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馬慜)11月1日,銀登中心發布《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業務規則(試行)》,細化了銀團貸款轉讓交易的若干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
上述《業務規則》是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此前出臺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金規〔2024〕14號)制定,《辦法》要求銀行應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貸資產登記流轉平臺進行事前集中登記,并開展轉讓交易。
據了解,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何為銀團貸款轉讓交易?《辦法》明確,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銀行或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機構,并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對價的交易。
《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余額或承貸額部分轉讓,但只能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形式進行。
至于采取怎樣的比例分拆,在今日發布的《業務規則》中得到進一步明確,主要涉及三種情形:一是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的,轉讓后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于銀團融資總金額的15%,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于30%。
二是銀團貸款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的轉讓后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于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于70%。
三是涉及分組銀團的,轉讓后各組別原則上有兩家或者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
在業務流程方面,《業務規則》顯示,參與主體開展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業務,應在銀登中心開立信貸流轉賬戶;此前已開立信貸流轉賬戶的,原則上應使用已有賬戶。出讓方轉讓銀團貸款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轉讓給其他銀團成員,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充分披露信息。
在風險管理方面,銀登中心負責做好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業務的市場監測與服務,定期通過統計報表、監測報告等向金融監管總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對外提供統計分析及信息查詢服務推動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文本、數據規范等市場標準化建設。
開展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有何意義?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這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淀的信貸資源。
興業研究認為,這是參照國際經驗,優化了銀團貸款的轉讓要求,從而可以“釋放沉淀的信貸資源”,進而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中“盤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要求。
中國銀行研究院葉懷斌對此表示,辦法的修訂是為了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將進一步提升銀團貸款產品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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