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擔保困局:4天蹊蹺放貸兩筆 贛州銀行3000萬元貸款誰來還?

民企擔保困局:4天蹊蹺放貸兩筆 贛州銀行3000萬元貸款誰來還?
2025年01月10日 18:48 媒體滾動

  來源:華夏時報

  華夏時報記者 陳鋒 謝碧鷺 北京報道

  在商業貸款的復雜世界里,每一個決策和交易都可能蘊含著巨大的風險與責任。江西萍鄉市萬新小城鎮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萬新公司”)如今就深陷這樣一場令人費解的擔保糾紛之中。

  江西贛州銀行在短短4天內,連續向貸款企業發放兩筆總額為6000萬元的貸款,讓上述萬新公司陷入了迷茫與困境。目前,萬新公司因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而被執行走1500余萬元。公司負責人孫女士疑問:“我們真的該為這筆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嗎?”

  令這出悲劇頗帶戲劇性的是,貸款企業明確指認,萬新公司并非完全的擔保責任主體。而債權方贛州銀行更是向法院提交申請,請求暫緩強制執行該企業。

  這起離奇的案件,引發了民企和法律人士對貸款擔保規則的深度思考。

  意外發現公司被執行5700萬元

  糾紛肇始于一起貸款業務。

  2014年2月14日,江西省宇財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宇財公司”)與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下稱“贛州銀行吉安分行”或“贛州銀行”)簽訂了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宇財公司向贛州銀行吉安分行借款3000萬元,借款期限從 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借款年利率為8.61%,逾期則加收 50%。

  從當年的案卷資料看來,多家公司和個人為上述貸款給予擔保,其中就包括前述萬新公司,它與銀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擔保最高限額為3000萬元。

  擔保責任看起來似乎一目了然。

  后來,宇財公司在借款后未能履行按期付息義務,導致拖欠利息的情況出現。贛州銀行吉安分行在多次催款無果后,于2015年9月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宇財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要求萬新公司等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判決:宇財公司需償還贛州銀行吉安分行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其利息,并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50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在2016年2月14日前償還剩余的250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贛州銀行吉安分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萬新公司等公司和個人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宇財公司追償。

  據了解,該案一審判決后,無人提出上訴,該判決生效。不過,該案多年后才進入實際執行程序。

  直到2022年7月,在萬新公司業主群里,有人貼出企查查上該公司存在5700萬元的巨額被執行信息時,萬新公司才發現卷入了這起巨額借款糾紛。

  萬新公司負責人孫女士深感意外,自2013年年底從他人處收購、接管萬新公司以來,公司既未曾有過大額貸款,也未曾對外提供過大額擔保,卻不知為何會被執行5700萬元。公司隨后安排法務調取案件相關資料,驚訝地發現了那份公司在2014年2月11日,為上述宇財公司貸款3000萬元出具的《最高額保證合同》。

  擔保合同真假之辯

  “這個擔保合同是假的。”孫女士說,她接手萬新公司后,從未參與任何大額擔保。另外,該擔保合同上的公章,是她掌控公司后于2014年8月變更營業執照后新刻的,但蓋章日期卻是半年之前的2014年2月,當時該公章還未誕生。

  案卷資料中還有萬新公司為該擔保所做出的股東會決議,不過,該決議只有一名股東簽字。天眼查顯示,彼時該公司有兩名股東,二者的持股比例分別是52%、48%。

  “我在銀行工作過,像這種一個股東簽字的股東會決議,銀行一般不會采納的。”孫女士說。

  萬新公司隨后向贛州銀行吉安分行交涉,該行一位郭姓負責人承認該擔保存在瑕疵。記者獲得的一份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安監管分局出具的《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答復意見書》載明:郭姓負責人在贛州銀監局質詢時表示,2020年下半年通過重新梳理該筆不良貸款業務檔案時,了解得知該擔保為追加擔保。是2015年初由萬新公司法人代表帶公章到分行,并在《最高額保證合同》及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由經辦人員將日期填寫至該筆貸款發放日2014年2月14日(編者注:實際填寫日期為2014年2月11日)。

