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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2件事網貸平臺絕不能做

2015年12月28日 17:41  作者:肖颯  (0)+1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作家 肖颯

  監管層看到了某些平臺的混合產品,其中壞賬和優質債權捆綁混搭,推崇“傻瓜理財”,但不能把出借人真當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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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2件事網貸平臺絕不能做

  2015年 12月28日下午,正當颯姐終于搶到一張票認真看《老炮》的時候,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炮聲傳來了。《網絡貸款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貸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由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作為網貸行業老兵,我們更關注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行為邊界在哪?也就是說,哪些事情絕對不能做?

  網貸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明確列出11項禁止事項,通讀全文,我們發現還有2項禁止事項,現與大家一一分享:

  1. 禁止自融。網貸暫行辦法終于給“自融”下了法律定義,即: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這里把自融的概念作了擴大解釋,也就是說除了平臺自身不得為自己所屬公司融資外,還不能給有關聯關系的公司融資。這里的關聯關系可以是股權上有牽連也可以是利益上有輸送。但至于股權關系遠到什么程度才不構成關聯,需要司法機關通過判例等作更細的解釋。

  2. 不得有資金池。第十條第二款所稱的“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實質上就是指存在:明資金池或暗資金池。這就使得一些平臺的活期產品受到挑戰,明明白白的資金池沒有,另外設置SPV公司或采取變通手段也可能被歸入不合規范疇。

  3. 不得承諾保本保息或“自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曾經提到如果平臺在廣告等位置承諾保本保息,就必須兌現承諾。網貸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實際上就是杜絕P2P網絡借貸平臺向金融消費者作出難以實現的承諾,從根本上斬斷金融消費者的投機心理,讓大家接受風險自擔的金融消費理念。

  4. 必須實名注冊。禁止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實質上有洗錢和防止上游犯罪的意圖。颯姐2014年曾經遇到一個案子,某平臺爆雷,投資人維權時發現某些投資人投資金額明顯與其收入不符,特別是有些公務人員,巨額資金來源難以核實。非實名注冊將導致有些資金難以進入國家監管視線,容易增加腐敗等風險。

  5. 不得放貸。《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前段時間也在征求意見,國家并非不放開這一領域。只是不能監管套利,如果是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法放貸;但P2P網絡借貸平臺無牌照不得經營金融業務。對于此項規定,征求意見稿留有余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給互金平臺一個機會,要么拿牌照,要么盯住放貸人資格,總之,必須有資質否則不得進行金融業務。

  6. 不得期限錯配。現實中,借款企業的需求是長期借貸;而金融消費者的供給是:短期出借。供求不平衡的情況下,作為中介機構,P2P平臺扮演了“亂點鴛鴦譜”的角色,拆東家的墻,這邊挪幾塊磚,那邊挪幾塊磚,一旦資金鏈緊張就容易出現流動性問題,繼而網貸平臺被各方力量裹挾“車裂而死”。

  7. 不得賣理財。擁有牌照的傳統金融機構,也在互聯網化。此舉給傳統金融機構留有發展空間,也安撫他們對于P2P網絡借貸平臺野蠻生長的“怨氣”。P2P不能來搶生意了,但可以合作一起做生意。網貸平臺是否在一定范圍內協助銀行、券商、基金、保險、信托做導流工作,大家一起摟錢更安全。

  8. 不得捆綁搭售。本項規定會影響一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創新,老百姓的胃口是喜愛新奇的,在固定收益基礎上,金融消費者在尋求新的刺激點,這時候有些平臺適時推出了浮動收益的各種新玩兒法,如果本條款通過,勢必影響P2P中介服務的生命力,建議監管機構慎重考慮。

  9. 不得虛構、夸大;不得不正當競爭。本項規定的主旨是規范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宣傳和銷售行為。不得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視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后半句實質上與我國《反不正當法》的相應條文表述近似,防止網貸平臺和相關機構在宣傳、銷售時損害同業聲譽,誤導金融消費者。

  10. P2P股票配資被徹底叫停。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此規定徹底把股票配資這種業務模式從P2P網貸商業模式中抹去了。自惡意做空影響中國股市大局后,股票配資一直廣為詬病。去年熱鬧的配資場面依然不復存在,此舉強調了不得為股票配資輸血,也是意料之中。

  11. 不得股權、實物眾籌。這與“分業監管”的思路一脈相承,網貸平臺從事民間借貸的撮合工作歸銀監會普惠金融部網貸處監管,而股權眾籌歸證監會[微博],實物眾籌要看是哪種實物歸口商務部或國家工商總局等其他部門監管。

  12. 不得違法。網貸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第十條第十二款屬于“兜底條款”,是立法技術。防止經濟市場變化帶來的新問題無法被涵蓋,所以,設計此條款屬于殺手锏。

  除此之外,網貸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線下業務]明確禁止P2P網絡借貸平臺設置物理網點開展業務,我們觀察這是監管層在擁有大量數據和看過大量P2P跑路案例后做出的慎重抉擇,網絡借貸平臺一旦設有物理網貸發售其產品或開展宣傳容易將“不適格的消費者”吸引到風險較大的互聯網金融領域中來。一些平臺的倒掉、跑路,多與盲目擴張有關,尤其是線下銷售團隊的擴張,容易引起因銷售業績誘發的惡性事件。但是,法律并非無情,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可以豁免。

  最后也是非常關鍵的一點:[借貸決策]網貸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這就影響了目前網絡借貸平臺中常見的“自動投標”、“機器人選標”、“資產包”、“XX計劃”,也就是說監管層看到了某些平臺的混合產品,其中壞賬和優質債權捆綁混搭,推崇“傻瓜理財”,但不能把出借人真當傻瓜。每一個出借決策都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這也是警告某些平臺,不要搞所謂的“黑箱子”,讓出借人明明白白看清楚。當然這也為做P2P網貸二級市場的公司帶來難題,每采購一份網貸資產就要披露到底,這將嚴重影響效率,從而影響其商業模式。

  綜上,“知其然,要知其所以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是監管機關尊重從業者的表現,P2P網絡借貸平臺及其員工應當認真研究,結合實際經驗,反饋真實意見給監管機關。無論如何,法規來了,真正的春天快來了。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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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P2P互聯網金融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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