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懲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典型案例

從嚴懲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11日 13:12 第一財經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現發布4件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典型案例。

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近年來,偷拍盜攝事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有的不法分子在賓館、民宿等場所安裝竊聽、竊照設備窺探他人隱私,甚至提供互聯網鏈接供他人實時觀看或者將偷拍盜攝內容制成圖片、音視頻進行販賣、傳播,有的利用竊聽、竊照設備從事非法調查、敲詐勒索、作弊詐賭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與個人隱私,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安全感,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同時,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設備,致使竊聽、竊照設備流入社會,成為偷拍盜攝亂象的重要推手。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做深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依法嚴懲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深入推進偷拍盜攝黑灰產業治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現發布4件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

一是堅持依法嚴懲。案例一中,被告人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在賓館房間安裝偷拍設備,偷拍他人性行為并制作成視頻銷售牟利,人民法院充分考慮違法所得等情節,分別認定五人的行為屬于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嚴重”;案例三中,人民法院綜合被告人閆某坤等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經營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衍生次生犯罪等因素,認定閆某坤等三人的行為屬于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情節嚴重”,彰顯重拳出擊、從嚴懲治的立場。

二是強化全面保護。案例四中,被告人陳某非法改裝具有竊聽、竊照功能的設備并售賣;案例二中,被告人顏某平、顏某建將竊照專用器材安裝于酒店房間用于偷拍;案例一中,被告人石某等在賓館房間安裝偷拍設備偷拍并制作成視頻販賣牟利。相關案例涵蓋竊聽、竊照設備非法生產、銷售、使用以及偷拍盜攝內容傳播等各環節,釋放了人民法院對偷拍盜攝黑灰產業進行全環節打擊,堅決斬斷利益鏈條的強烈信號,彰顯了人民法院全方位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良好秩序的堅定立場。

三是深化法治宣傳。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涉案設備種類上,既有公司生產的竊照專用器材,又有不法分子利用手機等自行改裝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涉案設備用途上,既有用于偷拍他人隱私,又有用于作弊詐賭。人民法院通過典型案例揭露偷拍盜攝黑灰產業內幕和慣常操作,特別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增強保護意識,在工作、生活中警惕偷拍盜攝風險,提高識別、防范能力,保護好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強化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持續提高打擊治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工作質效,堅決斬斷偷拍盜攝黑灰產業鏈,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設備犯罪典型案例

一、石某等人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案

二、顏某平、顏某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案

三、閆某坤等人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案

四、陳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

案例一、石某等人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吳某東、田某君、吳某華、羅某靖等人,經事先預謀,在多家賓館、酒店房間內安裝偷拍設備,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為,并制作成視頻,通過即時通信軟件發布販賣信息進行銷售牟利,共非法獲利29萬余元。其中,石某負責在賓館、酒店安裝偷拍設備并對偷拍的視頻進行加工、銷售,吳某東、田某君、吳某華、羅某靖協助石某安裝偷拍設備并提供收款賬戶收取違法所得等。

【裁判結果】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以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偷拍設備偷拍他人性行為并制作成視頻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其中,石某、吳某東情節特別嚴重,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偷拍盜攝黑灰產業犯罪的典型案例。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屬于隱私,依法不受侵犯。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將偷拍設備安裝在賓館、民宿等場所進行偷拍盜攝,甚至提供互聯網鏈接供他人實時觀看或者將偷拍內容制成圖片、音視頻進行傳播,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本案中,石某等人以牟利為目的,使用偷拍設備偷拍他人性行為并制作成視頻予以販賣,不僅嚴重侵犯他人隱私,而且相關視頻具有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符合刑法對“淫穢物品”的界定,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石某、吳某東、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犯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并綜合違法所得等因素,認定石某、吳某東的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認定吳某華、羅某靖、田某君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偷拍盜攝黑灰產業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的鮮明態度。

案例二、顏某平、顏某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以來,被告人顏某平、顏某建為了偷拍他人隱私,在電商平臺購買竊照專用器材,分別安裝在三家酒店的多個房間內,使用手機APP將竊照專用器材與酒店房間內WIFI和自己的手機配對連接,并設置了遠程使用手機APP觀看房間內實時監控錄像、回放錄像、下載錄像的功能。顏某建、顏某平通過手機APP實時觀看時,若發現酒店房間內有人發生性行為,就將相關視頻和截圖下載至手機觀看、保存并存儲于顏某建的筆記本電腦內。2021年10月7日晚,旅客唐某某發現房間內安裝有竊照器材,隨后聯系酒店并報警。

