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3月以來28位銀行保險高管被監管否定任職資格 發生了什么?
銀保監會官網15日公告顯示,因不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及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奎屯市北京西路支行擬任行長夏春玲任職資格被否。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統計發現,這是3月以來,第28位任職資格未獲核準的銀行保險機構高管。
5月31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著重加強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同時,在“董監高”準入上,銀保監會也持續實行嚴格把控,對于不符合履職條件的擬任人員,堅決不予通過。
28位銀行保險機構高管中,有18位任職資格被否的原因是能力不足。
以6月1日山西銀保監局公告為例,因不符合《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任職條件,恒豐保險經紀公司山西分公司擬任主要負責人王湖的任職資格未被核準。《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一條要求任職人員需具備(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四個條件,主要考察擬任人員的履職能力。
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擬任副經理丁建坤、人壽財產保險公司宜城支公司擬任經理江中華等也因不具備履職必備的經營管理能力,任職資格被否。
主要涉及規定有上述《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及《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除能力不足外,履職回避、在超過兩家商業銀行同時任職、個人債務未清償也是部分擬任人員任職資格被否的原因。韓亞銀行西安分行擬任行長弋劍,人壽財產保險公司呼倫貝爾市中心支公司擬任總經理于勇,望江農商銀行擬任獨立董事姜凌,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支公司擬任副經理王新剛都因此任職資格未獲核準。
此外,招商銀行鄂爾多斯分行擬任副行長劉向東,和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擬任副主任孟兆東,都因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任職資格未獲核準。
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個月,共有3位銀行保險機構高管因考察談話不合格任職資格被否,分別是合眾人壽保險公司山西分公司陽曲支公司擬任副經理薛建鑫,山西盂縣農村商業銀行擬任董事李玉宏,以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武鄉縣支行擬任副行長郭慶剛。那么,考察談話從何而來,又主要考察什么呢?
2020年12月,銀保監會印發《關于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 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指出,從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
此前,銀行業保險業“董監高”任職資格考試,是許多高管晉升的難關。據統計,2020年內任職資格被否的94位銀行業高管中,有40人因為任職考試未通過資格被否,另有2人未參加考試,資格被否。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銀保監會公告,在上述40位因未通過考試而任職資格被否的銀行高管中,共有21位多次參考(包括補考)均未通過。《通知》補充,取消考試后,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核準工作中應通過審核申請材料、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是否具備履職基本條件進行審查。
在此基礎上,北京銀保監局4月印發《北京銀行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暫行辦法》。據其第十條,考察談話應根據擬任高管人員的申請材料、擬任職務級別和崗位特點,及擬任職機構的機構類型、風險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談話內容重點,全面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并對擬任高管人員就廉潔從業及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提出工作要求。可見,任職資格考試取消后,考察談話接過審批“接力棒”,任職資格批準并未放寬標準。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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