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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駿:從綠色金融到轉型金融仍任重道遠

2025年01月10日15:55    作者:馬駿  

  意見領袖丨馬駿

  從金融業的角度來看,關注轉型的視角是為了防范高碳企業和高碳資產變成金融風險。因為,不能成功轉型的企業就會面臨估值下降乃至成為壞賬等金融風險。從融資需求來看,轉型金融的業務潛力巨大,但目前遠遠沒有發揮出來。需要突破缺乏權威標準、“兩高一剩”行業貸款受限、缺乏激勵機制等瓶頸,轉型金融才能迎來大的發展。

  綠色金融概念及其四大支柱

  我國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正式起點是2016年,彼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聯合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在指導意見框架中,我國逐步建立了綠色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分別是: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可持續信息披露要求、激勵機制、產品體系。

  支柱1: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

  關于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目前有包括綠色信貸目錄、綠色債券目錄、綠色產業目錄等在內的多套標準。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首次明確了建立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頂層設計,并將發展綠色債券市場作為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同年,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綠金委”)組織編制了《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版)》(以下簡稱《目錄》),納入了6大類(一級分類)和31小類(二級分類)環境效益顯著項目及其解釋說明和界定條件。2015版《目錄》明確了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的界定與分類,建立了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為綠色債券發行審批與注冊、第三方評估和綠色債券評級以及相關環境信息披露提供了依據。2021年人民銀行發布了綠債《目錄》修訂版。此外,發改委還牽頭發布了綠色產業目錄。目前新版綠色信貸、綠色債券和其他綠色金融產品的目錄的都主要基于發改委的綠色產業目錄。

  除了國內的界定標準外,綠色金融標準方面我國參與了多項國際合作的項目,包括中歐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該目錄是由可持續金融國際平臺(IPSF)發布的。ISPF是2019年由歐盟發起的可持續金融監管決策者直接對話的金邊平臺,旨在幫助全球投資者確定和把握真正有助于實現可持續/綠色發展目標的可持續投融資機會。ISPF現有的14名成員國家的GDP總和占全球總GDP的45%,人口總和占全球總人口的50%,同時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球總排放量的50%。2020年7月,由中國人民銀行提議,IPSF發起設立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工作組,中國人民銀行和歐盟委員會擔任共同主席。工作組通過對中國《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和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氣候授權法案》開展全面和細致的比較,在此基礎上編制了《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該目錄包括中歐綠色與可持續金融目錄所共同認可的、對減緩氣候變化有顯著貢獻的經濟活動清單。2021年11月4日,IPSF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6)期間召開了IPSF年會,發布了《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報告——減緩氣候變化》初版,2022年6月又發布了第二版,包含了72項經濟活動。

  2022年版的共同目錄得到了中國市場的運用。最近兩年,幾乎所有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的債券都用共同目錄進行了貼標,有效提升了這些債券在境外市場的受歡迎的程度,提高了超額認購的倍數。國內也有不少發行人在發行綠債時就同時貼中國綠債和CGT兩個標簽,享受了更低的融資成本。此外,綠金委成立了CCGT專家組,近期將國內300只左右存量的綠色債券貼上了共同目錄的標簽,多家外資資管機構已經在這些CGT貼標債券的基礎上開發了債券基金產品。市場普遍認為,CGT貼標的綠債屬于高質量的“純綠”債券,未來,CGT貼標的產品有望更加豐富。

  支柱2:可持續信息披露要求

  早期環保部對重點排污企業強制性的環境信息披露要求,后來又有人民銀行和其他信用監管部門對綠色金融產品的發行主體——包括綠色信貸的借債企業和綠色債券的發行主體——要求其披露綠色項目所產生的環境效益。國際上,最新走勢是全球都在向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制定的披露準則看齊。2023年6月,ISSB發布了S1和S2兩項可持續披露準則。目前,國際上已經有20多個國家和地區表示了要采用ISSB作為當地可持續披露準則的基礎。中國香港地區率先完整落實了ISSB,2025年開始強制要求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披露,包括對S1、S2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并在一段過渡期之后要求披露S3的排放數據。港交所還將要求上市企業披露氣候風險分析結果和轉型計劃。我國財政部也在緊鑼密鼓地編制以ISSB為基礎的、面向內地企業的可持續披露準則。

