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態化分紅機制。
10月20日,證監會表示,為引導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分紅水平、增加分紅頻次、規范分紅行為,擬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下稱“《現金分紅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稱“《章程指引》”)現金分紅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9日。
整體來看,《現金分紅指引》主要修訂了三方面內容:一是進一步明確現金分紅導向,二是簡化中期分紅程序,三是加強對超出能力分紅企業的約束。《章程指引》則主要修改了第一百五十三條、一百五十五條、一百五十六條等現金分紅的相關條款。
同日,滬深交易所同步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前期已出臺分紅與減持“掛鉤政策”的基礎上,繼續完善優化現金分紅監管制度,增強投資者獲得感。
那么,本次修訂對推動提高分紅水平做了哪些安排,中期分紅程序有何簡化,如何引導合理分紅,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五方面要點。
要點一:重點關注財務投資較多但分紅水平偏低的公司
本次修訂中,證監會進一步明確現金分紅導向,推動提高分紅水平。一方面,是對不分紅的公司加強制度約束督促分紅。對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強化披露要求,除披露具體原因外,還要披露下一步為增強投資者回報水平擬采取的舉措等。
另一方面,是對財務投資較多但分紅水平偏低的公司進行重點關注,督促提高分紅水平,專注主業。
《現金分紅指引》第十三條明確,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應當對予以重點關注的情形,便包括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確、清晰的股東回報規劃或者具體的現金分紅政策的;公司章程規定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公司章程規定了現金分紅政策,但無法按照既定現金分紅政策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的。
同時,《現金分紅指引》指出,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期內有能力分紅但不分紅尤其是連續多年不分紅或者分紅水平較低的,以及財務投資較多但分紅水平偏低的,重點關注其有關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的董事會公告中是否詳細披露了未進行現金分紅或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原因。
要點二:鼓勵公司在條件允許下增加分紅頻次
本次修訂,證監會簡化了中期分紅程序,推動進一步優化分紅方式和節奏。一是鼓勵公司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增加分紅頻次,便于投資者更早分享公司成長紅利。
二是結合監管實踐,允許上市公司在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時,在一定額度內審議批準下一年中期現金分紅條件和上限,后續由董事會制定具體的中期分紅方案,以便利公司進一步提升分紅頻次,讓投資者更好規劃資金安排,更早分享企業成長紅利。
《現金分紅指引》第三條指出,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內容,利潤分配的形式,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年度、中期現金分紅最低金額或比例(如有)等。鼓勵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增加現金分紅頻次,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
要點三:對資產負債率較高但存在大比例現金分紅的公司重點關注
本次修訂中,證監會加強對超出能力分紅企業的約束,從兩方面引導合理分紅。一是強調上市公司制定現金分紅政策時,應綜合考慮自身盈利水平、資金支出安排和債務償還能力,兼顧投資者回報和公司發展需要。
二是強調監管要對資產負債率較高且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現金分紅情形的公司保持重點關注,防止對公司生產經營、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現金分紅指引》第十三條明確,上市公司存在現金分紅占當期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比例較高等情形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重點關注公司現金分紅政策是否穩定。
其中,對于資產負債率較高且經營性現金流不佳的,重點關注相關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會對生產經營、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是否存在過度依賴新增融資分紅的情形,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勤勉盡責,是否按照規定為中小股東參與決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或相關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決策等情形。
要點四:刪除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相關要求
本次修訂中,證監會結合獨董制度改革,在《現金分紅指引》中刪除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相關要求。同時,結合注冊制改革修改了適應性規定。
同時,證監會對《章程指引》的第一百五十三條、一百五十五條、一百五十六條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是鼓勵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增加現金分紅頻次,引導形成中期分紅習慣,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
二是根據《現金分紅指引》關于優化中期現金分紅實施程序的制度安排,補充中期分紅的完成時限要求。
三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細化分紅政策,明確現金分紅的目標,更好穩定投資者預期。同時,引導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紅約束條款,防范企業在利潤不真實、債務過高的情形下實施分紅放大風險。
要點五:分紅均衡性、及時性、穩定性和投資者獲得感仍有待提升
證監會表示,持續穩定的分紅有助于增強投資者回報,推動樹立平和的投資理念,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也有助于減少公司冗余資金、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引導公司專注主業。
“推動分紅既需以公司自治為基礎,也需要通過監管手段推動和引導,增強分紅意識,培育分紅習慣。”證監會指出。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現行《現金分紅指引》頒布實施以來,對健全分紅的內部治理機制和外部監管約束發揮了重要作用,A股上市公司分紅狀況持續改善。
“但同時,與境外成熟市場相比,分紅均衡性、及時性、穩定性和投資者獲得感仍有待提升,還有個別公司超出能力異常分紅,可能損害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需要及時引導規制。”證監會強調。
責任編輯:常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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