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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名單的收匯款洗錢風險防范
作者: 葉湧青
在銀辦發〔2018〕130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中,已要求銀行對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在建立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須采取與高風險相匹配的強化身份識別或交易監測措施。
上周專欄對被FATF(金融特別行動組)列入最新黑、灰名單國家或地區企業的洗錢風險防范進行了分析,其實銀行還須注意,與被FATF列入黑、灰名單國家或地區金融機構進行收匯款業務時,要依據上述130號文要求采取強化識別及交易監測措施后,才可以進行資金交易。需注意的是FATF的黑名單所列國家屬于聯合國制裁對象,如客戶與黑名單所列國家發生資金往來,還需符合聯合國的制裁規定。
銀行首先須考慮的是,與被FATF列入黑、灰名單國家或地區金融機構進行收付匯業務往來時,要考慮哪些風險因素?例如對洗錢風險等級較高的客戶,銀行須采取更嚴格的強化識別及交易監測措施;或是關注客戶與交易對手的關系,例如關聯交易因為比較敏感,就須加強識別交易真實性及交易價格合理性;其次是要厘清客戶交易對手所在地,萬一是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銀行的識別重點就應轉向關注交易價格合理性,并判斷是否存在稅務犯罪,如果交易對手來自上游犯罪或洗錢風險較高的國家或地區,則須重點關注交易資金來源合法性。
除此之外,銀行還須掌握客戶交易對手公司的性質,到底是實體經營公司,還是沒有辦公地址,甚至沒有人員的非實體公司或離岸公司;交易商品方面,可以從是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角度來區分風險;至于銀行承做業務的風險等級,就要結合交易過程中到底是采取電匯還是信用證等形式,與銀行內部產品的洗錢風險一起分析。
銀行面對被FATF列入黑、灰名單國家或地區的收付匯業務,在不同模式下應進行可能涉及的洗錢風險分析,一般來說,關聯交易的洗錢風險肯定高于非關聯交易,因為關聯交易容易出現假交易或交易價格不公允的情況;而交易對手為非實體公司的洗錢風險,當然也高于有實際營運地點又有人員的實體公司;而沒有真實交易的服務貿易洗錢風險,自然也比貨物貿易風險來得高。
最后,銀行在面對FATF黑、灰名單國家或地區的收付匯業務時,除了上述因不同風險而采取不同措施外,還可采取依照客戶風險等級,與承做的業務產品風險兩者相結合進行洗錢風險防控,并對具備一項或多項洗錢高風險特征的收付匯業務,采取以下強化識別及交易監控措施。
1.更頻繁的客戶身份重新識別
對相關客戶,應采取更頻繁的身份識別措施,比如銀行原本對低風險客戶是2年才重新識別一次,但對交易對手為FATF黑、灰名單所在地的客戶,就可以調整為1年甚至半年就進行一次KYC(了解你的客戶)。
2.更頻繁的業務監測次數
按洗錢高風險客戶標準,銀行須每半年就進行交易回溯檢查,但在一定期間內,若客戶與高風險國家(地區)往來的金額、占比出現異常,那就須對超過一定金額的交易部分采取強化識別措施(EDD)。
3.更嚴格審查交易流程
銀行對貨物貿易應審核進(出)口商名稱及國別、托運人、收貨人、船籍/船舶編號、開狀/代收銀行名稱及其國別、保兌銀行名稱及其國別、通知銀行名稱及其國別等;其次,銀行還須關注交易的運輸方式,審核收貨地及國別、裝載港、機場及國別、轉運港、機場及國別、目的地及國別;此外,銀行須重視提貨單與付款單或發票的商品是否相符?交易價格是否異常?交易條件是否和行業特征不符?貨物與交易雙方產業、營業范圍是否相符?貨物體積、重量是否明顯超過了集裝箱容量等。
4.采取交易限制措施
對已被歸入洗錢高風險的客戶,如果銀行承做的業務風險又較高,那銀行就須綜合判斷自身風險程度,采取限制某些業務甚至限制交易金額等措施。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反洗錢項目總監)
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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