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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規來了!
滬深交易所于16日晚間發布了修訂后的退市規則,明確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具體違法情形和實施程序,新增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嚴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程序,目的就是要將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的公司清出市場。
按照規定,涉及到社會公共安全的退市情形以今年7月27日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簡稱《決定》)為界,《決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其該等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
這也就意味著長生生物或難逃退市命運。深交所已經啟動了對長生生物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機制。
關鍵點一:明確交易所退市主體責任
交易所的一線監管,除了對市場異動、上市公司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管外,在退市方面也承擔的主體責任。此次滬深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11月修訂)》等多個規則,構建了全新的退市制度體系。
證監會在今年7月27日就要求要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交易所要充分發揮一線監管職能,建立起了權責清晰的決策機制、程序規范和認定標準。
在此次的退市改革中,滬深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進行了相對類型化、具體化的規范,完善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提高了規則的可操作性。新規主要是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制退市情形,特別是對于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范。
關鍵點二:明確4類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在原來的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兩大領域的基礎上,交易所進行了類型化規定,明確了4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即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所認為,這4種情形集中圍繞違法行為是否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進行規范,相關標準更加明確、客觀、細化,為后續執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據。
上交所認為,證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中,欺詐發行主要是立足首發上市和重組上市中,申請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相應條文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欺詐發行罪。其立法邏輯在于欺詐發行的公司,自始獲取上市地位時即存在瑕疵。將其清出市場能夠維護整個市場誠實信用的基礎,也有利于從嚴規范資本市場入口;對于年報造假規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規范邏輯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間是否隱瞞了已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而應當終止上市的事實。出現這類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已嚴重背離了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無法向投資者提供關鍵的定價信息和投資決策參考,扭曲了市場正常定價機制和淘汰機制。無論是從其自身財務狀況,還是信息披露的合規水平來看,均不適宜繼續留在滬市主板市場,應當依據上市規則予以退市。如其通過財務造假維持上市地位,則擾亂了信息披露秩序,破壞了市場的價值發現功能,也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需要從嚴監管,將其退市。
深交所表示,區分IPO造假、重組上市造假、年度報告造假等重大違法行為情形,明確具體實施標準,提高相關標準的可操作性,強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的執行力度。
關鍵點三:新增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退市新規的一個關鍵新增點就在于,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應予退市。
具體規則方面,在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方面,主要類型化和具體化為三種情形:
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
其三,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上交所認為,出現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行為,表明上市公司生產經營價值取向與其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發生嚴重背離,如果在涉及社會公眾安全等領域出現重大違法行為,表明公司生產經營的價值取向出現嚴重偏差,實難擔負公眾公司應有的職責和使命。
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行為,不僅損害資本市場投資者的利益,更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乃至國家利益,為資本市場立法和監管的價值本位所不容,上市公司如果在涉及社會公眾安全的領域存在重大違法行為,說明其在利用資本市場之便,行危害社會之實,嚴重違背了市場準入的基本要求,應當嚴肅處置,并將其清出市場。
上市公司存在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行為,往往會被剝奪生產經營的資格許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客觀上不應也無法再維持其上市地位。
深交所指出,將上市公司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納入退市情形,有利于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推動上市公司堅定貫徹新發展理念,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在維護國家公共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等方面作出表率。同時提高風險意識,更廣泛保護投資者權益。退市制度的社會功能是保護投資者利益,是優化完善退市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也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投資行為,將其納入強制退市情形,有利于維護市場運行秩序,將保護投資者權益落到實處。
關鍵點四:強制退市四方面特點
退市新規對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依據、實施標準、實施主體、實施程序以及相關配套機制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有四個方面特點:
一是切實提高退市效率。
第一,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
第二,重大違法的公司被暫停上市后,不再考慮公司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后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
第三,除欺詐發行外的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
第四,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二是圍繞“上市地位”明確退市標準。
第一,堅決對欺詐行為“零容忍”。上市地位需具備合法性基礎,公司取得上市地位主要來源于首發上市和重組上市,公司因欺詐而騙取了IPO發行核準或者重組上市核準,則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備合法性基礎,直接導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續;
第二,嚴懲“造假”規避退市的行為,上市公司利用財務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占用市場資源、扭曲定價功能,堅決予以處理;
