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眾途銳“進水門”一審落槌:3名車主獲賠63萬至68萬元
受大眾途銳“進水門”事件影響,48名進口途銳車主起訴大眾汽車(中國)銷售有限公司(后稱大眾公司)一案,朝陽法院今日(7月29日)一審落槌。
法院認定,大眾公司的公告對產品設計缺陷的描述含義不清晰、不準確,一審判決其向48名車主如實告知車輛設計缺陷。蘭先生等3名車主因車輛發動機損壞,法院酌情判決大眾公司賠償3名車主損害賠償金63萬元至68萬元不等,3名車主將車輛交還大眾公司。另外45名車主因車輛未發生實際損失,其余訴求被駁回。法院同時認定,大眾公司的召回方案可有效解決涉案車輛發動機進水的危險。
缺陷公告對設計缺陷描述不清晰
根據朝陽法院查明的事實可知,涉案汽車作為新款途銳轎車,車輛在改款過程中,將前大燈的形狀進行了重新設計,但在設計過程中未充分考慮到前部進氣口與前大燈的相對位置關系。車輛的缺陷問題屬于產品設計缺陷,即通過車輛大燈間隙流入進氣系統的進水難以通過既有的排水裝置排出,而導致發動機存在因進水被損毀的風險。
判決指出,大眾公司有義務清晰、準確地告知消費者產品的缺陷內容。但縱觀大眾公司的缺陷公告全文,告知內容過于含混、瑣碎:缺陷內容的公示不從大燈的設計缺陷直接展開,反而從排水閥可能因外部原因堵塞而無法發揮其排水功能說起;“雨水可能從大燈間隙流入進氣管”的表述也無法使消費者簡單明了地得出“大燈的位置設計存在問題”。
基于此,法院判決支持了48名車主要求大眾公司如實告知車輛質量缺陷信息的訴求。根據判決,告知內容需經法院核準。如判決生效后大眾公司拒絕履行此義務,法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布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大眾公司負擔。
3名車主因發動機進水受損獲得賠償
起訴的48名車主中,有3人因車輛設計缺陷導致發動機損壞,3名車主向大眾公司主張損害賠償。判決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損失填平原則,侵權人的賠償數額應與受害人的損失持平。
以車主蘭先生為例,發動機進水時蘭先生已實際用車11個月。蘭先生起訴主張購車款、車輛購置稅、保險費、車船稅、誤工費等總計70萬余元。法院綜合案情,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原則,結合其訴求,酌情確定大眾公司賠償原告蘭先生65萬元整。對于另外兩名車主,法院酌情判決大眾公司賠償的金額分別為68萬元和63萬元。同時,3位車主需將車輛交還給大眾公司。
主審法官表示,具體賠償數額是法院基于3名車主的實際損失,并在二手車市場進行詢價后作出的判決。
召回方案可解決發動機進水危險
召回措施是否有效消除了發動機進水的危險?大眾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危險未被消除的侵權責任?作為途銳車主們最關心的問題,判決書對此進行了論述。
大眾公司在召回公告中提出了兩項解決措施:在車輛進氣口處加裝導流板,或移除進氣系統中進氣管部分的單向排水閥。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原告之一、車主楊先生申請,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就相關問題對涉案車輛進行了鑒定。
結論顯示,車輛進氣口處加裝導流板的措施有效、合理,且并未給車輛使用帶來新的危險與不利影響;但移除單向排水閥的措施不合理,該措施會造成車輛行駛過程中的實際涉水高度降低,同時會減少空氣濾芯的使用壽命、影響發動機進氣。
法院對涉案車輛進一步勘驗表明,只要消費者遵照用戶手冊駕駛,不超過行車最大涉水高度,將單向排水閥移除并不影響車輛的實際正常行駛。據此,法院認為召回方案已有效解決了涉案車輛發動機進水的危險,另外45名車主的其余訴求均被駁回。
主審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涉汽車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及車主知情權益糾紛的案件?;趯徤鞯膽B度,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了專業司法鑒定,對于案涉問題召開過法官會議,審判人員還專門咨詢過汽車行業的專業人士。
法官提醒汽車廠家,產品生產方對產品質量問題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對于確實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無論是出于對消費者的同理心,還是對自己商業信譽的保護,建議結合個案程度以高出國家或者行業的標準給予消費者更為妥善的解決方案。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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