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600844.SH)發布公告,公司、李國方、孫朝輝、成國俊、蔣勇飛、丁偉東、周勁松、楊軍、談翔、胡浩方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出具的《對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國方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172號,以下簡稱《警示函》),具體情況如下:
經查,為紓解公司資金困難,自2022年8月起,丹化科技原控股股東、現第二大股東江蘇丹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丹化集團)陸續向丹化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蘇金之虹新材料有限公司、控股孫公司江蘇金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17筆借款共計3.315億元,目前借款已歸還1.805億元,借款余額1.51億元。上述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但公司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公司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五十四條第四項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在2022年年度報告和2023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丹化集團提供借款形成的關聯交易。直至2024年4月2日,公司才召開董事會對目前尚未歸還的1.51億元接受財務資助暨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追認,并披露《接受財務資助暨關聯交易公告》。
丹化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項、第十五條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等規定。丹化科技時任董事長李國方,時任總經理孫朝輝,董事會秘書成國俊,時任董事、財務負責人蔣勇飛,時任董事丁偉東,董事周勁松,時任監事會主席楊軍,時任監事談翔、胡浩方,未能勤勉盡責,保證公司依法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違反《信披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依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有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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