  支柱3:激勵機制

  我國在國家和地方層面推了多種鼓勵綠色金融的激勵政策。比如,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辦法,激勵銀行增加綠色貸款與綠債的持有比例;另外,人民銀行的碳減排支持工具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等綠色項目提供了低成本資金。在地方層面,以湖州為代表的一些綠色金融創新改革試驗區為綠色項目提供了貼息、擔保等激勵措施,也有一些綠色金改地區的政府為表現出色、取得創新成果的綠色金融機構給予獎勵,對綠色債券認證貼標給予補貼,對綠色金融培訓和能力建設提供經費支持,并為當地的企業和銀行提供公益性的綠色項目對接、ESG評價、碳核算等服務。這些措施為綠色金融創新與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氛圍,抵消了綠色金融特有的數據和貼標成本,降低了綠色金融的融資成本和交易成本,提升了綠色項目的回報率,有力地促進了當地綠色金融和綠色產業的發展。

  支柱4:產品體系

  在目前的框架之下,國內綠色信貸余額已達到35萬億規模,綠色債券余額達到2.2萬億規模,是全球最大的綠色信貸市場和綠色債券市場。此外,還有1000多只綠色基金,以及一些更加創新的產品,包括ABS、ETF、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這些產品有力地支持了我國綠色經濟中主要板塊的高速增長,包括新能源、電動車、電池在內的“新三樣”。在這些綠色產業的主要領域,中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都超過了50%,有的甚至達到90%。

  轉型金融概念及當前進展

  我國的綠色金融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支持了全球最大的綠色經濟在中國的落地。未來,完善和提升綠色金融體系下一個主要突破口是發展轉型金融。

  從金融業的角度來說,關注轉型的視角是為了防范高碳企業和高碳資產變成金融風險。英國一家咨詢機構Vivid Economics針對高碳企業的估值在未來幾十年的變化前景進行了量化分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水泥等典型的高碳企業,結論包括:煤炭相關企業未來估值可能會下降90%,石油、天然氣相關企業未來估值可能會下降40%,水泥相關企業未來估值可能會下降30%,等等。而光伏、風電設備等制造商的未來估值則可能會上升60%。原因在于,減碳的企業會得到市場的追捧,但是持續高碳不能轉型的企業就會面臨估值下降的風險。高碳行業的低碳轉型如果得不到金融支持,可能會產生如下后果:轉型失敗或延遲;企業破產倒閉導致金融風險;企業倒閉裁員影響社會穩定。

  事實上,目前定義下的綠色金融無法全面有力地支持高碳企業向低碳轉型,因為綠色金融的支持范圍被綠色目錄限定,而綠色目錄中大多數是純綠和接近純綠的項目,像風電、光伏、電動車、電池、污水處理、固廢處理等。高碳的行業的活動,包括“兩高一剩”行業當中的大部分的減碳活動不符合目前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

  而這些高碳行業當中的很多企業其實是有實現減排的轉型路徑的,也愿意采用更好的技術去向低碳轉型,并希望獲得資金支持。這就需要我們構建一個轉型金融的框架來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本支持他們向低碳、零碳轉型。轉型行業至少應該包括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紡織、建筑、公路交通、航運、航空等。粗略估算,可轉型的非綠活動在經濟當中所占比重比純綠的經濟活動要大出好幾倍,所以未來要引導非常大規模的社會資金來支持高碳行業向低碳轉型。

