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點名富友支付為“殺豬盤”提供支付通道,高管回應惹爭議
鐳射財經
1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點名第三方支付機構“富友支付”。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表示:“只有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流轉,被騙走的錢才能‘安全’進入騙子口袋,所以說,第三方支付機構掌握‘殺豬盤’的命脈,一點也不夸張?!?/font>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文指出:2018年,上海富某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員工納某、顧某與張某、周某接洽,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為張某、周某二人運營的“杭州眾銀”平臺提供第三方資金結算服務。
但是,“杭州眾銀”是個虛假的股票交易平臺。表面上看,投資者可以通過該平臺自由買賣股票,可實際上,該平臺并沒有接入到真實的證券市場,資金也沒有進入正規的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而是直接轉入了騙子的私人賬戶。這意味著投資者從平臺充值購買“股票”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被全數騙空的命運。
文中的上海富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即為富友支付。
2020年10月19日,裁判文書網就已經披露該案的刑事判決書,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張海峰(另案處理)、周天涯(已起訴)與被告人納超接洽,由被告人納超所在的上海富友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張海鋒、周天涯所運營的平臺提供第三方資金結算服務。
被告人納超、顧賢在接受周天涯提交的材料時,未盡審核義務,將明顯從事非法證券業務的“杭州眾銀”等多家平臺提交總公司審批開戶。
在后期運行過程中,被告人納超、顧賢多次接到上述平臺用戶投訴,明知平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未予以監管,累計為平臺提供支付結算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納某、顧某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
被告人納某、顧某被法院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一年。
經查,富某支付共為“杭州眾銀”在內的8家從事非法證券業務的平臺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對于此案,富友支付高管朱捷解釋稱納某顧某的行為系員工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然而,據支付產業網報道,已被判刑的納某仍然在富友支付正常上班。據悉,朱捷在朋友圈內對此事作出回應,“別發鏈接給我了,沒空管這事。狗咬人,難道還要我咬回去?”
公開資料顯示,除支付牌照外,富友還手握跨境支付牌照和基金支付牌照,同時也是銀聯的收單機構成員。
2017年5月,富友支付股東新增“上海添資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坊間傳言,富友此舉是為IPO做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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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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