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幕信息的定義
(一)內幕信息的具體內容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具體包括:
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3)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4)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7)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9)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1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內幕信息的敏感期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內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內幕信息自形成至公開的期間”。
證券法第八十條所列“重大事件”的發生時間,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政策”、“決定”等的形成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
內幕信息公開的時間通常是指上市公司通過法定渠道對外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時間,內幕信息敏感期包括了從形成到公開的各個環節。
二、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認定
《證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8、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其中,第四類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內部人員。指公司各職能部門的員工,他們根據自身崗位職責接觸并掌握與公司運營相關的不同信息。例如,財務人員能夠獲取公司的財務數據,營銷人員了解公司的市場營銷策略與計劃,科研人員知曉公司的科研項目進展,文秘人員則有機會接觸到公司內部的各類文件和會議記錄等信息。
(2)公司外部人員。指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業務往來的外部相關方,他們有機會接觸到公司可能的內幕信息。例如,公司的供應商、客戶及貸款銀行等,這些人員由于其與公司日常運營的密切關系,可能會獲取到有關公司運營狀況的敏感信息。
三、內幕交易認定與處罰
(一)內幕交易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認為,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1、內幕信息知情人本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2、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即成為了內幕信息知情人)并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4、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5、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二)內幕交易的種類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內幕交易的種類有以下三種:
1、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2、泄露內幕信息;
3、內幕人利用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三)監管處罰措施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和《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內幕交易監管處罰措施如下:
1、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10倍罰款;
(3)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處以50至500萬罰款;
(4)證券市場禁入;
(5)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刑事處罰
(1)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四、內幕信息的管理與內幕交易的防控
(一)內幕信息的管理
1、建立和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應確保每一項重要事項都有明確的規范,制定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礎。信息管理制度應明確信息管理的范圍和標準,明確公司內部各部門和人員的責任,規范信息處理的程序和方法,防止內幕信息泄露和內幕交易,并設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此外,上市公司應特別關注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的信息管理,制定嚴密的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確保信息管理沒有漏洞和死角。
2、加強內幕信息管理的培訓教育。上市公司應對所有可能接觸內幕信息的員工進行定期的培訓,尤其是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董事、高管以及接觸內幕信息崗位的員工進行重點培訓。這些培訓應在員工上崗前進行全面的系統教育,并定期進行后續培訓。通過案例教育,使員工深刻認識內幕交易的危害,理解相關法律和司法環境,提高他們的保密意識和責任感。
3、提醒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內幕信息的場合,上市公司應及時提醒內幕信息知情人,以避免潛在的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害。常見的涉及內幕信息的場合包括公司內部會議、財務報告的編制與審查、重大交易的討論和執行、研發項目的關鍵進展、內部郵件和通知的傳達、投資者關系活動以及與媒體的交流等。
4、落實內幕信息知情人義務。上市公司董事長應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管理負主要責任,董事會秘書負責檔案的登記和報送工作。董事長與董事會秘書應確保檔案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監督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5、及時報送信息。上市公司應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后的五個交易日內,將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報送證券交易所,確保信息披露的合規性。
(二)嚴防非正式泄漏內幕信息
1、避免交流內幕信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接受特定對象的調研、溝通、采訪等活動,或進行對外宣傳、推廣等活動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泄露內幕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職的股東或其他單位提供內幕信息。
2、嚴格控制非正式公告。包括:以現場或網絡方式召開的股東大會、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公司或相關個人接受媒體采訪;直接或間接向媒體發布新聞稿;公司(含子公司)網站與內部刊物;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博客;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與特定投資者溝通。
3、謹慎對待與分析師溝通。在接待證券分析師之前確定回答其問題的原則和界限;記錄與證券分析師會談的具體內容,不得向其泄漏內幕信息;在正常情況下,不得評論證券分析師的預測或意見;若回答內容經綜合后相當于提供了內幕信息,應當拒絕回答。
4、謹慎對待與媒體的溝通。接受媒體采訪后應當要求媒體提供報道初稿,如發現報道初稿存在錯誤或涉及內幕信息,應當要求媒體糾正或刪除;當媒體追問涉及內幕信息的傳聞時,應當予以拒絕,并針對傳聞按照本指引要求履行調查、核實、澄清的義務。
5、商業活動中的信息保密。在商務談判、申請銀行貸款等活動時,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提供內幕信息的,應當要求有關機構和人員簽署保密協議,否則不得提供相關信息。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上述負有保密義務的機構或個人不得對外泄漏公司內幕信息,不得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一旦出現內幕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證券交易異常,公司應當及時采取措施。
(三)內幕信息的披露
為實現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上市公司的所有內幕信息都必須首先在證券交易場所網站和公開披露過的公司選定媒體上正式披露。不得早于指定的媒體披露之前披露相關內幕信息,如不能先從公司官網、公眾號或新聞報道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通過股東大會、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內幕信息。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專訪、公司網站、網絡自媒體等方式對外發布內幕信息,但公司應當于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
五、違規處罰案例
(一)涉及控股股東的內幕交易:富春股份(維權)(300299)
1、時間線梳理
2020年9月4日,富春股份披露《關于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事項的停牌公告》,因收購阿爾創項目,股票自2020年9月4日開市起停牌。2020年12月中旬,阿爾創的業績下滑,估值過高。券商估計監管審核難以通過,因此向公司建議終止收購阿爾創項目。2020年12月17日,券商在微信群里發消息稱經與上市公司溝通,收購標的項目暫停推進,公司計劃于本周發布項目終止公告,請大家保密。經董事長繆品章決策,公司控股股東“富春投資”賬戶于2020年12月22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八百七十萬股。2020年12月29日又通過大宗交易賣出五十萬股,賣出股數占“富春投資”賬戶當期可賣股數的100%。2021年1月8日,富春股份就終止并購阿爾創項目事項發布《關于終止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事項的公告》。
2、證監會關于內幕交易的判斷
富春投資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繆品章作為公司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均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同時,繆品章是公司籌劃收購阿爾創事項的決策、組織、參與人員,屬于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發展的核心人員,其知悉本案內幕信息的時間應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
3、處罰結果
對福建富春投資有限公司內幕交易的行為處以5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繆品章處以200萬元罰款;對繆品章內幕交易的行為處以450萬元罰款,并對繆品章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二)涉及公司員工的內幕交易:貴人鳥(603555)
1、時間線梳理
2023年3月初,大信會計師進駐貴人鳥進行2022年度審計工作。4月14日,大信會計師告知公司董秘,大信所可能對貴人鳥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董秘告知了證券事務代表。張波系貴人鳥子公司財務經理,期間證券事務代表將該信息告知了張波,4月24日,公司財務總監將內控否定意見的報告微信發給張波。4月25日,張波通過其好友徐唯麟賬戶清倉賣出“貴人鳥,賣出金額50萬元。經計算,賬戶避免損金額23萬元。4月27日,貴人鳥正式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及相關說明和停牌公告。
2、青海局關于內幕交易的判斷
該內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公開于2023年4月27日。
張波、徐唯麟是大學同學,二人關系密切,經常保持聯系,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二人通過微信多次聯系。
“徐唯麟”證券賬戶持股時間較長,持續買入“貴人鳥”未賣出,此次賣出時間臨近公司公告時間,交易時間敏感,交易意愿強烈,交易習慣明顯異常。
3、處罰結果
對張波及其好友沒收違法所得23萬,并處罰50萬元罰款。
本文作者:戰略投行總部? 吳昊
聲 明
(轉自:券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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