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政放權持續深化 銀行保險業董監高任職資格考試自2月1日起取消

簡政放權持續深化 銀行保險業董監高任職資格考試自2月1日起取消
2021年01月05日 20:57 每日經濟新聞

  原標題:獨家|簡政放權持續深化 銀行保險業董監高任職資格考試自2月1日起取消

  記者:李玉雯

  1月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及,從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

  上述通知顯示,取消考試后,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核準工作中應通過審核申請材料、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是否具備履職基本條件進行審查。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的合規性愈發受到重視。從高管等任職流程來看,擬任人選因考試“掛科”而被否決任職資格的情況時有發生,可以看出監管層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專業知識和能力上有著嚴格的要求。

  銀行保險業董監高任職資格考試自2月1日起取消

  《通知》顯示,從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

  而在取消考試后,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核準工作中應通過審核申請材料、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是否具備履職基本條件進行審查;同時,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管。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按程序做好涉及考試內容的相關制度文件清理工作。

  與此同時,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簡政放權持續推動。《通知》顯示,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對于通過創新監管方式、優化監管資源配置等手段可以管住的事項,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成熟一批、取消或下放一批”的原則,積極探索取消或下放行政許可事項。

  另外,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持續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此前銀行、保險機構高管因考試“掛科”任職資格被拒時有發生

  通常而言,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的董監高人員任職均需經過監管審批核準,在這一流程中,任職資格考試是重要的一環。然而記者注意到,擬任人選“任職資格考試或專業知識測試”未通過的情況時有發生。

  據媒體報道,僅2020年上半年便共有約40名銀行高管(包含董事等)任職資格被否,其中被明示因未能通過任職資格考試的人員占比達40%。

  誠然,具備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是金融機構高管等人員任職資格的基本條件。記者注意到,在監管不予核準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的批復中,原因大多是“未通過任職資格考試或者專業知識測試”,也有部分是“不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此外有部分人員補考不合格或直接棄考。

  而在任職資格未獲核準的案例中,多數涉及的是農商行、農信社、村鎮銀行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也有部分國有大行、股份行在基層縣市的分支機構。

  可以看出的是,監管層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專業知識和能力上有著嚴格的要求。

  2020年8月,銀保監會發布《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提到2020年重點規范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行為。這其中包括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管評估和檢查。同時,深化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許可改革,進一步提升保險機構董事長和其他董事的專業水平要求。另外,在地方法人機構新設、改革重組過程中,嚴格把關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專業素質。

  2020年11月,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也明確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應具備“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等條件,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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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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