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內蒙古證監局
當事人:邱士杰,男,1976年7月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舒蘭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邱士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限制轉讓期內買賣股票、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邱士杰申請陳述申辯、聽證,后于聽證會召開前書面表示放棄聽證權利,僅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邱士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邱士杰控制并使用“北京神馬咨詢有限公司”等5個證券賬戶
1.“北京神馬咨詢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北京大呈新銳企業發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馬咨詢)”國信證券賬戶于2022年6月1日在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開立,資金賬號9300XXXX2888,下掛上海股東賬戶B88XXXX601和深圳股東賬戶080XXXX439。
2.“神馬咨詢”誠通證券賬戶于2022年4月18日在誠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羊坊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號110XXX227,下掛上海股東賬戶B88XXXX479和深圳股東賬戶080XXXX439。
3.“北京瑞濠商貿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北京大呈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濠商貿)”東方財富證券賬戶于2022年3月29日在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橋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號1109XXXX1857,下掛上海股東賬戶B88XXXX057和深圳股東賬戶080XXXX110。
4.“北京坤燚科技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北京大呈錦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燚科技)”光大證券(維權)賬戶于2022年3月29日在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總部基地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號32XXXX67,下掛上海股東賬戶B88XXXX149和深圳股東賬戶080XXXX242。
5.“吉林市千翔電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翔電力)”廣發證券賬戶于2022年6月14日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林大街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號12XXXX23,下掛上海股東賬戶B88XXXX309和深圳股東賬戶080XXXX435。
在2022年6月7日至6月27日期間,邱士杰控制并使用上述5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0611,以下簡稱天首發展)等公司的股票。一是神馬咨詢、瑞濠商貿、坤燚科技三家公司的工商登記及三家公司開立前述4個證券賬戶并綁定對應銀行賬戶用于交易證券等事項均由邱士杰主導并安排他人具體操作辦理?!扒桦娏Α睆V發證券賬戶由邱士杰征得千翔電力同意后借用。二是賬戶組資金來源于邱士杰控制的銀行賬戶,賣出證券所得資金亦轉至邱士杰控制的銀行賬戶。同時,賬戶組下單信息存在關聯,不同賬戶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三是賬戶組交易“天首發展”等股票的決策由邱士杰作出,交易盈虧由邱士杰承擔。四是邱士杰自認其控制賬戶組用于交易“天首發展”等股票的事實,千翔電力負責人及知悉此事的張某等人亦指認邱士杰為賬戶組相關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二、邱士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一)邱士杰未按規定履行報告、披露義務
2022年6月7日,邱士杰控制并使用賬戶組開始交易“天首發展”,當日14:22:08,賬戶組累計買入并持有“天首發展”15,995,537股(均為有表決權股份,下同),占天首發展總股本4.7349%,當日14:23:01,賬戶組繼續買入900,000股,累計持有“天首發展”16,895,537股,占天首發展總股本5.0013%,超過天首發展總股本5%。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邱士杰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天首發展,也未予公告。
邱士杰控制并使用賬戶組持有“天首發展”達到5%后,持續交易“天首發展”,截至2022年6月10日10:04:48,賬戶組持有“天首發展”33,645,097股,占天首發展總股本9.9594%,當日10:09:08,賬戶組繼續買入150,300股,累計持有“天首發展”33,795,397股,占天首發展總股本10.0039%,超過天首發展總股本10%。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邱士杰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天首發展,也未予公告。截至2022年6月27日,賬戶組合計持有“天首發展”43,480,157股,占總股本的13.5106%。
2022年6月7日至6月27日期間,邱士杰控制使用賬戶組持有“天首發展”超過總股本的5%后,在持股每增加或者減少1%時,未在次日通知天首發展,也未予公告。
(二)邱士杰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持有和交易“天首發展”情況
如前述,2022年6月7日14:23:01,邱士杰控制并使用賬戶組持有“天首發展”超過天首發展總股本的5%,6月10日10:09:08,賬戶組持有“天首發展”超過天首發展總股本的10%。邱士杰本應按規定在其持有“天首發展”股份達到5%和10%時分別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但其卻在6月18日安排千翔電力報送并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神馬咨詢為千翔電力的一致行動人,2022年6月7日至6月16日期間,千翔電力與神馬咨詢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天首發展總股本比例為5.0973%,千翔電力與神馬咨詢增持天首發展股份的資金全部為自有資金。上述公告僅對千翔電力和神馬咨詢證券賬戶持有和交易“天首發展”情況進行了披露,未披露邱士杰控制千翔電力、神馬咨詢、瑞濠商貿、坤燚科技等證券賬戶以及瑞濠商貿、坤燚科技亦持有和交易“天首發展”等情況,且未如實披露千翔電力與神馬咨詢增持天首發展股份的資金來源。
????三、邱士杰在限制轉讓期內買賣“天首發展”
2022年6月7日至6月27日,邱士杰控制并使用賬戶組持有和交易“天首發展”,期間,持有“天首發展”的股份超過總股本的5%、10%后,均未按規定履行報告、披露義務,且繼續交易“天首發展”。6月7日14:23:01至6月27日,邱士杰累計買入31,583,820股,占總股本的9.8141%,成交金額32,184,962.31元;累計賣出4,999,200股,占總股本的1.5534%,成交金額5,315,030元。經計算,邱士杰在前述限制轉讓期內轉讓“天首發展”的獲利金額為194,113.12元。
????四、邱士杰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邱士杰除在2022年6月控制并使用賬戶組交易“天首發展”外,還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間控制并使用“千翔電力”廣發證券賬戶交易過“鹽湖股份”、“江蘇索普”等股票,存在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工商登記和社保信息、證券賬戶資料和交易明細、銀行賬戶資料和交易流水、詢問筆錄、微信記錄、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邱士杰未按規定履行報告、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行為。
邱士杰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持有和交易“天首發展”情況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為。
邱士杰在持有“天首發展”股份達到5%、10%后的限制轉讓期內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二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行為。
邱士杰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行為。
邱士杰在申辯材料中承認其存在上述違法事實,并提出:其一,其交易“天首發展”股票是為了避免公司混亂,非主觀故意違法違規;其二,其系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其三,其當前面臨較大償債困難;其四,其請求減免處罰金額并給予分期繳款期限。綜上,邱士杰請求減輕或免予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一是邱士杰自認其控制賬戶組交易“天首發展”等股票,且相關行為構成信息披露違法、限制轉讓期內買賣股票、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其自認與在案其他主客觀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其存在違法的主觀故意。邱士杰借用賬戶交易“天首發展”等行為也可以體現出其主觀上存在規避監管的意圖。二是我局在量罰時已綜合考慮邱士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充分考量了邱士杰對調查工作的配合情況。第三,邱士杰提出面臨較大償債困難,非法定減免處罰事由。第四,邱士杰關于分期、寬限繳納罰款的申請可在案件執行期間提出,該申請事項與違法事實認定及量罰情節無關。綜上,我局對邱士杰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邱士杰未按規定履行報告、披露義務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00元的罰款;
二、對邱士杰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持有和交易“天首發展”情況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00,000元的罰款;
三、對邱士杰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94,113.12元,并處以500,000元的罰款;
四、對邱士杰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00元的罰款。
綜合上述四項違法事實,合計對邱士杰沒收違法所得194,113.12元,并處以3,500,000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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