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打著法律咨詢旗號的“反催收” 觸碰了法律紅線

評論:打著法律咨詢旗號的“反催收” 觸碰了法律紅線
2020年11月25日 07:45 新京報

  原標題:打著法律咨詢旗號的“反催收”,觸碰了法律紅線

  □柳宇霆(法律學者)

  沒有哪一門“生意”,可以無視法律而存在。

  如果不是刻意去搜索,日常生活中,你可能不會關注到,自己的身邊竟然有一個“反催收”行業——他們打著法律咨詢服務公司的旗號,聲稱運營“債務重組”,實際上卻在為逾期貸款人提供“逃債”機會。

  近期,新京報刊發報道《起底“反催收”:誘導催收人員違規,惡意投訴、耍賴拖延償還欠款》,曝光了“誘導催收人員違規”,“惡意投訴”、“耍賴拖延償還欠款”等行徑。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催收欠款如果采用暴力、侮辱等手段,就會有違法犯罪之嫌。在此前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就不乏因違法討債而“翻車”的事例。

  然而,翻看我國法律,卻沒有哪項條款明確——“反催收”屬于違法之列。這也為“反催收”行業蒙上一層“灰色”面紗。

  另一方面,這個行業似乎也很講法律策略:一是有合法的外衣。“反催收”公司門面上,大都提供咨詢服務,還與當事人簽訂了“委托協議”。

  二是利用了現行政策制度。疫情期間,央行等部門出臺措施,號召金融機構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和個人一定支持,對因殘疾、貧困、患大病而有還款困難的客戶,商業銀行也出臺一些減免息費措施。在此基礎上,“反催收”公司并沒有直接抗拒“還債”,而是想方設法把顧客“納入”銀行的“優待”范圍。

  可這種看起來頗為“精明”的生意手段,卻經不起法律檢視。

  首先,“反催收”是名副其實的“掛羊頭賣狗肉”,明顯超越了經營范圍。法律規定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能擅自變更經營范圍,否則就屬于違法。

  一家所謂的咨詢公司不做咨詢,而是帶著欠賬用戶與銀行“較量”,并以此來賺取收入,顯然是在“不務正業”搞非法經營,游走在了法律的邊緣。

  其次,“反催收”的手段違法。有些人為達到惡意逃廢債的目的,有的玩弄騙術,欺騙客戶,讓對方陷入套路貸的泥坑;有的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銀行利益。這其實已逾越法律邊界,應當受到法律追究。

  再者,“反催收”存在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對個別債務人而言,“反催收”扔掉了賬單,固然是“福音”,但“反催收”產業鏈的存在,對誠實守信的市場法則、金融秩序形成干擾和破壞;而教唆借款人惡意上訪、投訴甚至民事濫訴,更損害了司法機關公權力、公信力。

  要知道,沒有哪一門“生意”,可以無視法律而存在。一些有能力卻不盡力履行的逃廢債行為,已成為市場經濟毒瘤。

  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新增了“打擊惡意逃廢債”內容。國務院金融委會議,也強調要嚴厲處罰各種“逃廢債”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近期,有關監管部門也在推動建立反欺詐聯盟,依法追究逃廢債失信人逾期還款的法律責任。

  隨著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臺,法律韁繩逐步勒緊,那些還在玩套路、賺黑錢的“反催收”人員,也該嗅到凋亡的氣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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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進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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