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精神疾病診斷,國航有一個巨大的誤解
文/李松蔚 北京大學心理學博士,清華大學社科學院職員
最近引發討論的一個新聞:
國航的一個航班,有乘客在飛機滑行期間使用手機,另一乘客以‘國航監督員’的身份制止。制止后仍不依不饒,情緒激動,擾亂航班秩序。
到這里,事情都還好說,只是一場突發的糾紛而已。后面的操作就有些看不懂了。首先,空乘人員一直在以息事寧人的方式處理,即便無效也沒有采取更多措施,只能對其他乘客不斷安撫道歉。飛機降落后,該‘監督員’執意報警,幾名被卷入糾紛的乘客(包括配合檢查,確認切換了飛行模式的無辜乘客)都被帶走調查,滯留數小時。最后,事情在網上曝光后,國航發表了幾段回應,讓質疑進一步升級,包括對當事人精神健康的推斷:
言下之意,為什么要交代這些背景呢?因為對方有這樣(擾亂公共秩序)的言行,可能是因為精神疾病發作導致的,大家最好體諒一下。
不同意,這是對精神診斷的嚴重誤用。
出現這樣的誤用,不是國航一兩個發言人的錯。它的背后體現出整個社會對精神診斷的誤解,污名,和濫用。我在高校教過幾年《異常心理學》專業課,發現這個問題不只存在于普通人身上,也影響了很多需要跟精神診斷打交道的專業人士,包括決策者,管理者,宣傳發聲者。所以我認真寫了這篇文章。有點長,建議大家讀下來,可能會改變你在這方面的觀念。我想說明的是,放任錯誤觀念長期泛濫,無論是對社會公眾,對精神疾患人士,還是對醫學的診治預防,都是非常有害的。
1,‘是不是’精神障礙,誰說了算?
首先,誰可以做精神障礙的判斷?
在國航這次事件的處理中,國航方面的發言人做了私下的暗示。姑且說暗示,因為沒有明確的結論,也不曾向公眾發布(乘客單方面披露的)。這是對的。因為非專業人士不可以憑借一個‘十多年前’的雙相情感障礙診斷和家族病史,就能夠給出判斷,說當事人正處在精神障礙的發作期。
不能判斷,這句話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她應該被當成正常人看待。
強調一遍:她應該被當成正常人看待。
就像法律上的‘疑罪從無’,在醫學領域,如果沒有權威的鑒證,就必須先默認一個人是健康的人,享受健康人的一切權利,承擔一切義務。——這很重要,診斷是特權,不是想有就能有的。你想請病假,就要給出蓋紅章的診斷書。為什么?因為它免除了你的義務!你必須設法證明你值得。
試想,假如有一天你沒去上班,什么話都不交代。你指望老板說:‘啊,他十年前生過病,而且他們家人身體也不好,嗯……所以我猜他是生病了,也算情有可原吧’,會嗎?不可能!老板只會扣你的工資,免你的職,要你承擔代價。
對精神疾病,理應有一樣的態度。
也許你確實病了,但是——牢記這點——這時候你在別人眼中仍然是‘健康的’,你的社會義務不能免除。除非你能拿出診斷,證明你正在治病。
這里最關鍵的一點,叫舉證責任。
如果精神障礙可以帶來一部分的特權(或免除義務),舉證責任就不能依靠別人,只能靠當事人或監護人,拿出醫生開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書,披露當事人的診斷。否則,其他人完全可以——并且應當——按照正常人的方式對她。
換句話說,該怎么辦就怎么辦。
一個‘正常的’乘客起飛時不系安全帶,隨意走動,大聲喧嘩,拒絕服從管理,這在航司管理規定里應該怎樣處置,就要給予怎樣的處置。該承擔什么后果就要承擔什么后果。這才是有效的管理,也保障所有人利益的管理。除非這個人可以證明她不是‘正常人’,才能由此考慮不一樣的對待。
再次強調,舉證責任在當事人。
國航這件事的處理反過來了。因為有人‘暗示’或‘懷疑’她有病,就主動為她免除了責任,好像給她預留了一塊屬于‘精神病人’的活動空間。這是什么?這就是傳說中的‘被精神病’啊。我要是當事人,我要起訴這些人誹謗的——
你們憑什么給我下診斷,無照行醫你知道嗎?
2,空乘人員/航司陷入困境
但是,為什么常常有‘被精神病’的問題,而不是‘被感冒’,‘被癌癥’呢?
