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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炒股巨虧2298萬!這家券商營業部總助還想“甩鍋”,竟用3個蘿卜章瞞天過海,最終遭監管重罰
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這是寫在《證券法》里的禁止條款。
然而,總有人妄圖挑戰規則,反而遭遇監管重罰。
日前,江蘇證監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蘇某明此前系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的總經理助理。由于私下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且被監管認定為“嚴重不配合調查”,蘇某明最終被江蘇證監局處以警告及30萬元罰款。
證券從業者的炒股水平是否高人一籌?起碼從此次的違規案例中,情況并非如此。在蘇某明操作期間,可算是“一虧再虧”。在前期曾虧損67萬后,蘇某明在2016年為某客戶的操作虧損額高達2230.70萬元。在簽訂投顧協議過程中,蘇某明甚至使用多枚偽造的合同章,并承諾保本條款等。事發后,2017年4月,蘇某明已辦理注銷登記。
近年來,隨著證券公司財富管理轉型的突飛猛進,投顧業務也被視為轉型的重要契機。然而,部分一線員工打著“投顧”的旗號私下接受客戶委托炒股,踐踏監管紅線,最終自食其果。在全行業倡導“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文化理念之時,處在業務最前沿的分支機構和一線員工們的合規意識仍有待提高。
營業部總助代客炒股巨虧
受人之托,代人理財,這本是投資顧問的天職。但如果投資顧問私自簽訂相關協議,正大光明的投顧職責也就演化成了私下代客炒股,成了監管追責的重要違規案由。
日前,江蘇證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曾任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蘇某明,由于私下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且被監管認定為“嚴重不配合調查”,被監管開出30萬的罰單。
具體來看,蘇某明在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工作的任職時間為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間曾有兩段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的行為:
2015年3月,蔣某玲與蘇某明簽訂《委托理財協議書》,協議期限為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此后,2016年4月,蔣某玲與蘇某明簽訂《全權委托股票買賣協議書》,協議期限為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委托蘇某明管理其證券賬戶。
在上述協議期限內,蘇某明使用蔣某玲證券賬戶先后買賣創興資源、美都能源、三維工程、和順電氣等股票,截至協議期滿日,買入金額共計3010萬元,賣出金額共計2828.77萬元。在總虧損達到67.09萬元的情況下,蘇某明亦未從中獲利。
類似地,在2015年12月,金某華與蘇某明簽訂相關協議。期間,蘇某明使用金某華證券賬戶先后買賣中國人壽、四維圖新、海得控制、輔仁藥業等股票,截至協議期滿日,買入金額共計4.74億元,賣出金額共計4.06億元,出現2230.70萬元的巨額虧損。這樣的結果,或許是客戶們在簽訂委托協議之時未曾想到的。
“蘿卜章”瞞天過海
回顧該案的時間,在2015-2016年期間,A股市場正處于重大變化時期。不難看出,蘇某明為客戶操作賬戶的時期正是市場行情跌宕之際。時逢2015年股災之后,即便是部分個股出現回調,但整體行情仍下挫明顯,難以抓住階段性行情。
在市場行情波動劇烈后,2016年8月,客戶金某華曾與蘇某明簽訂《補充協議書》,將《投顧協議》不保障金某華本金安全修改為保障本金安全,以期規避風險。
然而,經監管調查,《投顧協議》形式上是金某華與浙商證券簽訂的業務合同,但經司法鑒定,協議加蓋的三枚印章即浙商證券投顧業務協議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浙商證券南京大光路營業部章均系偽造,且《投顧協議》及《補充協議書》存在多處不規范甚至是保本的違法違規條款。基于此,江蘇證監局認為,相關協議實質上是金某華與蘇某明個人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
根據中證協信息顯示,蘇某明于2014年10月辦理執業登記,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在2017年4月,蘇某明辦理了離職注銷登記,在浙商證券工作時間不足三年。
江蘇證監局指出,蘇某明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蔣某玲、金某華的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定。且蘇某明蘇存在嚴重不配合調查的情形,應當予以嚴懲。
最終江蘇證監決定對蘇某明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年內查出多起代客炒股違規
在此次浙商證券前員工的罰單公布之際,近期天津證監局也公布了一起對國金證券一線員工劉某義的行政處罰,案由同樣為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自行炒股。雖然當事人并未實際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仍被證監局處以15萬元的罰款。
易懂數據顯示,2020年以來,至少已有來自7家券商的一線員工因私下接受投資者委托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規事項遭遇監管處罰。此外,由于相關員工、負責人的不慎舉動,涉及證券公司也被牽連。例如,萬和證券湖北分公司即因時任負責人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違規買賣股票等原因,被湖北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并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
近年來,隨著證券公司財富管理轉型的突飛猛進,投顧業務也被視為轉型的重要契機。然而,部分一線員工打著“投顧”的旗號私下接受客戶委托炒股,踐踏監管紅線,最終自食其果。實際上,投顧業務和代客炒股,看似只有一線之隔,但內容實質卻大相徑庭。
根據規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托,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而從違規操作的模式來看,《證券法》對證券公司及業務人員均作出要求,包括: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自2019年底,基金投顧業務試點已陸續推進,從賣方投顧向買方投顧模式轉型箭在弦上。然而,相關業務也只局限在標的規范透明的基金領域,“代客炒股”依然是明令禁止行為。在全行業倡導“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文化理念之時,處在業務最前沿的分支機構和一線員工們的合規意識仍有待提高。
責任編輯:常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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