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2年后尚有"余罪未了" 寧陵農信聯社原主任被判14年

入獄2年后尚有"余罪未了" 寧陵農信聯社原主任被判14年
2021年01月12日 14:27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入獄2年后尚有“余罪未了” 寧陵農信聯社原主任被判14年

  來源:和訊銀行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判決書,原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王某堂犯“四宗罪”,獲刑14年。 

  判決書顯示,與王某堂一同被判決的,還有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3名員工,分別是民眾、黃崗兩家分社原主任和一名司機,涉嫌違法放貸罪及騙取貸款罪。 

  法院認定: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堂擔任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寧陵信用聯社)主任期間,為獲取貸款供自己和兒子使用,安排時任寧陵黃崗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呂某紅,以司機王某紅的名義辦理貸款手續,呂某紅偽造虛假的挖掘機購買合同,由呂某紅負責審核、王某堂負責審批,違法向王某紅審批貸款900萬元,貸款至今未歸還。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堂在擔任寧陵信用聯社主任期間,伙同時任寧陵信用聯社民眾分社主任的被告人張某剛,違規為趙默的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并簽訂擔保合同。致使債權人通過法院判決,劃撥寧陵信用聯社賬戶資金,給寧陵信用聯社造成2245.04萬元損失。 

  2014年9月份,趙默以河南利兆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兆公司)為名,以小區綠化和配套設施的名義向寧陵信用聯社申請貸款,被告人王某堂、張某剛在明知趙默辦理貸款是為了歸還個人債務且偽造施工合同等貸款手續的情況下,由張某剛負責審核、王某堂負責審批,違法向趙默發放貸款2000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剛于2019年10月14日以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刑事拘留,在羈押期間,張某剛主動供述了其違法發放貸款2000萬元的犯罪事實,由此引出了聯社原主任王某堂的其他罪行。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堂早在2017年11月就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本次在查處張某剛案件中發現王某堂尚有余罪被隱瞞。2018年6月,河南銀監局做出行政處罰,指出寧陵信用聯社存在瞞報漏報案件的行為,并罰款3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堂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與此前罪名合并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另張某剛、呂某紅、王某紅三人也分別獲刑。 

  2020年12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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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賈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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