這就說來話長了。
因為精神疾病常常被看作是一種‘羞辱’,很多人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愿意主動披露自己有精神病的。我們多半看到的,就是事情已經發展到刑事責任的時候,才會大張旗鼓地宣示‘精神病’的存在。其它大部分時候,都對它諱莫如深。
我們的文化又很喜歡玩這種曖昧。
不說就不說吧,懂的,大家都懂。有時候一個眼神就夠了,一種默契的體貼。尤其熟人之間更是如此:‘忍讓她一點哦’,‘哦,難道?’,‘呵呵,是的,因為她有點……有點那個’。懂了,我們就惹不起躲得起,老弱病殘唄。不明說,體現在行為上又不斷容忍,息事寧人,‘她是一個病人呀,你跟她計較了也沒用。’
問題是,她不說,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她也不用接受治療。
病人相比于正常人,可以得到特殊照顧,是的,但他們同時也要承擔責任,最起碼的責任就是遵循醫囑。如果有某些可能危害他人的癥狀,甚至還要住院監護——說得直白一點,就是隔離。這也不用諱言。診斷是一種權力,這個權力在設立之初,就是為了對人進行劃分,區別對待(treatment,就是治療的原意)。作為病人的人,可享受病人的特權,也要承擔作為病人的義務。
而精神診斷方面的困境是什么呢?
因為這些不能宣之于口的曖昧,落實到空乘人員/航司那里,操作時就要拿捏一種詭異的尺度:對這個疑似精神病人的正常人,既不能說她是病人(她不用被治療/監護/隔離),又要同時當她是病人(她不用承擔正常人的規則約束)。
這……這是第22條軍規啊這是。
所以,國航負責人在執行時也很痛苦:
我翻譯一下:我們不確定她算不算精神病。有時候正常,我們無權限制一個正常人上飛機。有時候又會犯病,我們不能懲罰一個生病的人。
所以到底有沒有病呢?——呵呵,那個,你懂的,就這么個情況,體諒一下好吧。
你瞧,黑色幽默不?
理想的程序是什么?先默認她是正常人,有病她要申明,同時遵守醫囑。沒病她就要負責。——現在是薛定諤的病:平時不病,追責的時候有病。
換誰來處理,也處理不好啊!
3,病人和家屬陷入困境
這種對待精神診斷的曖昧,不只是給‘正常人’增添了困擾。事實上,最無辜的受害者還是廣大的精神疾病患者和家屬。他們又一次遭到了污名。
你看,討論的風向很容易被帶偏了——
矛頭指向‘病人’了,有人開始恐懼身邊這些有診斷的‘病人’。以后乘坐飛機、火車,是不是都要乘客出示無精神疾病診斷的證明才能放心?
有過精神診斷的人,是不是要被另眼相看?
‘病人’不可控,不穩定,傷人還不負責?
不是的。必須為他們說幾句話:
第一,雙相情感障礙是一個常見的診斷,有過抑郁發作和躁狂發作交替呈現即可確診。注意是‘有過’,不是‘正在’。我在社會機構做心理咨詢,跟這樣的患者打交道有十幾年的經驗,沒遇到過這么失控的場面。這些人在日常溝通中常常能表現出良好的社會功能,了解自己在言行上的責任和后果,也沒有破壞公共秩序的風險。
第二,躁狂或抑郁發作期,病人會接受藥物治療。假如判斷行為上有風險(主要是傷害自己的風險),醫生會讓他們住院監護。時間不長,一旦癥狀緩解就可以出院。換句話說,我們日常所接觸到的雙相‘患者’,假如不是自行違背醫囑,都是醫生判斷后,可以正常進行社會生活的普通人。
第三,不只是雙相情感障礙,即使是重性精神疾病比如精神分裂癥,也可以用同樣的態度來對待。你永遠不知道一個人有沒有(或者曾經有過)精神診斷,你也不用知道。只要他不申明自己需要特殊照顧,你就可以把他當做正常人對待。
最后,病是可以治好的,切忌把診斷慢性化和擴大化。十多年前的診斷,都可以作為當前的行為依據,那豈不是曾經有過雙相診斷,或家族病史的人,不管過了多少年,都存在某種危害公共秩序的‘嫌疑’?這樣一來,精神疾病的診斷是不是要寫到檔案里,作為一輩子無法消除的‘前科’?
