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代銷基金、保險亂象頻出 多家銀行領監管罰單
見習記者 謝忠翔
日前,內蒙古銀行、烏魯木齊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因違規開展基金業務,被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并責令整改。同時,部分銀行在開展代銷保險等業務時也出現亂象,亦被開罰單。
近年來,公募基金銷售一片火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基金、保險等業務也快速發展,成為銀行“創收利器”。但同時,部分機構也出現誤導銷售、銷售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夸大宣傳等問題。
2020年10月1日起,《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下稱《基金監管辦法》)正式實施,對商業銀行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金融機構,做出了詳細規范。
部分從業人員
無基金從業資格
日前,內蒙古證監局在官網公布一則對內蒙古銀行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同時出具警示函。因涉及5項違規問題,內蒙古銀行需在30日內進行整改。
決定書顯示,內蒙古證監局在2020年12月2日至4日,對內蒙古銀行基金銷售業務進行了現場檢查,內蒙古銀行存在5項違規問題:部分授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網點未匹配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業務負責人;部分基金從業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未對基金銷售業務建立有效的災備系統;基金銷售業務前臺的宣傳推介和柜面操作崗位未有效實現相互分離;基金銷售人員培訓記錄留痕不全。
近年來,多地證監局頻繁出手,針對基金銷售機構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據證券時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近期還有3家銀行因基金業務違規收到罰單,被責令整改。
今年1月4日,新疆證監局官網發布的一條公告顯示,因烏魯木齊銀行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違反《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規定。由此,新疆證監局對烏魯木齊銀行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該行在60日內予以改正,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2020年12月,云南兩家銀行——富滇銀行和紅塔銀行,被當地證監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其中富滇銀行涉及違規主要包括,部分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部分理財產品宣傳用語不規范等。
而紅塔銀行在當地證監部門的現場檢查下,被發現了11項違規,也包括銷售人員無基金從業資格,未對客戶制定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問題。
根據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規定,商業銀行等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符合“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的規定。同時,“部門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分支機構基金銷售從業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p>
保險銷售套路多
實際上,由于商業銀行擁有龐大的客戶群體,除了銷售基金以外,代銷保險、信托等產品也是銀行創收來源之一。不少銀行在銷售上述產品時也出現各種亂象,近日就有多家銀行因此被罰,其中還有部分國有大行。
1月5日,常州銀保監分局對江蘇銀行常州分行開出罰單。由于江蘇銀行在代理銷售保險業務時,所使用的投保提示書與保險合同約定不一致,涉嫌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并被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罰款。
具體違法行為是,江蘇銀行下轄兩家分支機構,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提供的《銀行保險產品投保提示書》中記載的猶豫期為10日,與保險合同條款猶豫期為15日的規定不一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在銷售保險時,部分銀行還玩起了“套路”。1月4日,安徽銀保監局公布了對工商銀行兩家分行的行政處罰信息。工商銀行肥東支行違法違規事實包括,借貸搭售保險、“融安e信”產品,被處以40萬元罰款;工商銀行合肥分行借貸搭售保險產品被罰款30萬元。
同樣是工商銀行,2020年12月1日,由于該行濱州分行出現“非本行員工在本行營業場所推介、銷售保險產品”的違法違規事由,被山東銀保監局罰款40萬元。實際上,這種“銀保駐點銷售”行為監管部門曾三令五申禁止,早在11年前就被原銀監會發文叫停。
除了銷售保險違規,也有銀行因代銷信托產品不規范被罰。1月5日,安徽銀保監局公布,民生銀行合肥濱湖春天社區支行存在代銷信托產品未進行錄音錄像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20萬元的罰款。
財經評論員曹中銘表示,對于銀行等第三方代銷機構的監管,完善制度建設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同時,提高這些第三方代銷機構的門檻也是不可或缺的,目前某些門檻明顯太低,這也是導致第三方代銷機構魚目混珠的原因。而強化行業監管,則離不開嚴厲處罰。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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