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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財務造假驚天大案:3年虛增營收275億 虛增利潤39億 虛增貨幣資金886億 虛增資產36億 控股股東占用資金116億
來源:梧桐樹下V
康美藥業(600518)財務造假案查清了,造假金額比預想的還要大!2016年-2018年3個年度,虛增營收275億,虛增利潤39億,虛增貨幣資金886億、虛增資產36億。財務造假金額破A股有史以來的最高紀錄!此外,2016 年至 2018 年,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康美藥業116億元。康美藥業及22名責任人共被罰款595萬元,6名責任人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3人終身、3人各10年)。
8月16日下午,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宣布對康美藥業作出處罰及禁入告知,認定康美藥業有預謀、有組織、長期、系統實施財務造假行為,惡意欺騙投資者,影響極為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證監會擬對康美藥業及馬興田等22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對6名當事人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涉嫌犯罪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月16日晚上,康美藥業發布關于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這個告知書向世人公布了康美藥業持續3年財務大造假的具體情節。
康美藥業是在去年12月28日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的,2019 年 8 月 16 日,康美藥業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證監會認定的康美藥業違法事實如下:
一、《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2018 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
《2016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89.99 億元,多計利息收入 1.51 億元,虛增營業利潤 6.56 億元,占合并利潤表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16.44%。《 2017 年年度報告》 虛增營業收入 100.32 億元,多計利息收入 2.28 億元,虛增營業利潤 12.51 億元,占合并利潤表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25.91%。《2018 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84.84 億元,多計利息收入 1.31 億元,虛增營業利潤 20.29 億元,占合并利潤表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65.52%。《2018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16.13 億元,虛增營業利潤 1.65 億元,占合并利潤表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12.11%。
二、《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2018 年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貨幣資金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藥業通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偽造、變造大額定期存單或銀行對賬單,配合營業收入造假偽造銷售回款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通過上述方式,康美藥業《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總資產的41.13%和凈資產的76.74%;《2017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 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總資產的43.57%和凈資產的93.18%;《2018年半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總資產的45.96%和凈資產的108.24%。
三、《2018 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
康美藥業在《2018 年年度報告》中將前期未納入報表的亳州華佗國際中藥城、普寧中藥城、普寧中藥城中醫館、亳州新世界、甘肅隴西中藥城、玉林中藥產業園等 6 個工程項目納入表內,分別調增固定資產 11.89 億元,調增在建工程 4.01 億元,調增投資性房地產 20.15 億元,合計調增資產總額 36.05 億元。經查,《2018年年度報告》調整納入表內的 6 個工程項目不滿足會計確認和計量條件,虛增固定資產 11.89 億元,虛增在建工程 4.01 億元,虛增投資性房地產 20.15 億元。
四、《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2018 年年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康美藥業在未經過決策審批或授權程序的情況下,累計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 11,619,130,802.74元用于購買股票、替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償還融資本息、墊付解質押款或支付收購溢價款等用途。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康美藥業應當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康美藥業未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和《2018 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前述情況,存在重大遺漏。
證監會認為,康美藥業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營業利潤,虛增貨幣資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所披露的《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2018 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康美藥業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所披露的《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年度報告》和《2018 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及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有關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康美藥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關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此外,馬興田、許冬瑾、邱錫偉在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組織、策劃、領導并實施了涉案違法行為,是最主要的決策者、實施者,其行為直接導致康美藥業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情節特別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 115 號,下同)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馬興田、許冬瑾、邱錫偉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莊義清、溫少生、馬煥洲,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其職責、具體實施行為直接相關,其行為與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具有緊密聯系,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莊義清、溫少生、馬煥洲采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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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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