緩沖墊,并通過破產條件最大限度地杜絕惡意欠款人的搭便車行為。

  至于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是為戳破樓市泡沫做準備的結論,中間有太多假設。其邏輯為,由于房貸已經成為居民負債的最主要組成部分,那么當房價開始大跌,大量居民會由于資不抵債而破產。為了避免大量無法還貸的人走投無路,就需要有個人破產制度給予保護,政府此時出臺個人破產制度,就是要開始擠出房產泡沫了。

  上述邏輯其實是在倒因為果。房地產投資是任何一個經濟體維持總投資穩健的支柱之一,房產稅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源之一。無論中外,只見政府努力維持經濟增長和稅源增長,未見哪個政府會為了打壓資產價格而專門出臺破產法律。而個人破產制度本身,由于減少了自然人的負債壓力,反而有可能促進個人增加負債去購買大類資產或者大類消費品,這也是個人破產制度有助于促進消費繁榮的原因所在。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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