第三,延伸監管范圍,從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考慮,嚴肅處理重大違法行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三是退市依據牢靠。
各類行政機關是依法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證券市場等領域實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是判斷和認定上市公司是否負有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實施辦法》以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為依據,即確保違法事實清楚、退市依據明確。
四是堅決落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一方面,退市決定主體具有權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綜合考慮上市公司違法情形,作出審慎、獨立、專業判斷;另一方面,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程序公開透明,設置了申辯、聽證和復核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釋溝通的權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關鍵點五:重大違法退市公司需5年后重新上市
退市改革方案對重新上市條件也作了修改。對于在市場入口即違法的欺詐發行公司,違法行為惡性較大、反響強烈,新規不再給予其重新上市的機會;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轉公司掛牌轉讓滿5個完整會計年度方可申請重新上市。
同時,對于因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后進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司法裁決被依法撤銷、確認無效或者依法變更等情形外,將不再允許其恢復上市,以傳遞從嚴實施重大違法退市的信號,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避免退市過程出現不必要的反復,引發市場投機炒作。
關鍵點六:多措并舉保護投資者利益
在退市過程中如何兼顧市場公平和投資者利益保護,是監管層的考慮重點。
上交所指出,投資者保護工作是資本市場重要制度改革完善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退市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之一,直接關涉投資者利益,矛盾糾葛較為集中,利益訴求較為復雜。對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而言,公司股票退市,投資者將因此失去主板市場交易機會。
但整體上看,將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的公司清出市場,能夠凈化市場環境,健全市場優勝劣汰機制,促使公司規范經營,真正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是維護投資者權益的治本之策。
這次退市改革中,在具體的投資者保護措施方面,主要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風險警示制度設計、相關主體權利限制、責任主體紀律處分等方面作出具體安排。
在上市公司面臨退市風險時,及時督促其對外披露,進行風險揭示。在退市的程序中,設置了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在交易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規制。這一系列制度的設計,就是要促使投資者理性投資,充分考慮投資決策與風險承擔能力之間的匹配性。除此之外,前一階段發布的減持規則中,已經規定上市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同時,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機制已經日趨成熟,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力度也逐步加大,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渠道實現利益訴求。實踐中,已有不少個案的投資者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另外,在配套舉措方面,修訂股東大會規定、調整恢復上市保薦人資格要求等,充分保障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關鍵點七:新老劃斷確保退市平穩
此次退市規則的修訂內容較多,為了確保市場平穩和退市秩序,在新老銜接方面有了更多的考量。
對于涉及到社會公共安全的退市情形,是以證監會《決定》為界,證監會《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決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其該等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這一安排,與證監會《決定》的原則是一致的,主要是考慮到相關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時,即可能對公司的上市地位產生重大影響,以此適用新規,符合實際情況,符合退市新規的規范邏輯,也是從嚴治市、凈化市場環境、促進優勝劣汰的必然要求。
長生生物疫苗一案被罰91億元,相關負責人也被追究刑責,符合交易所規定的強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已經啟動對長生生物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機制。根據規定,公司股票將于《實施辦法》發布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作為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初步審核意見的起算時點。后續,深交所將根據相關規則作出是否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在年報造假重大違法新老劃斷方面,需注意的是起算時點。考慮到重大違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證監會發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見后才正式實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報告作為《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年報造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新老劃斷的起算點,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財務情況不再考慮。
例如,公司年報造假規避凈利潤退市指標,在2018年年報披露后,經行政處罰認定,追溯調整后2015年至2018年連續四年虧損,則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又如,公司年報造假規避凈資產退市指標,在2017年年報披露后,經行政處罰認定,追溯調整后2015年至2017年連續三年凈資產為負的,也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對于新規實施前已經完成重組上市的規則適用。如果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規實施前已經“脫胎換骨”,公司控制權、主營業務等均發生了變化,再予退市不盡合理。對此,退市新規施行前,重大違法上市公司已經合法合規完成重組上市,且重大違法事項均發生在該次重組上市之前,也與該次重組上市無關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不對其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正式施行后,重大違法上市公司再進行重組上市的,仍將嚴格按照新規實施強制退市。重組方應當做好盡職調查,避免因上市公司重組上市前的重大違法行為而被強制退市。
關于重新上市制度的新舊適用安排。新規實施前,已因重大違法被本所決定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規施行后36個月內申請重新上市的,仍適用原規則。
關鍵點八:嚴格執行,有一家退一家
退市制度發布實施后,上交所表示,將擔起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新規,對于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有一家退一家。同時,上交所將做好對上市公司的服務,督促引導上市公司做好經營基本功,切實提高自身質量,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根本利益。
深交所也表示,將繼續嚴把退市制度執行關,對應當退市的公司,堅決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形成“有序進退、優勝劣汰”的市場格局,促進深市多層次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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