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你們都在說謊!國信證券和瑞華才是華澤鈷鎳上訴案件的真正贏家 來源:網易
在華澤鈷鎳的證券索賠案件中,國信證券和瑞華的責任比例分別從40%、60%被提高至100%,看似“利好”的二審判決對股民周琴、栗四喜來說,完全是晴天霹靂。這樣的判決結果能促進投行和會計師提高執業質量嗎?
華澤鈷鎳的證券索賠案件最近有點熱,身邊不少朋友都有轉載新聞報道。我也看了報道,還查了查這起案件一審、二審的兩個判決書。
在華澤鈷鎳證券虛假陳述的二審判決中,四川高院改了兩個關鍵的地方。
國信證券和瑞華各自在40%、60%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被改成“對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賠償義務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看似股民的賠償款有了完全的著落,但是四川高院還改了華澤鈷鎳虛假陳述的揭露日。
這起案件真正的勝利者并不是“周琴”、“栗四喜”們。
【周琴案】從35510.05元到3288.49元
我們先拿股民周琴的案件來算算賬。
成都中院認定華澤鈷鎳虛假陳述的實施日系2014年1月10日,揭露日是2017年7月7日,基準日為2019年7月5日,基準價格為3.72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成都中院認定的“三期一價”,核定股民周琴的損失為35510.05元。
四川高院在二審中采納國信證券的上訴主張,把揭露日更改為2015年11月24日。相應的“三期一價”為“實施日2014年1月10日,揭露日2015年11月24日,基準日2015年11月30日,基準價格為19.87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四川高院認定的“三期一價”重新核定,股民周琴的投資損失被認定為3288.49元。
為什么差這么多?
大體上,股民可以主張的投資損失=(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基準價)*可獲賠的股票數量。按照上述計算公式,在股民的買入均價差不多的情形下,賣出均價和基準價越高,投資者可以獲賠的損失金額就越小。看圖說話。
一審將藍線劃定為揭露日,此后華澤鈷鎳的股價40多個一字跌停。而二審將黃線劃定為揭露日,此后華澤鈷鎳的股價在達到100%換手率的區間內并無大的跌幅。所以周琴的損失從35510.05元被核定為3288.49元也就不奇怪了。
【栗四喜】從98萬到0
栗四喜受到的影響更大。
按照成都中院確定的“三期一價”,股民栗四喜的買入成本為17.39元/股,可獲賠的股票數量為57000股,最后以0.41元的價格清倉,投資差額損失超過90萬。
按照四川高院確定的“三期一價”,股民栗四喜的買入成本為17.686元/股,可獲賠的股票數量為50000股,以賣出均價(20.8元)和基準價格(19.87元)計算,股民栗四喜不存在虧損,反而盈利10多萬元。
在二審判決中,四川高院引用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計算結果,認定“栗四喜并未因案涉虛假陳述行為而產生損失”。
華澤鈷鎳揭露日被改判的法律后果
除了上述兩位投資者因為華澤鈷鎳的揭露日被改判而遭受重大不利影響之外。揭露日改判還會直接影響有權索賠的投資者范圍。
按照成都中院的一審判決,在2015年11月24日之后買入華澤鈷鎳,在2017年7月7日前一個交易日仍然持股的投資者也符合索賠的條件。但是,按照二審判決,所有在2015年11月24日之后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就不符合索賠條件。即使投資者買入的時間在2015年11月24日之前,如果在2015年11月24日已經清倉也不符合索賠條件。
四川高院對華澤鈷鎳揭露日的改判,實際減輕了國信證券和瑞華的賠償責任,即便把券商和會計師的責任比例從40%、60%提高到100%,對“周琴”和“栗四喜”來說,都是“口惠而不實”的,對其他參與華澤鈷鎳索賠的股民來說,我看大概率也是弊多利少。
這樣的判決結果能促進投行和會計師提高執業質量嗎?沒準他倆正偷著樂呢。
當然,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是股民(作為當事人)與律師(作為委托人)應盡的義務。我期待著這個案件在最高院發生逆轉,同時也希望證券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規則能夠更加地清晰明了。
以上僅系我的個人意見和看法!
江蘇竹輝律師事務所/郎一華律師
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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