【裁判結果】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平、顏某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顏某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顏某建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顏某平、顏某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根據顏某平、顏某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顏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判處顏某建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處偷拍盜攝亂象的典型案例。一些人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非法獲取他人的經營信息或者個人隱私,給單位和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帶來不利影響,嚴重侵犯公民的隱私等人身權利,擾亂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本案中,顏某平、顏某建將竊照專用器材安裝于酒店房間,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干擾了酒店的正常經營,嚴重侵犯他人隱私,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人民法院根據顏某平、顏某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二人判處有期徒刑,體現了堅決打擊此類犯罪的嚴正立場。此案也提醒社會公眾,在日常居家、旅游出行過程中,要注意個人隱私保護,一旦發現被竊聽偷拍,應當及時報警;賓館、民宿等也要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采取必要的防范、檢查措施,合力消除隱患。

案例三、閆某坤等人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

2020年開始,被告人閆某坤在其成立的北京、杭州、廣州工作室,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閆某飛、汪某燕、孫某勤及卞某蛟(另案處理)等人銷售從廣州某公司購入的用于賭博出千的A系列主機及其配件等產品,部分產品銷售至紹興市越城區。A系列主機外觀和普通手機一樣,側邊有改裝的微型攝像頭,內置軟件,側邊攝像頭偷拍識別后,軟件會幫助計算玩法從而獲利。其中,閆某飛負責北京工作室的銷售工作,汪某燕負責杭州工作室的銷售工作。孫某勤在北京工作室負責收發貨、客服、記賬等工作,并參與產品銷售。經查證,閆某坤等人案發期間從廣州某公司至少購入價值人民幣2950萬余元的A系列主機及配件,并予以銷售。其中,北京工作室共計向廣州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350萬余元,杭州工作室共計向廣州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400萬余元,孫某勤參與期間北京工作室共計向廣州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97萬余元。經鑒定,從北京、杭州、廣州不同銷售渠道查獲的A系列主機檢材均為竊照專用器材。相關設備流入社會后被廣泛用于“詐賭”等詐騙行為,衍生了參與人員廣泛、被害對象眾多、犯罪數額巨大的次生犯罪。

【裁判結果】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孫某勤等人違反國家對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許可,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在共同犯罪中,閆某坤起主要作用,屬主犯;閆某飛、汪某燕、孫某勤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分別對閆某飛、汪某燕予以減輕處罰,對孫某勤予以從輕處罰。閆某飛、孫某勤自愿認罪認罰,閆某坤、汪某燕在庭審中亦自愿認罪,分別對四被告人予以從寬處理。綜合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等人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的經營數額以及銷售的竊照專用器材流入社會后被廣泛用于“詐賭”等詐騙行為而造成的次生危害等情節,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根據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孫某勤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閆某坤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閆某飛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汪某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孫某勤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偷拍盜攝黑灰產業不僅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還容易成為滋生其他違法犯罪的溫床。整治偷拍盜攝黑灰產業,必須堅持全環節、全鏈條打擊,既要依法懲處偷拍盜攝者,也要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設備的打擊力度,從源頭上鏟除偷拍盜攝滋生蔓延的土壤。本案中,被告人閆某坤等人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的經營數額特別巨大,非法銷售的竊照專用器材流入社會后被廣泛用于“詐賭”等詐騙行為,衍生了參與人員廣泛、被害對象眾多、犯罪數額巨大的次生犯罪,后果嚴重,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履職,綜合本案犯罪事實及情節,恪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法認定閆某坤、閆某飛、汪某燕的行為屬于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情節嚴重”,充分體現了對偷拍盜攝黑灰產業“出重拳”打擊的鮮明態度和對非法制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行為“零容忍”的基本立場。

案例四、陳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間,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許可的情況下,將二手手機及息屏錄像軟件改裝成具有竊聽、竊照功能的設備后售賣,先后銷售41部改裝設備,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經鑒定,涉案送檢的二手手機屬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裁判結果】

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上繳違法所得并提供財產刑擔保,具有悔罪表現。根據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屬于國家嚴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會,不僅可能侵犯公民隱私、企業商業秘密等,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對于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現行法律從不同層面作出了規范。民法典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或者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將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列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并給予處罰;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行為的刑事責任,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本案中,陳某自行改裝并銷售具有竊聽、竊照功能的設備,生產、銷售數量多,違法所得數額大,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人民法院根據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有效打擊了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流入市場的源頭。此案也提醒社會公眾,對于市面上的竊聽、竊照設備,不要隨意購買、使用;發現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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