  國際上近年啟動了一些轉型金融產品的嘗試,比如可持續掛鉤的貸款、可持續掛鉤的債券等。轉型金融產品自2021年起開始在國內興起,包括可持續發展掛鉤貸款(SLL)、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SLB)、轉型債券及低碳轉型(掛鉤)債券,其利率與融資主體的關鍵績效指標(KPI)和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SPT)相掛鉤,如碳排放量、能效、其他可持續相關績效指標。但是從全球范圍來看,轉型金融的發展仍然面臨許多挑戰。一是缺乏權威的對轉型活動的界定標準,而如果沒有界定標準就會導致假轉型,出現“洗綠”的風險。第二,對轉型主體的披露要求不清晰,比如是不是應該有一個完整科學的轉型方案?這方面都沒有明確的官方要求。三是目前的轉型金融工具比較單一,主要是集中在債務類的投資工具。四是缺乏激勵機制。轉型融資涉及到編制轉型計劃、披露、認證等額外要求,成本較高,如果沒有激勵措施,企業就不一定愿意去做轉型融資。五是轉型過程中往往會伴隨著高碳企業的裁員等社會問題,因此轉型的公正性變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但是金融業似乎還沒有投入足夠的資源去助力“公正轉型”。

  轉型金融框架及其五大支柱

  2022年,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發布了G20轉型金融框架,總結了國際上的一些基本共識,提出五大支柱,包括:要建立明確的對轉型活動的界定標準(Identification of Transition Activities),要有披露要求(Disclosure),要有明確的金融工具(Financing Tools),要有激勵機制(Incentives),要推動公正轉型(Mitigating Negative Social Impact)。

  支柱1:對轉型活動和轉型投資的界定標準

  · 使用目錄法或者原則法建立轉型金融的界定標準,降低市場主體識別轉型活動的成本,有效規避“假轉型(transition-washing)”的風險;

  · 所界定的轉型活動和轉型投資應該衣透明、可信、可比的減排目標;

  · 界定標準應該適用于轉型企業、轉型項目、相關金融產品和投資組合;

  · 界定標準應能反映市場、政策、技術發展的動態需求;

  · 界定標準應考慮公正轉型的要求;

  · 界定標準應具有國際間的可比性和兼容性。

  支柱2:對轉型主體和轉型活動的信息披露要求

  · 使用轉型融資的主體(企業)應該披露具有可信度、可比性、可驗證性、有雄心(先進性)的完整的轉型計劃;

  · 披露短中長期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包括中間目標和凈零目標)和氣候適應目標,以及減排活動的進展情況;

  · 披露S1和S2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并在可能的情況下,披露S3數據;

  ·披露落實轉型的公司治理信息;

  ·對指定用途的轉型金融工具,應披露資金用途;對不限定用途的轉型金融工具,應披露所支持的轉型活動的KPI。

  支柱3:轉型金融工具

  · 要進一步豐富和發展轉型金融的工具箱,包括債務型融資工具(如不指定用途的可持續掛鉤的貸款、債券和指定用途的轉型貸款、債券等)、股權類融資工具、保險和擔保等風險緩釋工具、證券化產品等其他工具;

  · 不論使用哪種轉型金融工具,都應該要求融資主體提供透明、科學的轉型計劃,滿足披露要求,并在金融工具的設計中引獎懲機制,鼓勵企業更加努力地實現減排目標。

  支柱4:激勵政策

  · 建議各國決策部門設計和推出一批激勵政策和機制,以提升轉型活動的可融資性;多邊金融機構應該幫助發展中國家設計這些機制;

  · 激勵政策的選項包括優惠融資、政府擔保、貼息和轉型金融工具的認證補貼、政府基金投資、優惠稅率、央行金融政策、碳市場政策、政府采購、行業激勵政策等。

  支柱5:公正轉型

  · 各國政府和金融機構應該鼓勵轉型金融的融資主體評估轉型活動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如對就業、通脹等的負面影響),披露這些影響,并采取措施緩解這些影響;

