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長牙帶刺”加強金融風險管理 涉案金額1億以上將列為重大案件

監管“長牙帶刺”加強金融風險管理 涉案金額1億以上將列為重大案件
2024年09月09日 07:59 市場資訊

  長江商報消息 ●長江商報記者 李璟

  金融監管重磅出擊,從嚴打擊金融犯罪迎來全面升級。

  9月6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聚焦防范化解實質性風險,突出金融業務特征,提高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對案件的定義、信息報送、機構處置、監管處置、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對重大案件標準作出明確,規定涉案業務余額等值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的屬重大案件。

  金融監管總局在對政策解讀時表示,《辦法》是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持續提升監管有效性的重要舉措,將指導行業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質效,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

  加大監管力度定義4種重大案件情形

  案件風險是外部經濟金融環境與行業違法違規風險因素交織形成的綜合風險,監管正加大對其處置力度。

  《辦法》共七章45條,將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責任明確、協調高效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此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聚焦防范化解實質性風險、優化案件管理流程、強化重大案件處置、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等。

  具體來看,《辦法》突出金融業務特征,提高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要求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設置案件管理各環節時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質效。要求案發機構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屬地派出機構和法人總部報告。派出機構收到報告后,應當審核報告內容,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確認報告。金融監管總局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發生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總局案件管理部門報告,并抄送機構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金融機構法人總部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報告后,應當審核報告內容,于5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總局或者屬地派出機構報告。

  同時,《辦法》強化重大案件處置。緊盯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為,對金融機構各級負責人案件采取重點監管措施,對重大案件調查、追責問責、案情通報從嚴要求,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重大案件,《辦法》給出了明確判斷標準,共有4種情形。包括:涉案業務余額等值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確認后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5000萬元(含)以上,且占案發法人機構凈資產10%(含)以上的;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同時,《辦法》還進一步要求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指導金融機構制定并有效執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強重點環節管理,以案為鑒開展警示教育,及時阻斷犯罪鏈條和風險外溢。要求金融機構應當針對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

  金融法呼之欲出護航市場行穩致遠

  值得一提的是,原文件將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而《辦法》重新對案件給出明確定義。

  《辦法》指出,案件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同時,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所在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專家表示,《辦法》的出臺是監管“長牙帶刺”的體現,將規范和幫助金融機構處理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有助于防范和提前化解金融風險。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項重要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簡稱《決定》)提出,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備受市場關注的是,《決定》首次提出,制定金融法。

  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此前在解讀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時指出,要堅持改革與法治兩翼齊飛雙輪驅動,積極適應新情況、新要求,著力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

  長江商報記者了解到,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目前與金融相關的法律有《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了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的基礎,但至今尚未有一部統領性的金融法。

  《決定》強調,制定金融法旨在通過立法手段明確金融活動的行為準則,規范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構建一個更加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場環境。這一舉措將填補現有金融法規體系中的空白,提升金融監管的法律效力。

  對于金融法的進展,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在日前國新辦舉行的發布會上透露,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起草金融法草案,司法部也參加了相關工作。此外,在防范化解金融領域風險、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等方面,司法部將加快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制定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等法規,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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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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