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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情況?實控人親自上陣,101個賬戶操縱自家股價!還與總經理"分工協作",獲利上千萬…等來證監會重罰
又見實控人操縱股價的案例。
證監會5月28日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書,時任中昌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昌數據)實控人的陳建銘等人控制使用101個證券賬戶在一年時間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集中交易“中昌數據”,同時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影響“中昌數據”交易價格,共計獲利1147萬元。最終證監會“沒一罰二”,沒收違法所得11472258元,并處以22944516元罰款。
監管層常態化從嚴打擊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在過往多年的資本市場典型案例公布中,均有市場操縱的案例,2020年以來,證監會累計對65起涉嫌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持續嚴厲打擊操縱市場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持續塑造市場良好生態。
實控人控制101個賬戶操縱股價
1956年出生的陳建銘時任中昌數據實際控制人、中昌數據控股股東上海三盛宏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三盛宏業)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
他在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和中昌數據總經理謝晶、胡侃控制使用“蔡某波”等101個證券賬戶(簡稱賬戶組)交易“中昌數據”。
時間回到3年前,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陳建銘因為資金緊張和三盛宏業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中昌數據”的質押風險,安排謝晶和胡侃尋找、提供證券賬戶和配資資金并交易“中昌數據”,以維護“中昌數據”股價穩定。期間陳建銘控制的企業提供保證金、利息,胡侃與謝晶對接追加保證金等事宜。
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間共計226個交易日,賬戶組均參與“中昌數據”交易,合計買入1.8億股,買入金額28.6億元,賣出1.8億股,賣出金額28.8億元。賬戶組在涉案期間有52個交易日的競價成交占比超過當期市場成交量的30%;有98個交易日的申買數量占市場申買量比例超20%;有32個交易日的申賣量占市場申賣量比例超20%;有162個交易日持有“中昌數據”達到總股本5%以上。
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間,賬戶組通過拉抬、對倒等手段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有34個交易日盤中股價漲幅超過2%,買入成交占比超過20%;有83個交易日存在賬戶組內證券賬戶之間交易“中昌數據”,對倒比例大于10%的有35個交易日,大于20%的有19個交易日。
2018年2月9日賬戶組開始建倉,持有22.2萬股。2018年12月10日持有4,619.3萬股。上述期間,賬戶組期末持股量為期初持股量的208倍,股價累計上漲5.15%。
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9日,賬戶組集中拉抬“中昌數據”股價。2018年12月11日“中昌數據”收盤價13.88元,較前一日上漲6.20%。2019年1月9日“中昌數據”收盤價達到峰值20.90元,賬戶組持股也達到峰值5,630.5萬股。上述期間,賬戶組期末持股量較期初增加21.89%,股價累計上漲59.91%。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6日,賬戶組大量減持,賬戶組持股量減少約100%,股價累計下跌35.89%。
綜上,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間,陳建銘等人控制使用賬戶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集中交易“中昌數據”,同時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影響“中昌數據”交易價格,共計獲利11472258.06元。
證監會認為,陳建銘、謝晶、胡侃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情形。
陳建銘要求不處罰,證監會:不予采納
陳建銘及其代理人提出四條申辯意見,第一,陳建銘只希望股價穩定在預期之上,沒有操縱牟利的動機和企圖,不存在操縱故意。第二,行為主體系三盛宏業,而非陳建銘。第三,賬戶組由胡侃控制,交易決策由胡侃做出。第四,違法所得計算錯誤,量罰過重。綜上,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同時謝晶及其代理人提出四條申辯意見,第一,沒有證據證明陳建銘因個人資金緊張而從事操縱行為。第二,謝晶僅作為傳話者角色轉達了相關信息,未尋找賬戶和資金,未控制使用賬戶交易,未專門負責與胡侃對接追加保證金等事宜,對其后胡侃控制使用賬戶交易及三盛宏業提供保證金的具體情況也并不知情。第三,案涉行為為單位行為,而非個人行為。第四,處罰過嚴。綜上,請求免于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
第一,在案證據和當事人申辯意見可以證明,陳建銘等人確有將股價穩定在一定預期之上、從而規避質押風險的意圖,并通過安排配資交易的方式實現上述目的,陳建銘、謝晶知悉胡侃擬拉抬股價的情況,當事人所稱不存在操縱故意、操縱行為由胡侃獨立實施等說法不能成立。同時,謝晶提供的情況說明及有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謝晶從事了借用賬戶和資金等具體行為,當事人所稱其并非主動等辯解,不影響其實質性地參與了違法行為之事實的成立。基于以上,對當事人關于違法事實認定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二,相關證據及當事人申辯意見表明,“穩定股價”系陳建銘起意并最終受益,且陳建銘對于三盛宏業內部資金劃轉是明知的,操縱行為主要系個人意志體現。三盛宏業內部雖有資金劃轉的審批決策,但并無證據證明其形成了操縱市場的單位意志。由此,應認定本案操縱為個人行為,而非單位行為。
第三,違法所得是指涉案賬戶組因操縱行為的所得而非操縱行為人的最終收益,本案違法所得認定并無不當。
第四,部分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在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對罰款倍數和部分罰款金額進行調整。
證監會決定,對陳建銘、謝晶、胡侃沒收違法所得11472258.06元,并處以22944516.12元罰款,其中對陳建銘罰款11472258.06元,對謝晶、胡侃分別罰款5736129.03元。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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