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年利8.4%?這家銀行買國債被騙6.1億元,騙子竟利用銀行資金炒股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民事裁決書,涉案雙方為葫蘆島銀行和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公司”)。
令人意外的是,這場官司背后,還牽連著一起金額高達6.1億元的詐騙案。
文書顯示,莊大川為實現個人炒股等目的,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期間,聯系葫蘆島銀行到銀河證券(重組后已更名為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廈門虎園路營業部購買國債,以“騙取全權委托書”的形式騙取該行下屬的7個信用社共計15筆國債資金達6.1億元,造成該行損失2.89381億元。
在當事人莊大川伏法后,銀河公司和葫蘆島銀行對是否為“借貸關系”各持己見,將打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最高法判定,雙方實為借貸關系。
銀行“千里迢迢”買國債
事情最早要從1999年說起。彼時,被告人莊大川與葫蘆島銀行下屬的工商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員賈某相識。2000年12月,莊大川將賈某推薦到北京海通證券購買國債,年利率為8%。2000年12月12日,葫蘆島銀行在北京海通證券投入3000萬元經營“一比一”資金配比模式的國債項目,之后順利收回本金和8%的高額利息。由此,莊某川取得了該行信任。
此后,莊大川找到時任葫蘆島銀行行長敬某等人,以其在廈門市人熟、銀河證券信譽好、資金安全有保障為由,誘使葫蘆島銀行到該營業部購買國債。該行研究后決定到虎園路營業部購買“一比一”資金配比模式的國債項目。
2002年7月22日,葫蘆島商業銀行下屬綏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在該營業部購買國債5000萬元,期限為一年,年利率8.4%。為保證資金安全,銀行要求營業部出具承諾書、國債交割單各一份,作為期滿后收回國債的憑證。
當天,營業部相關人員即同意向綏中工信出具一份內容為“茲有在本營業部購買國債(21國債[7]),人民幣5000萬元,本部承諾在2002年7月23日—2003年7月22日期間,所持國債在沒有發生任何變動的情況下,保證到期支付給綏中工信5000萬元本金及2.4%的年利息”的承諾書。
經濟損失近3億元
沒曾想,事情還有另外一條線。莊大川介紹葫蘆島銀行購買國債,并非出于好心,而是將資金用于個人炒股等。
他是如何“移花接木”的呢?原來,莊大川聯合銀河證券廈門虎園路營業部客戶經理李文強等人以“騙取全權委托書”的形式,將資金流入自己賬戶。
在開戶過程中,李文強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委托書并以辦理正常開戶手續為由,讓銀行李某在委托書上簽字。
李文強讓莊大川在該委托書“李某”簽名之后加上“莊大川”的名字,二人相互配合,騙取了全權委托書。按事先預謀,被告人莊大川于同日以泉州新飛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飛達)的名義在虎園路營業部申請開戶,并委托李文強代理其進行股票買賣。
2002年7月23日,綏中工信注入資金5000萬元購買國債。就在次日,莊、李二人在葫蘆島銀行不知情的情況下,賣掉5000萬元國債中的1筆,并在營業部的幫助下將國債資金內轉500萬元到“新飛達”賬戶,隨即轉出300萬元并以營業部和綏中工信往來款的名義申請匯票,實際用于支付綏中工信在承諾書規定利息之外的差額利息(6%)。
經梳理,從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莊大川采用相同手段共騙取葫蘆島銀行下屬7個信用社共15筆國債資金,達6.1億元。此外,還騙取了鐵嶺信用社國債資金1.9億元。
截至2006年10月19日案發,除去返還的本金和利息,莊大川分別給葫蘆島銀行、鐵嶺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2.89381億元、1.6135億元,共計4.50731億元。
莊大川于2006年10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判為詐騙罪。一審認定莊大川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8億元。
合同糾紛仍在
莊大川伏法,但葫蘆島銀行和銀河公司的合同糾紛卻仍在繼續。
2018年,最高法判定,二者之間構成以委托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而銀河公司認為,該案不涉及任何體現“借貸關系”的法律特征,葫蘆島銀行應當自行承擔損失,并申請了再審。
最高法認為,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已實際委托虎園路營業部通過買賣國債進行理財,形成了委托理財。此外,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向虎園路營業部共計撥付資金6.1億元,虎園路營業部共向案涉七家信用社返還購國債款本金2.4億元,虎園路營業部在案涉七家信用社的資金匯入之后,向葫蘆島銀行(案涉七家信用社)支付相對固定的資金回報。
最終,最高法駁回銀河公司的再審申請,認定葫蘆島銀行和銀河證券之間的交易行為構成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事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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