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文發布六大辟謠 互聯網大平臺都會“店大欺客”嗎?

閱文發布六大辟謠 互聯網大平臺都會“店大欺客”嗎?
2020年05月06日 07:50 上海證券報

  在文字江湖里揮斥方遒的寫手們,如今卻陷入了一場事關自身利益的紛爭。

  閱文新舊管理團隊更迭,牽扯出系列合同及作家權益問題,在網文江湖已經掀起了軒然大波。

  根據2019年財報,2019年閱文平臺入駐作家810萬位,作品數量達到1220萬部,自有原創文學作品1150萬部。閱文合同規則的修訂,幾乎意味著網文玩法的更迭,事關810萬作家的身家,影響力自然不可小覷。

  針對新舊合同以及“五五斷更節”等市場傳言,閱文5日晚發布官方辟謠,就“全盤免費”、“侵吞去世作家收益”、“作者著作權”等熱點問題進行回應。

  其中除了再次強調“付費閱讀”外,閱文特別就“作者沒有著作權”的問題進行了回應,辟謠文認為,“著作權分為著作權人身權和著作權財產權。著作權人身權是不可分割的人身權利,著作權財產權在經雙方協商后,在自愿的情況下授予。”

  事件的起因是,閱文去年9月推出的合同在網絡上流傳,并被認為存在諸多“霸王”條款。此后,包括“天蠶土豆”、“愛潛水的烏賊本尊”等知名網文作者也通過微博等渠道發聲。

  目前來看,癥結的關鍵仍集中于“著作權權益”方面,畢竟誰都愿意做大蛋糕來分,而不是一開始就約定蛋糕的切法。

  而由此引發的“版權授權”問題究竟怎么看? 京衡律師事務所在官方公眾號中解釋說:在作家與平臺的合作中,版權授權是必須的,授權路徑、授予多少則是可以協商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權,平臺如需將作品進行發布和其他形式的二度開發,則必須得到作者的授權。目前,最常用的授權方式是著作權許可,雙方簽訂著作權許可協議。

  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該公號律師認為:作家與平臺之間,不是、也沒有必要是勞動關系。

  以上圖片截取自“京衡律師事務所官方公眾號”

  京衡律師事務所在官方公眾號中指出:合作中,雙方最應當重點關注的,是授權內容,授權期限,以及合作過程中,作家可以享有的權利等等。“版權在不在手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版權不在手里”的對價是否合理。這里的對價,包括直接的付費閱讀經濟收益,間接的各類改編機會、知名度提升等等,資本商業邏輯與作家個人訴求充分博弈后達成的平衡,才是合理長久的合作存在。

  而著名網絡作家、中國作協主席團委員唐家三少也在微博中坦言:“不同階段的作者,真的是不一樣的,當你足夠優秀的時候,你就有討價還價的資格,當你初入的時候,你就要考慮放棄什么而獲得什么。”

  他建議,“我們是作者,不是專業的律師,所以,請大家在簽一些重要的合同時請專業的人幫忙看看。能簽的就簽,不能接受的條款,一定要據理力爭。無論是什么樣的合作,最初合作方拿出的合同一定是對他們最有利的,我們要做的,就是努力的減少對方有利的條款,增加對自己有利的。”

  據悉,針對舊合同存在一些批評和意見,閱文即將與作者在6日召開第一次懇談會,充分聽取作家們的意見和建議。新管理團隊將與作家進行廣泛的溝通,對不合理的條款將會相應修改。

  而根據2019年財報,版權運營已經成為閱文平臺優質內容變現的支點。2019年閱文集團來自版權運營及其他的收入同比增長283.1%,至46.4億元。

  其實,從過往互聯網平臺發展歷史可見,不少平臺在做大之后,尤其是出現隱性壟斷地位之后,或多或少出現“店大欺客”的做法或者傾向,從這個角度而言,競爭,市場化的競爭,才是推動商業文明、社會進步的不二法門。

  此次網文江湖的震動,有無店大欺客的嫌疑?未來閱文又能否以更開放之雄心,踐雙贏之戰略?這需要看掌舵者魄力胸襟,更要看背后資本的格局大小。

  編輯:全澤源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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