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上市公司重要股東的減持,應有更加嚴格的規定。
日前,科創板公司威邁斯發布公告稱,股東新余同晟計劃通過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不超過占總股本2%的股份。由于該股目前處于破發狀態,因而也受到市場的關注。個人以為,對于上市公司重要股東的減持,應有更加嚴格的規定。
資料顯示,威邁斯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交所科創板掛牌,其發行價格為47.29元/股。掛牌當天,威邁斯高開沖高后回落,盤中最高上摸62.00元,62元也成為該股上市以來最高價。值得注意的是,威邁斯在掛牌第六個交易日即跌破發行價格。而且,從上市后的表現看,該股基本上處于震蕩下行的態勢,且長時間處于破發狀態。目前股價在28元左右“徘徊”,破發幅度達四成。
新余同晟持有威邁斯近2100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比例為4.99%。該股份為威邁斯首次公開發行前新余同晟持有的股份,并于2024年7月26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由于持股達4.99%,新余同晟持股也位列威邁斯十大股東之列。
由于持有的是威邁斯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即使是私募基金持股,新余同晟持股成本或并不高。即使相對于當初的發行價格,威邁斯目前的股價打了六折,但28元左右的股價,對于新余同晟持股成本而言,或仍然屬于“高價”。這或許意味著,通過減持近2%的股份,新余同晟仍然能夠獲得豐厚的收益。
一邊是發起人股東在破發的情形下減持獲利豐厚,一邊是首發中簽者或者二級市場高位介入者套牢嚴重,同是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結局卻非常不同。這或許是滬深市場的現實,也是眾多二級市場投資者不得不接受的現實。
今年5月份,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暫行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其中所指的股東,主要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前持有股份的股東。顯然,作為威邁斯的股東,新余同晟也包含在列。
《管理辦法》雖然對破發、破凈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劍指的對象卻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于其他股東并沒有約束力。這也就意味著,由于已經解禁,新余同晟此次公告減持,并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礙。因此,在公告發布且滿足相關時間規定后,新余同晟就可以減持股份了。
解禁后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其實也無可厚非,但問題在于,發起人股東減持股份,可能會賺得盆滿缽滿,但二級市場投資者卻可能因股價破發,遭遇要么慘遭套牢,要么割肉出局的命運,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雖然說資本市場講究“買者自負”,但如此“自負”,個人以為值得商榷。
而個中問題的癥結,則在于制度建設存在短板或漏洞。像破發破凈股除控股股東、實控人外的其他發起人股東可以無差別地減持股份,本身就在市場上樹立了不公平。基于此,個人以為,如果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控人減持須受限外,對于破發破凈的上市公司,所有發起人股東,都須遵守不得減持股份的規定。
如此,既能維護市場的公平原則,更有利于保護二級市場投資者。畢竟,發起人股東因持股成本低可肆意減持,但股價或有不可承受之重,而損害的則是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股價破發或破凈,在所有發起人股東都被限售的情形下,能夠倒逼上市公司進一步提升治理水平,提升其經營業績與投資價值。除此之外,還能對那些欲以更高價格發行新股的IPO企業起到震懾作用。發行價格太高,或面臨股份無法減持的煩惱。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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