真要那樣,精神醫學就退回幾十年前了。
真正的病人和家屬都不容易。生病的人在努力康復。康復的人努力在融入社會。而擔心病人安危的家屬,不惜請假辭職也在努力照護病人的周全。他們有診斷,同時他們也想好好工作,社交,出行,與世界友好相處,享受正常人的權利。
或者說,承擔正常人的責任。
不要讓他們承受本來就不該他們承受的偏見。
4,醫療體系陷入困境
最后想說一說,這種觀念對醫療意味著什么?
它把精神醫學陷入了不義之地。
當一個可能引發社會后果的行為,通過某種似是而非的精神病理學闡釋,轉變為醫學問題,用于軟化其社會責任的時候,實際上就是把社會管理的成本轉嫁了一大部分到醫學上。——‘社會有事,醫生背鍋’。姑且不論這個觀念對社會的影響,哪怕只對醫學這個體系來看,破壞性也是巨大的。
一方面,它加重了對精神診斷的污名。‘病人’的原始含義,本來是‘痛苦的人’,這樣一來,無形中變成‘破壞秩序的人’,‘惹不起躲得起的人’。這會讓很多潛在的求助者更恥于開口,不愿承認自己在精神健康方面需要幫助。
誰知道會不會求助之后,過了十年,還會被人指指點點,當成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呢?
痛苦的人不愿意求助。即使求助,也不愿意接受精神疾病的診斷,更有可能因此抵觸治療。——如果我吃藥,被別人發現了會怎么想?他們會不會覺得我很瘋狂(雖然我知道自己不是)?減少跟我的接觸?一個新的工作機會,在同等條件下是不是就不會考慮我了?……他們還愿意跟我坐一架飛機嗎?
依從性下降。不愿意服藥,拒絕復查,恥于向身邊的人尋求支持,等等。
一方面是真正的病人得不到幫助,另一方面,又會制造很多似是而非的‘病人’。理論上,一切不合規的行為都可以解釋為精神狀態異常,被賦予病理意義,得到‘醫學’語境下的人道主義處置,這就讓精神障礙的治療逐漸具備了某種‘維穩’的功能。精神科醫生不再是醫生,而是穿著白大褂的城管,被強加上本應屬于其他人的工作職能。
‘她在公共場合鬧事……醫生怎么不管?’
如果醫生試圖解釋,這件事本就不歸他們管,《精神衛生法》規定了自愿診治,只要當事人(及其監護人)不同意,醫院就無權介入,社會的不滿就會轉向醫療體系的‘失職’:‘她破壞了公共秩序呀!’‘你們怎么沒把她治好就放出來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危你們不管?那誰來管?’
對啊,應該誰來管呢?
該負責的人不負責,因為它變成了一個醫學問題。醫生就只能用醫學手段,引導這個‘病人’在其他職能部門不參與的前提下,自我改造。可醫生只能治病,憑什么約束這個人的言行呢?——當一個本應該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的當事人,躲在診斷背后就可以免責的時候,誰又舍得拿掉這個診斷呢?
這就導致了精神問題的慢性化。
從一時狀態,變成了一種人格特點。
從一次失控變成了一張標簽。
從偶發的病變成了持續終生的病。
十年前病過,現在又發病。怎么才能治好?好像已經好了,但遇到事還是沒好。偶然一次就可以診斷。有了診斷就可以遷延不愈。治愈之后還能復發。即使從未復發,還可以把十年前的診斷保留好,說不定十年后還能用。
一個病就可以永遠延續,沒有終結的一天。
大量的醫療成本、社會成本,浪費在這種慢性化上。醫生痛苦,領導痛苦,同事痛苦,無辜受累的陌生人痛苦。當事人和家屬呢?其實也痛苦。
沒有人是贏家。
這篇文章很長,但是希望大家耐心看完。如果實在沒有耐心,拉到這里,至少請記住這條結論:診斷是用來治病的,不是用來化解糾紛的。
除非主動求治,否則疑診從無。
診斷的濫用:云診斷,慢性化診斷,揣測診斷,薛定諤的診斷……害人,害己,害了診斷,也坑了診斷背后的醫療體系,和千萬萬萬的病人。
理解了這些,也就知道國航這事該如何處理了:
1,把當事人看作正常人,該怎么辦就怎么辦。
2,處理過程中,不揣測當事人的精神狀況。
3,如果當事人想以‘精神病人’的身份獲得特殊待遇,需本人/監護人申請精神鑒定。
4,診斷有病,即遵醫囑服藥,監護,隔離。
責任編輯: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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