  “也就是說,銀行方面承認,該擔保合同是后來補的,并非貸款發生時的擔保。”孫女士說,她多次找銀行交涉,銀行方面態度反復。一方面,銀行主動向法院申請暫緩對萬新公司的強制執行,另一方面,以該案已被法院判決為由,拒絕糾正錯誤。

  截至目前,法院的強制執行仍未解除,萬新公司被劃走的執行款總額超過1500萬元。

  啟動申訴程序

  記者獲得的一段該案審判長李愛平近日與借款方宇財公司負責人謝干才的錄音顯示,李愛平法官主動向后者了解萬新公司的擔保細節。謝回答說,當時無法按時償還銀行利息130多萬元,銀行方面要求增加擔保,他就求助于孫女士,孫于是答應為該筆130多萬元利息做擔保。謝一再表示,萬新公司只是為該筆利息擔保,而非為本金3000萬元擔保。

  “我們多次向法院領導進行了反映,要求法院糾錯。”孫女士表示,為了徹底解除擔保責任,萬新公司以原審判決對關鍵事實存在錯誤認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為由,要求啟動院長發現程序再審此案。

  萬新公司近日向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訴書稱,原審審判剝奪了其訴訟權利,公司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并未收到應訴通知、開庭通知、判決書,也因此錯失了答辯機會、上訴機會。申訴書要求法院撤銷判決,同時申請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銀行虛假訴訟責任。

  截至發稿前,該申訴案尚未獲得立案。

  隨著對貸款資料的深入研究,萬新公司又發現重要證據。

  萬新公司提供的一份宇財公司的賬戶交易明細清單顯示,2014年2月11日宇財公司向贛州銀行吉安分行借款3000萬元,4天之后的2月14日,宇財公司向銀行還款3000萬元并支付了2.15萬元利息,同日宇財公司再次借款3000萬元。此外,案卷中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簽署的時間是2014年2月11日。

貸款、擔保關系圖貸款、擔保關系圖

  “兩筆貸款,一份擔保合同,我應該為哪一筆擔保?”孫女士表示,退一步講,假設擔保合同有效,從簽署時間來看,也應該是為2月11日的貸款作擔保,而那筆貸款已經在4天后歸還了,擔保責任也就解除了。孫女士稱,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對此有明確的約定。

  記者查閱案卷材料上的保證合同證實了上述說法。合同第七條第8款中載明:借款人償清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甲方(即擔保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而且,兩筆貸款總額是6000萬元,也超過了擔保合同3000萬元的最高限額。讓萬新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合適嗎?”孫女士很疑惑。

  針對萬新公司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這一爭議焦點,北京的法律專業人士從不同角度給出了看法。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張玉成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它是依附于主債權債務合同而存在的。在本案中,需要仔細審查萬新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所對應的主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擔保合同明確指向的是特定的某一筆貸款,當該筆貸款的主債權債務關系因清償等原因消滅時,擔保責任通常也應隨之解除。如果擔保合同的約定較為模糊或存在歧義,可能會給責任的界定帶來困難。

  知名法律人士藺文財則表示,就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特性來說,案卷中萬新公司簽訂的是最高限額為3000萬、擔保期限為兩年的最高額保證合同。而從客觀事實來看,4天內贛州銀行給予了兩筆總額為6000萬元的貸款,超出了3000萬元最高額度,保證人也不需要承擔后一筆貸款的擔保責任。

  不過張玉成律師也表示,萬新公司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并非一目了然,需要綜合考慮擔保合同的具體條款、簽訂過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復雜的商業貸款擔保關系中,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至關重要,任何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最終的責任認定。這也提醒各方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謹慎審查合同條款。

  記者10日致電贛州銀行吉安分行郭姓負責人,對于萬新公司的擔保責任問題,他稱在休息,建議記者聯系單位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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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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