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香港站站長 彭琳
在任何金融市場上,從有法可依到執法必嚴都不是件容易的事。盡管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香港已經嘗試刑事檢控內幕交易,但最終直到2008年,才開始有案例由證監會轉呈律政司檢控,最終讓涉案者真正負上刑事責任。
一代私募梟雄徐翔昨日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澤熙投資查封,引起了市場的巨大波動。消息在兩地引起的關注頗為不同,內地金融圈關注焦點在于金融反腐又擴大了,而在香港不少業內人士的反應則是:內地也開始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了?
當然由于市場的分隔,加上文化的分隔,香港金融圈對內地監管的認識很不夠。事實上中國證監會[微博]2008年已經開始對市場操縱類案件加大打擊了,不過這么多年來真正立案、處罰、追究責任的數量的確有限。根據中國證監會去年的公布,自2008年來調查的案件一共150多起,其中正式立案80余起,平均一年只有11-12起。
相比之下,香港證監會僅在去年一年已采取了128項執法行動,其中完成53項處分。考慮到兩地市場的規模和成熟程度的對比,內地相關案件的調查,恐怕至少應當再高一個數量級。
內幕交易有多難查
徐翔案的新聞報道一開始僅提及“內幕交易”,大概12小時后就加上了“市場操縱”,其實這兩項罪行如連體嬰,在任何成熟市場都是違規的主體和監管的焦點,各地法律對于兩者的規定也大同小異。
現行中國《證券法》中規定的內幕交易類別和處罰辦法,如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都與香港的現行《證券與期貨條例》相關內容基本相同。
不過在任何金融市場上,從有法可依到執法必嚴都不是件容易的事。香港盡管如今擁有“打虎英雄”美譽的證監會,但在打擊上述罪行上也走過頗長一段坎坷。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香港已經嘗試刑事檢控內幕交易,但直到九十年代成立“內幕交易行為審裁處”,一共也僅僅有限地起訴了幾起案件,基本都未追究刑事責任。
2003年香港確立了對于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挪用資產、未經授權交易等“市場失當行為”的機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香港證監會的權力近年來也得以擴大,能夠刑事、民事“雙軌”打擊市場失當行為,包括獨立提出檢控,將案件轉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或律政司,施加刑事或民事處分。證監會也有權尋求法院命令,凍結市場操縱者的收益,并對失當行為造成的破壞采取要求賠償等補救行動。
盡管如此,直到2008年香港才開始有涉案者由證監會轉呈律政司檢控而真正負上刑事責任,不過監管力度的加大非常有效,僅在此后一年之內就有超過10人被刑事定罪。
“打虎”是為了保護小股民
在每年逾百起市場失當行為相關案件中,有不少僅是涉及獲利數萬到數十萬元的內幕交易事件,較為受到公眾關注的,正如今日的徐翔案,都是涉及金融機構、金額巨大的事件。其中首次令公眾震驚的是摩根士丹利前董事總經理杜軍涉中信資源股份的內幕交易罪成,2009年被區域法院重判監禁7年及罰款2300萬港元,不過后期上訴庭加入了賠償投資者的考慮,減少了罰款的金額。
另一宗引人注目的大案是調查和審理超過5年的老虎基金(亞洲)內幕交易案。香港證監會指控老虎基金亞洲涉嫌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間,于中國銀行(03988-HK)和建設銀行(00939-HK)的三次配售項目中,進行內幕交易和虛假交易。
香港證監會為此展開了長期而艱苦跨境追查,并三度上訴,老虎基金亞洲終于在2012年12月在美國承認對兩只內地銀行股的違規行為,并支付了4400萬美元的和解金。隨后2013年香港終審法院同樣判老虎基金亞洲敗訴,須向投資者支付逾4000萬港元民事賠償,并且勒令基金和其中一名高管四年內不得買賣證券。
自從2012年“匯源果汁”內幕交易案以來,香港不少涉及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的案件中,都有內地“大鱷”、“莊家”的身影隱現。近期最為引人注目,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可疑度最高的案件,則是前“首富”李河君旗下公司股價神奇飆漲的漢能薄膜案。其股價在約兩年間飆漲1800%,市值一舉超過中國其他全部太陽能企業市值的綜合,而且據英國《金融時報》的統計,股價在交易日收市前最后半小時尤其最后10分鐘多次突然走高,疑有“莊家”拉高的跡象。
過去兩年來香港市場的情況也在不斷變化,市場失當行為的案件更多與股價經常出現異常波動的“妖股”、“殼股”等相關,香港證監會近日公開表示,正在關注和研究“買殼賣殼”對市場的影響,關于創業板的上市機制也在與港交所商討。
隨著近期內地金融業界大案,尤其是直接涉及券商、銀行等金融機構案件的增加,我們可以感受到內地金融監管的改變,能夠預見的是,在人民幣走向國際化和內地金融市場開放的大趨勢下,從嚴監管,打擊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行動也將大幅增加,真正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
打擊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失當行為,最終目的并非僅是“反腐”和“抓老鼠”,更在于維護市場公平和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更進一步的舉措是讓違法者向受害的投資者給予賠償。在這方面,監管機構所需要做工作的難度和復雜程度,又遠遠超過調查市場失當行為。即便在成熟市場如香港,對于市場失當行為的補救也僅是剛起步,去年共實現了9項對中小投資者的賠償。
十分期待在不久的將來,我們也可以在中國證監會的公布中讀到這方面的成功案例。
(本文作者介紹:北大畢業后赴港留學,任職多年,貼身體驗國際金融中心枯榮動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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