  · 以緩解對就業的負面影響為例,可以考慮如下具體措施:監管部門和投資者可以要求轉型金融的融資主體(企業)提供轉型計劃對就業的影響的評估;如果轉型計劃可能對就業產生重要的負面影響,公司應該提出技能培訓和再就業計劃,并披露這些計劃;監管部門和投資者可以提出與再就業業績相關的KPI,并納入轉型金融產品的設計中。比如,G20文本中提出,如果一個金融機構準備給企業提供一個轉型的貸款,就應該要求這個企業去評估轉型過程當中對就業有沒有負面影響。如果影響很大,應該有技能培訓和再就業的計劃。如果有這樣的計劃,監管部門和投資者或者說銀行作為貸款方,應該給這樣的企業提供一定的激勵機制,比如降低融資成本多少個基點。

  轉型金融面臨的難點與發展路徑

  最近兩年,我國許多地方政府參照《G20轉型金融框架》,在推進當地轉型金融發展方面做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比如,在轉型目錄方面,湖州在2023年出的第二版目錄,已經覆蓋了9個行業、106個轉型路徑;重慶推出了6個行業、125項轉型的技術路徑;上海推出了6個行業、200項轉型的技術路徑;河北推出了10個類別、176項轉型的路徑;這些標準都對促進當地的轉型金融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此外,湖州對轉型金融業務還專門推出了貼息等激勵政策,并通過建立企業碳賬戶、為企業提供轉型計劃模版等服務降低了轉讓融資的成本。

  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國內轉型金融的總融資量還很小,有專家認為,目前轉型金融的融資量可能還不到綠色金融融資量的1%。這表明在操作過程中還面臨很多問題和挑戰,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缺乏國家層面的、權威的轉型金融界定標準,導致金融機構和企業由于擔心涉足“假轉型”而不該介入;2.轉型金融要求對高碳企業的轉型活動提供更大的金融支持,這與目前對“兩高一剩”行業壓降貸款的監管要求相矛盾;3.缺乏對轉型金融的激勵機制;4.轉型金融業務未納入官方統計;5.缺乏有公信力、低成本的企業“碳賬戶”體系;6.企業缺乏編制轉型規劃的能力;7.金融機構缺乏轉型金融業務的內部流程以及輔導企業(獲客)的能力。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

  1.盡快推出國家級的、權威的轉型金融界定標準。第一批可以覆蓋鋼鐵、建筑建材、農業;爭取第二批覆蓋石化、化工、有色、航運、航空、紡織等行業。在推出轉型金融目錄的同時,應該發布轉型金融標準使用說明,其中包括G20轉型金融框架提出的主要內容,如要求轉型主體(企業)提供轉型計劃、轉型目標具有“先進性”、要有保證落實目標的治理安排、披露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等,防止碳鎖定等假轉型風險。

  2.建議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總局協調,將對“兩高一剩”行業的貸款限制改為對“兩高一剩”經濟活動的貸款限制,將高碳行業中符合轉型目錄的經濟活動從“限制”改為“鼓勵”貸款。

  3.將碳減排支持工具的覆蓋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轉型金融業務,鼓勵地方政府采用貼息、擔保等措施支持轉型金融。

  4.將符合要求的轉型金融業務納入官方認可的統計,并將統計指標納入綠色銀行評價機制。分別對不指定用途的可持續掛鉤貸款和指定用途的轉型項目貸款明確統計規則。

  5.鼓勵地方政府和銀行組織建立覆蓋當地企業和銀行客戶的“碳賬戶”體系,降低企業提供和披露碳數據的成本,提升數據的質量和一致性;

  6.鼓勵地方政府和銀行推出服務企業的“轉型規劃編制模板”,并在企業客戶中廣泛開展轉型相關的培訓和能力建設;

  7.要求銀行建立轉型金融的業務流程,尤其要注重建立合格主體和項目的準入標準。內容包括明確行業的邊界、評估主體是否有合格轉型規劃、轉型計劃的某些內容(如先進性)是否需要獲得第三方認證的要求等。  

  來源:《當代金融家》雜志2024年第12期

  (本文作者介紹:清華大學金融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

責任編輯:王馨茹

  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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